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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6 19:35:32瀏覽250|回應0|推薦0 | |
上周在高雄發生「葉少爺」酒駕撞死人事件,有關酒駕問題再度引發各界關注。雖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已在去年底修正加重酒駕之公共危險罪刑度,但是酒駕情形並沒有減緩的趨勢。
立法委員李昆澤探究原因,發現法官的裁判量刑太輕可能是原因之一,因此容易形成肇事者的僥倖心態。 所以法院在審理酒駕案件時,應考量酒駕對社會安全秩序的影響與被害家屬的傷害,在法律授與之範圍內給予重罰,以達刑罰之目的。 另外,李昆澤表示,將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法第三十五條,對於酒駕使用之車輛將施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至1年的處分。 李昆澤指出,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在去年底完成修正,酒駕從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罰不僅加重,且過往酒駕致人死傷都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論處,現在都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照理來說,處罰量刑加重應該可以嚇阻犯罪行為之發生,但是事實卻不然。 李昆澤依據內政部警政署A1類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飲酒情形統計,比較今年1至3月底A1類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有飲酒情形者發生有151件,造成156人死亡、63人受傷。 和100年度同時期132件,造成141人死亡、36人受傷,不論酒駕肇事的件數、死傷人數都較去年同時期增加。 民眾並沒有因為刑法酒駕公共危險罪加重量刑而減少酒駕情事發生,代表酒後駕駛者「不在怕」。 李昆澤認為這情形可能與過去法官量刑太輕,給民眾容易產生僥倖的心態有關。 加上新法在去年底才實施生效,因為刑法有「從新從輕」之原則,所以至今適用新法裁判的案例並不多見,尚無法給民眾警示的作用。 李昆澤以台北地方法院今年3月有關酒駕的判決為例,有一案例被告是第4次酒駕,法官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一案例,被告酒駕撞死人,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5年。 以這兩案例來看,酒駕者是第四次累犯,竟然才判處3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才9萬元罰金而已。 另一肇事致人於死案例,合併刑期7個月,竟然還可緩刑5年,也就是被告根本不用進去關。相信這樣的判決結果並無法讓民眾產生嚇阻效應,反容易形成僥倖心理。 李昆澤強調,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應予以尊重,但也建議法院將來在審理酒駕案件時,要考量社會輿論對酒駕肇事的觀感以及對法律修正後的期許。 關於肇事者是否與被害家屬達成金錢和解,只能作為量刑依據之一,勿讓外界認為金錢和解可以換來緩刑或易科罰金,而輕忽酒駕之嚴重性,所以對酒駕者應予以從重量刑,以達懲罰之目的。 由於酒駕者習慣再犯的可能性很高,為了遏止酒駕者在被處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有駕駛行為發生,因此研擬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案。 對於酒駕者使用之車輛將施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至1年的處分,雖然無法完全避免再酒後駕駛行為之可能,因為只要酒駕被取締汽車牌照會被吊扣,該車輛就無法再行駛上路。 同時也會讓借車的人更加謹慎,以此方法減少其使用車輛的機會與可能,希望在雙管齊下,可以避免酒駕肇事之憾事再度發生。 自立晚報20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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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