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9/17 20:46:57瀏覽161|回應0|推薦0 | |
關於刑事案件,我國是採取公訴與自訴併行的制度。
所謂公訴,就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發動偵查權,經過蒐集、調查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司法實務上稱檢察官偵查階段的對象為被告)、證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等程序,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加以追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確有犯罪之嫌疑,且有以刑罰加以制裁之必要,則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決的制度。 而所謂自訴,就是不經檢察官發動國家公權力偵查犯罪,而是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的制度。 雖然有這兩種制度可供選擇運用,但是對犯罪之被害人而言,究竟應採取哪一種方式對被害人較為有利呢? 誠如前述,公訴制度因為有通曉法律、具有強制處分權、可動用國家資源的檢察官主導刑事偵查程序,對獲取犯罪有關之證據較為有利。 因此除非被害人已掌握充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否則應該選擇公訴程序較佳; 但是自訴制度也不是全無優點,例如於刑事訴訟之外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藉以獲得賠償的犯罪之被害人,想要儘速強制執行被告財產。 因為自訴是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所以較快取得確定判決,被害人較迅速取得賠償。這兩個制度,全憑被害人自己斟酌取捨。 輔大法律資訊網 http://lawinfo.lmcc.fju.edu.tw/Lawshow/criminal/cri_0-1.htm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