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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爆料的媒體審判
2008/11/16 21:43:30瀏覽601|回應0|推薦3

晚上姊姊來電說:「加拿大已經將台灣列為和中國一樣是沒有人權的國家..」不知道真相如何,不過誠如 師說的,人權是象徵著一個國家民主自由與否的重要指標,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結果,就在這一次毀於旦夕,要重新開始的路還很遙遠,依然必須一步一腳印地勇往直前,當更謙虛再謙虛,更主動傳法音托缽,才是真的讓世間少苦離苦…

人權是臺灣最重要的國際地位指標,也是從事生命教育最重要的公民素養。
 
爆料的媒體審判:偵查中案件,基於法治國家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調不可將其蒐集所得資料洩漏。
 
法務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有發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其中第二點明白規定: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外,對於因偵察中所知悉之內容,原則上不得透露或發佈新聞。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偵查不公開原本有保護被偵查人之權益以及確保案件進行順利等考量,但在實務上可能確有檢調、政治人物、媒體相互勾結利用,藉透過不完整訊息,用以打擊政治對手。
 
檢調單位對於這類假稱「根據檢調資料」爆料者,應主動積極偵查其有無涉及洩密之違法責任,抓出內部害群之馬。違法提供偵查資料的檢調單位或爆料者,在案情尚未釐清之前,往往已造成他人無辜受害。法務部至少應對類如「根據檢調資料」訊息,主動澄清,使假借「根據檢調資料」打擊政治對手之爆料者難以得逞,庶幾可稍減無端爆料歪風。
 

這些承辦偵察工作的公務員,都知道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瀆職罪的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他們更清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偵察不公開」。

不去追究檢察官警察暨調查人員的洩密罪責(刑法瀆職罪),任由記者藉由「人民有知的權利」之名侵擾相關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而且也因為過渡報導,侵犯當事人人權、隱私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是具文,那麼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就應追究他們的刑責,而不是默不作聲。

摘自聖脈生命教育協會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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