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1/24 12:27:43瀏覽957|回應0|推薦0 | |
宜昌中级法院爆出“黑金弊案” 七名法官走上被告席 2003年6月16日 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宜昌市中级法院执行庭法官受贿、贪污案,最近移送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陆续在东宝区法院开庭审理。 近日,东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民事枉法裁判两项罪名,判处三峡坝区法院原审判员胡庆平有期徒刑10年;判处宜昌市中级法院原审判员周玉萍(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检察机关指控胡庆平借调至宜昌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工作期间受贿15万元,周玉萍受贿5万元,宜昌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长焦光文贪污、受贿近15万元。 多名律师涉案 此次法官受贿案,牵涉到多名律师,据东宝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1999年,周玉萍承办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次年执行回99万元。该案代理律师艾某获得代理费25万元。为感谢周玉萍,艾送上1.5万元。2000年10月,周玉萍就另一贷款纠纷案主持调解,执行回62万元,艾获得代理费8万元,艾送给周玉萍2万元。 2001年元月,周玉萍承办一起财产纠纷案,执行回170万元。律师肖某从执行款中获得30万元代理费。为表谢意,肖某送上1万元。2002年元月,肖因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得到周的帮助,再次将周约至办公室送上5千元。 2001年6月,在宜昌市民政局申请执行案中,焦光文为律师陈某风险代理谋取利益,并收受陈送给的现金2万元;2002年1月,在远安县神凤矿业公司执行案中,焦光文为律师孙某风险代理谋取利益,收受孙送的2万元。 贿金不算太大 这起7名法官贪污、受贿案,大多与法官索贿、律师行贿有关。据了解,共有7位法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10名律师被检察机关调查或询问。 宜昌市司法局的一位负责人透露,涉案律师有“相当的业务经验和一定的社会关系”,是律师行业的骨干力量,“其中还包括知名律师”。 而他们的目的几乎一样是:拉拢法官要求关照或者胜诉,行贿时间往往是在开庭、审判、执行等阶段;一人对多个法官、多人对一个法官行贿的现象不少;一次行贿的数额一般在几千元到上万元之间,数额不算太大。 法官受贿案牵出的律师“钱权交易”丑闻,在宜昌律师界引起强烈的震动。“这么多律师被捅出来,名字又全部在起诉书、判决书中公开,这是前所未有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名资深律师如此感叹。 法院成了市场?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的一位专家把律师行贿的根源归结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每年有大批的律师通过资格考试进入这个市场,但市场是有限的。为了争夺案源,律师需求与法官“合作”不可避免。 一位律师估测,2002年宜昌城区与下辖县级市两级法院民事与经济案件数量在1万件左右。另据记者了解,全市律师事务所有34家,执业律师302名。如果仅从这两组数据来看,“竞争激烈“这一观点显然难以成立。 对这种论证方式,这名专家持否定态度:“不能用法院立案数量与律师人数之比来考量律师市场的竞争程度。原因有二:一是很多案件根本没有请律师;二是案件也分大小,金额不一,小案子没有多少代理费,甚至要贴钱。” 随着律师职业的市场化,律师界的“贫富差距”拉大,有的律师年收入在100以上,有的律师连自己都养不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贿赂法官或与法官合作能带来更多收益,它们都有可能去冒险。” 律师难以管理? 在宜昌市司法局,李副局长分管律师多年。在谈到司法局对律师的管理时,他打了一个比方:“司法局缸里律师事务所,就像工商所管理个体户;而在以前,是工商局管理工商所的模式。” 李副局长说:“自从律师事务所与司法局脱钩后,律师成了一种社会职业,他们要自己养活自己。律师职业的市场化、商业化给管理带来了难度。” 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惩戒规则》第九条规定:如果律师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予以停止执业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 记者目前获知的情况是,涉嫌行贿律师中,除少数“情节较重”的被处理外,其他人仍然在执业。 法官缺乏制约? 当然,律师行贿法官有些是被迫的:一种情况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主动开口索要,比如私下说“干什么缺钱”之类另一种情况是在代理一些案件时,为了赢得官司,当事人往往要求律师和法官“亲密接触”。 宜昌市司法局的一位专家说:“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律师身上。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律师法官会不会接受当事人的贿赂?答案是肯定的。” 专家的理由是,目前的司法体系中对法官权力的使用缺乏制度性的约束。一旦法官滥用职权,律师无力予以对抗。“在美国,法官如果私下和律师说一句话,对方律师就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在中国,此种理由不可能成为律师申请法官回避的充分理由。这说明我们的法官回避制度还不够健全。” 法律尚未完备? 更令人吃惊的是,受贿、贪污案中涉案的法官全部来自法院执行庭,这是为何?记者走访了一些专家、学者和司法界资深人士。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执行庭是法院很特别的地方。一方面,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在这个庭得到实现,否则只是白条一张;而另一个方面,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却十分简约,民事诉讼上面只有短短的十几条,还包括着程序和实体法律。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大了,怎样执行,给不给执行,积极不积极执行,都取决于法官的态度和工作能力。这样一来,钱可能就是最好的加强执行力度的推动力,或者是阻止被执行的力量。” 另一个现实是,法官队伍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以前法院习惯性做法是:一些素质高的法官派到审判庭去判案子;一些素质低的、办不好审判案子的法官就被派到执行庭,而偏偏这样的人胆子大,结果就可想而知。 |
|
( 在地生活|大陸港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