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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不得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及法規依據
2010/05/21 12:29:18瀏覽3637|回應1|推薦16

近日網路城邦再度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希望我們協助在網站內提醒格友注意哪些東西不得刊登。還是提醒各位格友,刊登時要避免刊登這些產品,不要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唷!

藥物類
編號不得刊登之產品品項法規依據
1北熊低週波治療器 藥物需經衛生署查驗登記領有藥物
許可證且具有藥商資格者於實體店
面販售,不可於網路販售。違反者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第39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維骨力
3醫療口罩
4生理食鹽水
5眼藥水
6隱形眼鏡
7耳溫槍/額溫槍
8體溫計
9保險套
10酸痛貼布
11新寶納多
12衛生棉條
13陰道沖洗器/陰道灌洗器
14驗孕棒/條
15醫療用彈性襪
16體脂測量器
17吸鼻器
18處方鏡片
19善存
20阿德比膠囊
21驗孕or排卵試紙
22OK繃
23表飛鳴
24沛體旺-C (HYTHIOL-C)
25GEO隱形眼鏡
26驗孕試紙
27六甲村束腹帶
28隱形眼鏡清洗液
29液態創絆膏
30餵藥器

 

化妝品類
編號未取得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不可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法規依據
1防曬化粧品一、牙齒美白劑、染髮劑、燙髮劑、防
曬劑等產品,係屬含藥化粧品,應領有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及合法來源證明,並
明確提供予消費者參考,始得於網路刊
登販售。
二、平行輸入或自行自國外攜回之含藥
化粧品,不得刊登販售。
 SKIN79防曬系列: SKIN79鑽石粉紅
BB霜、SKIN79夢幻少女BB霜、
SKIN79桃紅控油蜜粉餅、SKIN79
SUPER+ 桃紅清透BB霜 SPF25
PA++、SKIN79 SUPER+ 黃金潤澤
BB霜 SPF25 PA++、SKIN79 璀鑽名
媛防曬蜜粉餅SPF22PA++、SKIN79
璀鑽名媛防曬粉凝霜SPF50
PA+++、SKIN79 璀鑽名媛極致防曬
BB 霜 SPF25 PA++、SKIN79 東方美
人絲柔防曬蜜粉餅 SPF25 PA++、
SKIN79 東方美人輕彈防曬BB霜
SPF25 PA++
 安得利全護清爽防曬液、防曬噴霧
(GEL) SPF30
2染髮劑
 花王Prettia泡沫染、花王Liese 泡泡染
泡泡染髮劑、beautylabo泡沫染髮
劑、Hito一洗就黑洗染同步染髮組、
耐婷亮彩染髮膏、LIFE 專業染髮劑
3Burts Bees Acne系列
4Crest Whitestrips、GoSmile
ADVANCED系列之牙齒美白劑
編號未經核准不得自行分裝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法規依據
5Anyyoung杏仁酸5、10、30ml之產品(80ml以下為自行分裝,不可販售)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輸入
之化粧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或改
裝出售。」
編號不得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法規依據
6標示或宣稱「奈米」化粧品按現行化粧品管理制度,凡製造或輸入
奈米級化粧品,須提出有關技術性基本
資料及產品安全性及安定性等相關資料
供行政院衛生署審查,以確保消費者產
品使用安全與權益。然查目前尚未有任
何化粧品通過行政院衛生署安全性審查
確認,為免誤導消費者,請網路公司協
助以關鍵字「奈米、耐米、Nano」等攔
截或搜尋並刪除違規網頁。

 

食品類
編號不得刊登之產品品項法規依據
1有機有機產品須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有機認證字號及認 證機構標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2海豹、海狗油海豹科及海獅科動物,其活體及產製品輸入需依野生 動物保育法之規定,事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同 意後,始得進行相關輸入作業。
3膠囊錠狀食品輸入膠囊錠狀食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且食 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及不實、易生誤解、不得有「服 用」字樣。要有完整中文標示。
4銀杏銀杏僅種子部位(銀杏果)屬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 而銀杏葉萃取係屬藥品管理,網路不得販售。
5葡萄糖胺、維骨力硫酸鹽葡萄糖胺(Glucosamine sulfate)屬藥品管理, 網路不得販售。 鹽酸鹽葡萄糖胺(Glucosamine hydrochloride)、葡萄 糖胺不含鹽類(Glucosamine)屬食品管理。 維骨力僅為藥品之商品名,不代表所有含葡萄糖胺成 分產品。而其他食品產品,引用「維骨力」為標示廣 告,則涉不實、易生誤解。
6益生菌「益生菌」非正確之菌種學名,非每一菌種均屬食品 原料,涉食用安全性不明。
7藥膳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8硫辛酸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9葉黃素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10輔酵素Q10每日最高攝取量不得超過30毫克,產品標示應有警 語。
11DHEA (Dehydroepiandrosterone, 學名:脫氫表雄甾酮)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12MSM (Methyl sulfonyl methane, 學名:甲基硫醯甲烷) 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13半胱胺酸依「食品添加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 ,不適用做為膠囊錠狀食品之主原料。
14嗜脂易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產品標示或廣告宣稱 嗜脂業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15pharma-GABA-20-D含20%γ-aminobutyric acid乳酸發酵物Pharama-GABA 20-D 名稱應以『麩胺酸發酵物』列示,不得直接標示為 『Pharama-GABA 20-D』。產品不得標示或廣告療效。
16腦磷脂、磷脂醯絲胺酸 (phosphatidylserine)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若為 大豆或黃豆萃取物,每日最高攝食限量為500mg以 下。
17玻尿酸、神經醯胺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易涉 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
18鋸棕櫚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19一歲以下嬰兒奶粉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的相關行銷規範 ,「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 銷、廉價銷售活動。
20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的相關行銷規範 ,「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 銷、廉價銷售活動。
21酒類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 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屬財政單位所轄 業務。
( 網路資訊網路情報 )

http://blog.udn.com/webadmin/4051544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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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實用超實用!
2010/05/27 17:32

原來網拍還有這麼多限制,

這對生活在有不食人間煙火的"宅族我",

也不得不小心...免誤觸法網!

蕭金星(nelsonsh6) 於 2010-05-28 17:26 回覆:

是呀!不只網拍,偏激言論也不可以免責。

總之,多讚美少批評,賺錢多留意是否合法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