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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23:10:32瀏覽28|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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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限即將屆滿,營利事業於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匯回境外資金者,享優惠稅率,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該所進一步說明,資金匯回專法是順應當前國際經濟情勢轉變,並推動資金回國投資之短期租稅獎勵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營利事業於第2年申請(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稅款。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實質稅率僅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請問 若出租房子每個月租金10,000 水電費每個月固定收500 想請問: 1.借:銀行存款 10,500 貸:租金收入 10,000 其他收入:500 (是否需要將其他收入併為租金收入? ) 2.若實際上支付的水電費是600元,分錄是借:水電瓦斯費600 貸:銀行存款 嗎? (主要是想詢問若實際上比跟承租入收的較多 或較少,其分錄是否有差別? ) 謝謝

高雄國稅局指出,現今透過LINE、FB直播等多元及便利的網路交易型態正夯,尤其深受年輕族群所喜愛,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透過無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注意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以避免受罰。依前揭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該局舉例,A君於109年3月1日開始於網路上銷售貨物,3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起徵點,暫免辦稅籍登記;4月1日至4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如A君於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稅籍登記或經查獲後依限辦理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A君逾109年5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加計利息免罰者外,國稅局會就109年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該局特別提醒網路銷售之賣家務必注意應辦稅籍登記之時點,並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可自行選擇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辦即可,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遭補稅或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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