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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美国总部
2013/07/26 19:19:56瀏覽190|回應0|推薦1

L-1签证美国总部

對L-1簽證的認識

L-1簽證的認識

 

美國瑞普利律師事務所提供

 

一,L1签证申请主要条件:


(1)
需要受益人(即申請人)在中國母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2)
需要受益人的身份,必須是中國母公司的高级管理层。
(3)
中国母公司要在美國注冊成立分公司。
(4)
需要中国公司有10万美金至50万美金的投资款,直接投资给美国的分公司。如果公司有经济实力投资款多多益善。
(5)
在美国分公司要有办公室,有员工,有营业执照,並設立公司業務网站,印制业务目錄。

(6)需要擬出美国分公司的发展計劃。

二、取得L-1簽證後,申请绿卡主要条件:

(1) 需要申请人在美国分公司工作期满一年以上。(工作期间可以自由往返中美,不过主要申请人L-1A&L-1B持有者不要一次性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如果递交了永久绿卡申请时,可以通过申请回美证请假文件自由往返)
(2)
 需要美国分公司有具体的業務實績,提出財务報表。
(3)
 需要美国分公司至少聘请3-8个以上的员工。
(4)
需要美国公司有一定的盈利。如果是房地产投资项目,可以在项目没有完成开发之前不需要公司盈利。或者其它中长线投资项目不需要盈利。

三、L-1签证与绿卡申请时间:


(1)
 申请L-1签证从登记注册美国分公司到L-1签证批准只需要3-4个月完成。L-1签证申请可以通过加急,加急后只需要15天审批。
(2)
 申请人持L-1签证一年后申请永久绿卡。
(3)
 申请永久绿卡只需要6个月审批。前前后后从L-1签证到永久绿卡只需要2年内完成。如果申请人暂时不想申请永久绿卡的,申请人可以在一年后选择申请延期,延期可以3L-1A申请人在美国3次的总时间长度是7年,L-1B3次最高是5年。一般希望申请绿卡的受益人在1-7年的过程中已经申请了永久绿卡。

 

四,設立美国分公司的作業程序:

 

(1) 委托我们成立美国分公司。
(2)
 委托我们帮助聘请美国公司员工,寻找办公室。
(3)
 我们指导准备L-1签证申请材料。
(4)
 我们在美国公司中国公司材料准备齐全后向移民局申请。
(5)
 审批后预约面谈。
(6)
 面谈后来美国公司工作,生活。
(7)
 美国公司工作一年后申请绿卡。
(8)
 委托我们美国银行开户和银行账户阶段性管理。
(9)
 按照美国法律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和申请税务登记证,需要有美国身份的居民或者美国公民作为申请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代理人,所以我们一般会免费作为美国分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代理人。
(10)
 美国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其公司股权全部是受益人母公司拥有或者控股。

五,美國瑞普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顾问费用:


(1)
 登记注册美国分公司800美金(支付给州政府)
(2)
 登记注册美国分公司服务费用600美金。(30-45天)
(3)
 如果需要申请加急7天完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1200美金。
(4)
 申请L-1签证4500美金-6500美金(需要评估中国母公司财务管理条件和公司配合程度),签约付款3000美金,L-1签证申请批准证书审批后支付余款。

(5) L-1
签证延期申请3000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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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有關L-1的詢問:

 

一,什麼是L-1签证?

 

這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是适用于跨国公司内经理级高管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公司机构内的调派。L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申请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

同时,L-1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设立美国关联公司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经理级高管和专业人才送到美国来进行办公室的筹备,但是,这样的L-1签证通常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

根据收益人的身份不同,美国移民局将L-1签证分为L-1AL-1B两类,但在发放签证时只会表明为L-1签证。

 

二,跨國公司誰适合申請L-1A签证?

 

L-1A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经理级高管人员送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担任经理级高管人员设计的。该被调动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为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机构工作至少一年。同时,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送来美国进行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但这样的L-1签证通常只会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可以提出延期的申请。除此之外,L-1A签证通过会有13年的有效期,并且可以延期两次,最长不得超过7年。

 

三,跨國公司誰适合申請L-1B签证?

 

L-1B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送到美国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运营进行指导而设计的。什么是专业知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L-1B申请常常收到移民局的提交证据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专业知识在移民局发布的L-1备忘录中是这样描述的,专业知识是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级知识或者专长。并且移民局还罗列了一些职业,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L-1B的申请人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以更好的准备相关的证明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延长签证的申请时间。

L-1A相同,L-1B也可以用于筹建美国关联公司的办公室。

无论是L-1A还是L-1B,受益人来到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后依然必须从事经理级高管或者专业知识的指导工作。

 

四,什麼是L-1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

 

L-1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 (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 用于满足移民局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将一定数量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送到美国的机构。具体的条件和要求我们会在后文提到。

 

L-1签证虽然属于非移民签证,但是其允许申请人或收益人具有双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坏L-1身份的情况下申请绿卡。

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是适用于跨国公司内经理级高管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公司机构内的调派。L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申请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

 

同时,L-1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设立美国关联公司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经理级高管和专业人才送到美国来进行办公室的筹备,但是,这样的L-1签证通常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

 

根据收益人的身份不同,美国移民局将L-1签证分为L-1AL-1B两类,但在发放签证时只会表明为L-1签证。

 

五,L-1签证申请的基本要求有那些?

