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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仌個ㄏㄞ公視的Trouble Maker
2010/01/20 11:22:30瀏覽350|回應0|推薦0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

只不過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吃銅吃鐵 ~~ 吃人民的血汗錢 ~~

給愛錢、怕死的台灣人  齷齪難聞 騙局一場

為了自己利益  他們有什麼事做不出來 

仌個ㄏㄞ公視的Trouble Maker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01-20-2010

..............  此時,新任董事、同時也是藍營的長期支持者明華園團長陳勝福跳出來,控告鄭同僚瀆職、背信、侵占。陳稱鄭同僚經營團隊怠惰、負面評價高、收視率低,還說:「為什麼四十億元的預算不能拿四分之一,甚至是三分之一來照顧電視界人才,只會高調唱著公廣救助的精神,但很多事情卻都在原地踏步。」

另一位董事陳世敏則高呼社會沒有體認公視的重要性,立委把公共電視當成公營電視,他說:「公共與公營只差一個字,但差很多。」所以立委會去凍結公視預算。

二陳此言一出,讓公視鬥爭的幕後黑手昭然若揭。試問兩位陳先生,是哪個政黨多次在立法院凍結公視預算?是哪個政黨用立法、行政干預公共電視的獨立精神?是哪個政黨無視專業把媒體當成傳聲筒與應聲蟲?答案很清楚,就是國民黨 .......

請連結原文    自由時報  1-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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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

無法他律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七、十六、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打報不平, 加油 ~~ 加油 ~~ 加油 ~~ !!!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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