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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哥倆好 ~~ 檢察官、法官的代言者
2010/01/13 10:10:31瀏覽297|回應0|推薦2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這些檢察官、法官是 「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而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

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原則之下進行... ~~ 

私會涉貪被告 林德盛停職

哥倆好 ~~ 檢察官、法官的代言者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12-18-2009

                    

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記者吳為恭翻攝)

                                            檢察官廖椿堅因栽槍案早已被停職,如今又因貪瀆等罪被判刑。(資料照,記者陳燦坤攝)

〔記者項程鎮、楊宜中/綜合報導〕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私下與被告見面,高分院認為他違反法官守則,建議記一大過,司法院昨天決定將林德盛停職並送監院彈劾。另外,最高檢察署認為有必要調查有無徇私舞弊,已將全案發交花蓮地檢署偵辦。

政風特蒐隊是在去年六月間,拍到林德盛與友人前往吳俊立位於台東的別墅。對於林德盛去年十二月申請在今年三月退休,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說,司法院已擋下公文,要林等監察院彈劾結果出爐再說。

林德盛:與吳無意間碰面

林德盛昨天未出面,但擬出一份簽名聲明稿,強調與吳俊立見面是突發狀況,並沒有事先安排,但自知不妥,也曾向長官坦承事發經過,他願負起該負的責任,但不希望將責任歸咎司法院及花蓮高分院長官。

林德盛解釋,他是在花蓮高分院台東臨時庭開庭的公餘時間,與吳俊立無意間碰面,當時是友人邀約到台東頂岩灣山區喝茶、看夜景,吳俊立突然出現,雙方都覺得訝異;他因身為司法人員,自知不適合與當事人接觸,很快就與友人離去,並不知道與吳俊立碰面地點是誰所有。

林德盛說明,吳俊立曾涉社團補助款及賄選案件,其中社團補助款案件,他是上訴審的受命法官,審理結果判決有罪(全案二審審理中)。賄選案件一審原判決無罪,上訴審由他擔任受命法官,審理後改判有罪,處有期徒刑兩年(全案更一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中);至於社團補助款案件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又抽中他擔任受命法官,目前尚未審結。

林德盛並在聲明稿中強調,經花蓮高分院長官詢問,他坦承見面經過,但自感可能損及司法公信,為長官帶來困擾,因此在去年十二月上旬,提出自願退休申請。

林德盛強調,除了這些他願負起該負的責任外,絕無其他報載的情事,並請外界勿任意揣測。

林德盛為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三期結訓,同期同學包括前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前高雄市副市長邱太三、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前特偵組發言人朱朝亮等。

法務部則對林德盛蒐證結果多所保留,次長黃世銘說,全案已在偵查階段,等全案無涉刑責問題,才會接著調查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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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
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要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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