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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06:00:03瀏覽270|回應0|推薦0 | |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草案總說明 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特殊營養食品之管理,原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所公告之規定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事宜,惟在特殊情形,得由醫療機構專案申請輸入或使用,不受食品衛生管理法應申請辦理查驗登記之限制,爰依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公布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擬具「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草案計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授權之依據。(第一條) 二、特殊情形準用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輸入申請之規定(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之產品證明文件。(第三條)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輸入時應檢附之文件。(第四條) 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應檢附之文件。(第五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於輸入時,得免驗、免貼中文標示。(第六條) 七、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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