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罪在制度 而非證人
2009/09/07
檢方偵辦阿扁國務機要費過程,衍生扁嫂、兒女、女婿等人偽證案,日昨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然回顧我國刑事制度沿革,本案不僅說明檢察官訊問證人「威權擅斷」,更凸顯檢察機關偵查法庭仿如「違章建築」。
一九三二年,我國制訂「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行政部部長(法務部),監督最高法院所設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一九五三年經監察院認有違憲之虞聲請司法院解釋,一九六○年大法官釋字八十六號解釋認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可是,當年「戡亂戒嚴」行政權獨大,「遲至」一九八○年立法院方依大法官意旨修正「法院組織法」。同一時期,亦廢除審判法庭檢察官與法官同座的「席位配置」,以維持法官獨立審判的客觀地位。
再者,一九九五年有關檢察官「羈押職權」的法律爭議,當時於司法院新設的憲法法庭,「法務部長」馬英九力戰「立法委員」張俊雄,大法官仍毅然決然宣告「違憲」,認為檢察官「上命下從」與法官「獨立審判」迥不相侔(釋字三九二號)。迄今,司法院大法官仍依本項論理,分別宣告檢察官不得擅自搜索、扣押(釋字六二七號)、通訊監聽(釋字六三一號)、限制辯護(釋字六五四號)等強制處分的實施。同時,今日為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審判法庭也改採「ㄇ」字型基本架構,並使被告與辯護人同坐,貫徹法官公平審判的訴訟理念。
換言之,對照上述訴訟法理、法庭配置之演進,現行檢察官於偵查時,證人虛偽陳述之偽證處罰,乃延續「民國肇始」檢察官、法官你儂我儂、職權不分之糾問斷案。再者,檢察官於「偵查庭」秘密不公開並高倨法壇,仿如停留「戒嚴時期」法庭審訊,法官、檢察官並肩而坐、高高在上的舊式思維。
我國今年五月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規定接受「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因此,本案「檢告證人」,司法實務「眾人皆醉」不思刑事思潮演進,當事人不免應勞煩大法官,依「國際公約」普世價值進行「正當程序」論辯,解決相關憲法疑義及檢察機關違章配置。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二十世紀法則學最強的約翰羅斯,他提出的「無知之幕」正義論,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她完全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意思是審判應該針對行為,不是對人。
誠如吳教授所言:「…某一天,當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那就..........」道出國人習性「禍未臨身,事不關己」,至盼國人及有識之士重視之!
甚麼是檢察官最基本的要求??? 是證據(證物)之真實存在的調查,但 既定立場和態度已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
,違法濫權。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