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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處刑 傳播學界認應調整
2012/05/22 19:51:04瀏覽127|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今天舉行「媒體『誹謗罪刑事除罪化』的可行性」研討會。新聞、法律領域專家都表達現行誹謗罪法條應與時俱進,修正法律條文。

「媒體『誹謗罪刑事除罪化』的可行性」研討會由世新大學董事長兼新聞評議委員會主委成嘉玲主持。

除新聞評議委員外,新聞、法律專業學者、衛星廣播電視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媒體代表於研討會現場對於媒體誹謗罪刑事除罪化表達看法。

中央通訊社董事長陳國祥提出三點看法,一是將誹謗罪非刑事化;二為媒體與一般民眾應一體適用此規範;三則是去刑事化同時,應加入「懲罰性賠償」作為配套措施。

陳國祥表示,目前台灣行使誹謗罪採民刑事並存制度,也是目前討論是否調整的部分,但在現在政治化、媒體商業化及網路漫罵化等情況下,導致「誹謗除罪化」難被接受。

他指出,歐美國家制度上雖未「去刑事化」,但實際手段上仍以民事為主,歐洲人權法院則已宣告對侮辱與誹謗言論科處自由刑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目前台灣行使誹謗罪民刑事並存制已非主流,為降低侵犯新聞與言論自由的疑慮,必須進行轉型,

成嘉玲則認為,包括新評會、廣電公會等新聞自律機構,目前是沒有「牙齒」的狀態,對於規範媒體沒有實質影響力。

衛星廣播電視公會主任委員陳依玫也不諱言,她確實擔憂廣電公會的勸導角色,只是「國王的新衣」。

世新新聞系客座教授翁秀琪認為,目前誹謗罪相關法條與侵犯隱私定義互相混淆,所以誹謗罪必須進行更精確的修文。

另外,她認為因新興媒體的出現,讓媒體定義更加模糊,記者執照制度也會難以推行。

中央社2012.5.22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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