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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10:59:55瀏覽2526|回應0|推薦0 | |
九十七年11月、12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以財政部公布 為準)
月份11 月 ~12 月 特獎 5 1 1 9 4 4 0 8 5 8 2 2 8 9 9 1 9 8 8 2 8 6 5 7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0 萬元 頭獎 0 3 1 1 6 6 0 4 0 6 9 0 8 9 8 5 6 0 1 7 1 0 8 3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 萬元 增開六獎 0 2 7 0 4 2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千元 五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千元 六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 領 獎 注 意 事 項 1、領獎期間自 98 年 2 月 6 日 起至 98 年 5 月 5 日 止,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4% 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所得稅款。 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 6、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規定辦理。 7、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 (02)2396-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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