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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 09:37:20瀏覽668|回應0|推薦3 | |
以後大家參加部落格廣告商舉辦的「黃金寫手」或是「大力寫手」等活動,寫文章推薦產品可得小心了,要清楚在標題裡標示「廣告」,不然被檢舉挨罰,到時賺的還不夠罰的,因小失大! 目前並未明確描述是否「溯及既往」,所以最好趕快把以前參加過徵文的文章都標示一下「廣告文」,參加徵文而沒得獎的乾脆下架以省麻煩。 中國時報【唐鎮宇、林上祚/台北報導】 知名部落格為產品寫薦證文,引發跟隨效應可能比電視廣告還強。但消基會發現,部分知名部落客接受廠商報酬寫薦證文,卻未清楚揭露是「廣告」,部落客的心得分享也可能變相置入廣告。對這種亂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籌畫設立單一網路檢舉窗口,接受民眾檢舉有問題的網路內容,依各部會權責負責規範,最快八月上路。 公平會副主委施惠芬表示,依《公交法》第廿一條及《行政罰法》規定,若廠商廣告不實,撰寫薦證文的部落客不論是否接受報酬,一旦證實是「明知且故意」,例如明知產品有問題卻宣稱沒問題,可連帶處罰。 但她坦言,代言人是否「故意」,舉證困難,過去僅溫翠蘋遭罰八萬元,經訴願後改為只有警告。 「這款長筒襪比我原本使用的還專業!」「這款卸妝液清爽的質感真的很舒服!」消費前先上網搜尋網友評價的人愈來愈多,時常分享好用產品、好吃食品的部落格,人氣也愈來愈旺。但消基會抽查「女王」、「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艾瑪。隨處走走」、「魔鬼甄與天使嘉」等十個知名部落格,發現大多數接受廠商試用或報酬的薦證文都未清楚揭露是廣告。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指出,這些薦證文內容都未提及是「廣告」,或僅在文章內夾雜「廠商提供試用」寥寥數字;網友一定要到文章分類才可能發現該文章歸類在「邀稿」、「廠商合作文章」等。 政大廣電系教授黃葳威說,消費者觀看購物頻道能主觀認知是接受促銷訊息,但部落格多半是自願分享文與收費置入文交錯,網友根本無從分辨。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規定部落客必須揭露,否則最高可罰一.一萬美金。黃葳威說,政府要求偽裝成電視節目的購物廣告必須打上「廣告」字眼,部落客接受廠商報酬的薦證文也應該明確揭露。 黃葳葳表示,NCC正研議網路單一檢舉窗口,未來若民眾發現網路上疑似有問題的內容,可透過該窗口網站檢舉,最快八月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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