 

1)对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与美国境外的关联机构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附属公司。

该跨国公司的必须正在或将要,至少在受益人的L-1有效期内,直接,或通过合格的机构同时运作美国和至少一个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只需要有经营收益,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这里的运作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则不能满足要求。

 

2)对L-1受益人的要求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该受益人的工作必须是经理级的高管人员(L-1A)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L-1B)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经理级的高级管理职务(L-1A)主要包括:

管理一个组织,部门,机能或某个组织的组成部分。

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因此,如果某低级主管的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专业知识(L-1B)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级知识或者专长。并且移民局还罗列了一些职业,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L-1受益人必须在L-1签证过期之前离开美国。

 

筹建新公司的额外要求

 

如果跨国公司计划将L-1受益人送至美国筹建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机构的存在以及与境外机构的互动,但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

  1. 跨国公司必须担保有足够的资金解决新公司的办公场所
  2.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该新建的公司机构必须能为L-1受益人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使用L-1B专业知识则不受此条约束)

L-1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司。公司、合伙企业等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都可以为内部轮换人员申请L类签证。虽然L类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但却要求在美国的商业实体和轮换人员原先工作的海外商业实体之间有某种形式上的联繫,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等。另外,当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机构是不同的。

 

六,足L-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具体情况是什麼?

 

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运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现存商业实体与海外公司之间至少需要存在下列联繫中的一种。

 

拥有一半以上的控股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拥有某美国公司50%以上的所有权,那麽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反之,如果美国公司拥有海外公司一半以上的所有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B公司即可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僱员轮换至B公司。

 

姐妹公司

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举例说明,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公司B 51%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 51%的股份,这时C公司可以为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专业知识的员工申请L-1签证,同时,虽然B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但他们拥有同样的母公司A,因此BC属于姐妹公司,所以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C公司相关职位工作。

 

实际控股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实际控股,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举例说明,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9%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有另外两家公司占有,其中,C公司占有25%D公司占有26%。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其他B公司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控制权,所以,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管和专业知识人员申请L-1签证前往B公司相关职位工作。

 

共同组织所有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由同一组个人或组织所有,那麽该美国公司可以申请签证。

例: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他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份。同时,他们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它们在E公司的股份与在D公司的相同。在这种情况下 D 公司和公司为同一组公司所拥有,因此公司可以申请L签证将D的僱员轮换来服务。

分公司

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设有分公司,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分公司,此时美国公司具有为其总公司或分公司相关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新机构 (New Office)

 

如果一个新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设立运营不到一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机构」。新机构在申请L签证的时候在规则上会有些许区别。

新机构规则是为那些在提出L签证申请时,还没有完全建设好,或者暂时无法承担全职聘用管理或行政主管的美国商业实体而设立的。因而,在申请时,在证明材料要求上和普通的L-1签证会不太一样。

 

首先,和现有商业实体不同,新机构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相应职位的存在,而只需提供办公室租约以证明办公地点已经有了保障。其次,新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有的资金都是来源于海外公司的投资。最后,新机构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表明在未来的一年裡,其业务将会发展到需要这样一个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的程度。关于新机构申请L-1签证程序更详细的信息,我们会在第五章节中进一步说明。

另外,除非新机构已经成立并实质运行了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轮换的僱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商业实体的轮换人员在得到L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

 

七,什麼所L-1身份的获得?

 

L-1身份的批准实际上是由美国口岸移民官决定的。也就是说,即使外国公民持有有效的L-1签证,口岸移民官也有权拒绝其入境,当然,这种情况对于L-1签证持有者是比较少见的。因此,L-1持有者除了应该向口岸移民官出示粘贴有L-1签证的有效护照以外,还应该出示L-1申请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和移民局的批准通知。

当移民官决定允许该L-1持有人入境时,他会在护照上盖章注明准许入境以及批准的留美时间,之后也会在I-94卡上做相应的注明。自此,L-1持有人正式获得L-1身份。

 

八,什麼是L-1身份的保持?

 

为了保持L-1身份,简单来说,L-1持有者只能为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工作并且只能从事获得批准的职位,比如L-1A担任经理和高管职位,L-1B担任需要使用专业知识的职位。但是如前文提到的,并非原来在美国境外公司从事经理职位的就不能从事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但是必须在L-1申请的时候予以表明。

另外,USCISL-1备忘录中详细描述了几种L-1B签证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美国可能会违法工作导致丧失L-1B身份的情况:

如果L-1B身份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主要是在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之外的非关联公司驻扎工作,并且该L-1B持有人不在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者其从事的工作并非为申请人公司生产或服务所必需,此时L-1B持有人会产生违法工作的情形。

举例来说,如果Tom是持有L-1B身份的拥有专业知识的员工,为Tom申请L-1签证的是甲公司,目前Tom在美国主要在为一家和甲公司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乙工作,这时Tom要保持L-1身份必须同时满足:1)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监督;2)并且Tom的工作虽然是在乙公司进行,但是是甲公司生产和服务的必须。否则,Tom将丧失他得L-1身份。

 

另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课程学习而不需要获得移民局的批准。

 

L-1身份持有人在身份即将过期之前应当及时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否则非法逗留将会对其身份以及再次进入美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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