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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1/31 23:22:23瀏覽329|回應0|推薦1 | |
| 民國100年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部分修法條文,未來未成年懷孕學生的家長,必須接受輔導課程。
台北市女權會執行祕書林郁晏表示,由於法令規定模糊,未來在執行層面上可能有相當疑慮。 100年12月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擴大社會教育任務,並將失親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範圍。 新法明定,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如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校應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如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家庭教育中心等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林郁晏指出,在修正條文施行之後,也意謂未成年懷孕的家長必須接受諮商或輔導。 這樣的邏輯等於認為學生的管束責任應該由家長負責,但事實上學生的管教責任並不應該全部歸咎於家長,其他包括學校等也有責任,學生在校行為也不應與家長畫上等號。 同時,強制家長諮商上課會加深家長的羞愧感,更將未成年懷孕污名化。 林郁晏擔心,未來學生一旦得知懷孕事件將造成家長因諮商輔導被貼上標籤,很可能更不敢將懷孕情況告知家長。 法令中也沒有明文規定諮商或輔導的專業人員來源,但心理諮商專業人員、輔導教師、司法諮商人員提供的服務很可能完全不同,也沒有針對學生的特定訓練。 同時,諮商輔導的時數也沒有規定,也無法得知諮商輔導的成效何在,更無法了解學生行為改變的成效。 林郁晏表示,如果未來是學校老師擔任諮商輔導的角色,將會演變成負責通報的老師還要加班輔導家長,等於變相懲罰通報的老師。 如果父母必須上課或接受諮商,就必須向工作單位請假。但如果工作單位不給假,父母也會陷入兩難局面。 另外,台灣目前約5成家庭並非傳統的核心家庭型態,單親家庭以及隔代教養家庭更是占了家庭型態中的相當比例。 林郁晏指出,單親家庭家長忙於工作根本不可能接受諮商輔導,而要隔代教養的長輩前來上課的概念更是脫離現實。 從法條中可以看見,教育部對於目前台灣家庭型態的了解與現實有相當大的差距。 林郁晏表示,這些課程無助於解決教師在教學現場遇到的困難,如果教育部與社會局是提供教師必要的支援或諮詢,才能真正加強老師面對問題的能力。 林郁晏認為,比起家長接受輔導,通報問題才是處理學生懷孕的一大核心。許多懷孕學生因為害怕,希望老師不告知家長或通報。 也有學生父母要求自行處理,希望老師不要進行通報,或是學校為了校譽要求老師不得逕行通報等情況。 這些狀況導致老師在處理懷孕學生案件時,不但無法拿捏保密與依法通報間的分寸,在實際通報時,老師也得面臨只向教育局通報,或是還要同時通報社政單位的為難窘境。 林郁晏表示,性教育才是避免學生懷孕的最佳方式。學生不會因為父母及老師不教性教育就不發生性行為。 如果在國高中階段,學生有充足的性教育以及情感教育,年紀更長時就不會出現問題。兒家長、老師、學生之間良好的溝通與性教育,才是青少年瞭解情感與自我保護的重要知識。 台灣立報201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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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