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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車主,我的車借給別人,他犯罪被抓,我的車怎麼辦?
2022/06/28 17:31:03瀏覽59|回應0|推薦0
能夠證明自己與駕駛人犯罪無關,則車輛會退還給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若借車時知道駕駛人在無證、醉酒和不適宜駕車情況下把車借出,根據相關法律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


把車借給他人出了事故車主要擔責


親戚朋友來借車,自己不好意思拒絕,卻又擔心車借出後出現“意外”情況。實際上,由借車引發的事故並不鮮見。而藉車引發的事故到底應該如何擔責?近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起案例。


出借摩托車出事故


鍾某將自己的無牌二輪摩托車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董某。董某與唐某一起喝酒後,因醉酒不能駕駛,董某將摩托車交由同樣沒有駕駛資格且醉酒的唐某駕駛,董某乘坐在摩托車上。唐某駕駛摩托車行駛過程中與段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唐某、董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調解無果,董某父母將段某、保險公司、唐某、鍾某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車主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鍾某雖出借摩托車,但其借車時董某並未飲酒,而事故是因董某將車輛轉交唐某後唐某醉酒駕駛造成的。所以,鍾某出借摩托車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董某借到摩托車後,摩托車即處於董某控制。


其在明知唐某醉酒、無證的情況下,仍放任唐某駕駛摩托車,且乘坐摩托車,其應對其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綜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酌情認定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董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


二審判決各方當事人都擔責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鍾某明知涉案摩托車未按規定辦理車輛牌照,屬於依法不得上路行駛的車輛,而仍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證的董某,具有明顯的過錯,且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鍾某作為涉案摩托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董某作為乘客,雖經交警部門認定對交通事故無責任,但其明知唐某醉酒且無駕駛資格證,仍將自己借用的摩托車交由唐某駕駛且乘坐該摩托車,其應對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鍾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剩餘15%的損失由董某自己負擔。


法官提醒:不要輕易將機動車出借給他人


二輪摩托車依法屬於應當辦理登記、懸挂機動車號牌、投保交強險後方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如果摩托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造成損害,車主或車輛管理人須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再劃分事故責任比例,車主或車輛管理人可能因此承擔巨額賠償。


不要輕易將機動車出借給他人,尤其是無法確定車輛本身是否存在故障和缺陷,借車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是否飲酒,是否服用精神類、麻醉類藥品,是否吸毒,是否患有不宜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應駕駛機動車的情形的情況下。


如有親友借用車輛,應建議其到有資質的公司租用車輛;如果決定出借車輛,一定要審慎核實上述情況,避免在事故發生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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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cp18852&aid=175416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