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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為勞工法定權益
2012/06/01 04:42:49瀏覽195|回應0|推薦0
手上工作剛忙完,半夜才PO上來,甚歉 「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法核給。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5-29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重申,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舉例而言,勞工於100年4月1日到職,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近來多有勞工反映事業單位「未依年資足額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年度中離職短給休假日數」及「請休特別休假者扣發全勤獎金」之情事。為確實落實法制, 勞委會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委會強調,「特別休假」旨在使勞工於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藉由「特別休假」之安排,獲得休閒活動機會,藉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事業單位不應任意苛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規定者,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對於申訴人之身分亦將予保密處理。另外,為增進勞雇雙方對勞動基準法之瞭解,勞委會於今(101)年5月至9月間特於各縣、市舉辦「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並以一般權益、工資、工時及例(休)假等相關規定與實務為宣導重點。勞工或事業單位可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洽詢,以進一步瞭解宣導會相關訊息。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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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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