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暗夜驚魂記:我被美國警察盤查的經驗
2017/04/02 11:01:29瀏覽5588|回應1|推薦6

每天晚上八點到九點之間,是妻與我戶外健身的時刻。我們也沒走遠,就在住家對面教堂的開放停車場活動。通常一個喏大的停車場就我們兩人,但偶而也會有街友在教堂屋簷下睡覺。耶穌說敲門他就應,教堂庇護眾生,我們無從置喙,也不以為意,大家相安無事。附近多是住家,沒有光害,連我大近視眼都可以看到很多亮晶晶的星星。我也就常假裝是諸葛孔明,仰觀天象,俯思人文,還不時拿出我那有星空模式的數位相機,照得多年來冬夜不離不棄的獵戶、御夫、雙子、金牛、麒麟、天兔、大犬、小犬等眾友,當晚睡前便PO上臉書炫耀。

去年大約這個時候,我正抬頭數算著星空正上方的冬夜六邊形,忽然兩顆星星,其大如斗,墜落眼前,流光四散,炫得我睜不開眼睛。身邊妻素來膽小,每聞貓啼狗吠便出聲驚叫,此時看見兩盞有如巨蟒雙眼的明燈照來,嚇得不敢動彈,恰如英文所說的 deer caught in headlights ─ 車頭燈直照之下的小鹿,心頭亂撞,緊抓著我的手不放。

我一時以為是外星人降臨,大喜,手摸向腰帶皮套內的相機,想要掏出來拍照。待定神一看,原來是一輛警車,開到我們眼前數步之遙,車頭燈毫不留情地直射過來。我心頭一凜,亮出雙手,不敢亂動。隔了約十幾秒的時間,強光之後才有動靜,黑影裡徐徐走出一位A-Sir,右手按著腰際槍柄

A-Sir, “You guys taking a walk?”(警察: 「你倆散步啊?」)

Me, “Yes, we live just across the street.”(我: 「是啊,我們就住在對街。」)

A-Sir, “Well, have a good evening!”警察: 「那好,晚安囉。」)

警察是二十來歲的小伙子,英俊挺拔語氣溫和。我猜想他用車頭燈照我那段時間已用臉孔識別軟體確定我和妻無犯罪紀錄了,所以根本不必盤問。這幾年美國各地警局開始採用原來只限於軍事和情治單位的臉孔識別軟體來協助他們追捕毒販、娼妓等傳統罪犯,據說比指紋鑑定又快又方便(註)我雖然無緣無故被盤查(stop),卻也不生氣,因為他態度很好,又是在保護我住家社區的安全,我還該謝謝他呢。

不過,我心頭也難免有些不安:為什麼他選擇來盤查我們呢?美國人一般不散步,但平常路上慢跑溜狗的人似乎都沒被擋下來問話過。是因為我們像街友嗎?那天我穿著一件土黃色外套,又披著頭套,暗夜中可能有點像平常在教堂屋簷下睡覺的街友,妻更是趿著拖鞋啪噠啪噠的,但我們只是在散步,而且街友就該被盤查嗎?或是因為我們像外國人嗎?華人本來就有點像墨西哥人,也許他懷疑我們是非法移民?他有因為路人的種族,在並無其它犯罪嫌疑之下,就決定要盤查嗎?這種作法,英文叫racial profiling,中文翻譯作「種族定性」、「種族歸納」、或「種族貌相」,是很有爭議性的警察執法程序。美國的民權團體ACLU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就主張種族定性是違法又違憲的程序。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常被用來作為種族定性違憲的根據。美國最高法院有許多與種族定性有關的案例,其中之一違憲之訴成功的,是1975年的United States vs. Brignoni-Ponce。此案起因於加州美、墨邊界的移民局巡查員追捕了三位墨裔人士,並控以非法入境的罪名。初審法庭判決被告有罪,但上訴法庭則以巡查員除了嫌犯貌似墨西哥人之外,並無其它正當理由進行追捕盤查,因此認定執法違反憲法修正案第四條而判決初審無效。此案經移民局上訴,結果最高法院以90支持上訴法庭的判決。這是種族定性相關訴訟在最高法院獲得有利判決的少數案例之一,其之所以能夠勝訴,是因為這個案例中,種族是被告受到臨檢的唯一因素。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台北轉運站遭警方盤查的案子,因為地點在李永得住家附近,其實警方也是在保護他居住社區的安全。但關鍵的問題應該是在於警方決定盤查對象時究竟根據什麼標準?其程序有否違反憲法、法律、或公平正義之處?根據媒體報導,警方盤查李永得的理由是他穿夾腳拖鞋、斜眼看警察、手上拿著袋子。台北市警督察室的調查雖然認定員警並無違失,但在無其它行為因素之下,警方的例行盤查程序是否隱藏了族群定性?例如因李永得的衣著、舉止、外貌而致使員警懷疑他是

  • 街友
  • 精障人士
  • 外勞
  • 特定族群

而逕行盤查?這就不只是現場員警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了,自然不能由警方自行判定有否違失。即使如此,只要警察以寒暄的姿態,用溫和有禮的語氣趨近對象再察言觀色見機而作,也不至於引起太大的爭議。但如果一開口便疾言厲色要看身分證、報身分證號碼,那就不免令人反感,要追究警方的盤查程序是否合法、合憲了。

美國各地民情不同,警察執法的態度也不一樣,但也許我和妻那天在奧斯汀住宅對街遭警察盤查的經驗,可以做為台灣各界的參考吧?我還懊惱當時沒跟那小伙子要求在警車前自拍合照比,作為我臉書「今夜星空」報導的花絮呢。有圖為證,朋友們一定會覺得很酷,按很多讚吧!

註:關於美國各地警察開始採用臉孔識別軟體來協助追捕罪犯的報導,見“Facial Recognition Software Moves From Overseas Wars to Local Police,” by Timothy Williamsaug for the New York Times, August 12, 2015. https://www.nytimes.com/2015/08/13/us/facial-recognition-software-moves-from-overseas-wars-to-local-police.html?_r=1

( 心情隨筆雜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ilnimest&aid=99676243

 回應文章

文奎
2019/04/27 14:31
您這篇文章寫得很好👍我們在微信上有一個公眾號,APAPA Ohio,關注亞裔的維權、公眾事務。可以轉載您這篇嗎?(wang177@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