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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做愛新聞的性別歧視現象
2007/04/27 00:04:38瀏覽1944|回應1|推薦9

性愛轟趴 2少女:我們玩5男
新聞內文:新竹縣警方最近調查一件國中女生玩性愛轟趴案,發現兩名女生竟與五名男友以男下女上姿勢輪流性交;警訊中兩名原被認為是「被害人」的少女還說:「我沒有被性侵呀,是他們被我玩啦。」並要求警察別追究男友責任。

socorro說:
男女性事,女人吃虧。這是目前社會普遍的認知。但是如果當事人女性的感受不是這樣,法律該如何處理?

這個個案是一堆青少年的性愛遊戲,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罪名起訴男的青少年是在法律上說得通啦。未成年女性照理應該不受處罰,但是看起來這個社會的大人總是有辦法,而且正在想辦法整到當事人。

我的立場是,或許可以修改這條法律,某些情況可以不罰。男性少年和女性少年一樣無知,在沒受害人的條件下,為什麼就只是處罰男生? 男女性事,女人吃虧。這是目前社會普遍的認知。但是如果當事人女性的感受不是這樣,法律該如何處理?

新聞內文:五名男生脫個精光,一字排開躺在地上,兩名女生輪流「騎」上去,並由女生決定停在男方身上的時間長短,完事後雙方還互相討論性器官長短與技巧。兩名女生的放浪行徑,在圈子裡很快地傳開來,並被譏為「下賤女」、「花癡女」。

我說:如果一個男人讓五個女人心甘情願跟他上床,社會給這男人的評價往往是正面的,「種馬」、「情聖」…

呵呵,都是未成年也都是自願,法律上確偏向保護未成年少女,這不是對男性的不公平,反而是對女性的一種「性保守要求」跟「性自主限制」,兩女玩五男,傳統社會不能接受這種女性的「性主動」現象,以為女人對性的愉悅應該由男人帶領,所以才會認定女性屬於吃虧的那一方,他們驚訝的其實是,新聞中的未成年女生是「主動」的。

以法律之名,其實是社會對女性的要求在背後作祟罷了,冠上「下賤」這種罵名,只是確保這個女人嫁給他老公時還是一樣「純潔」,才能讓女人避免做出「下賤」的行為。

不過就是潛藏在文化裡的貞節牌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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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男女都罰
2007/04/27 00:30

男性可能是「加害者」,也可能是「被害者」

立法目的是以處罰成年人為主!

另外刑法227條之一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發生性行為之雙方皆未成年,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