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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兩級法院勾結公安包庇礦老闆唐顯焜買官葛洲壩法院院長 關鍵一審庭審錄影遭毀
2015/02/20 18:15:34瀏覽308|回應0|推薦0

宜昌兩級法院勾結公安包庇礦老闆唐顯焜買官葛洲壩法院院長  

關鍵一審庭審錄影遭毀

(把案件放入故事中講述) 

案宗號:(1995)西行初字第11號(1995)宜市法行終字第15

1995)西行初字第11號西陵區法院審判長鄒順友  審判員葉建國  向建軍  書記員王紅衛

1995)宜市法行終字第15號宜昌中院審判長姚世鑄  代理審判員朱志敏  代理審判員曹斌 書記員阮思軍 
    庭審違紀現象(被告公安聲稱我們葛洲壩比較特殊,說錯一句話,寫錯一個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報有出錯的時候。整個法庭哄堂大笑,法警笑彎腰。)宜昌中院慣例二審一般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采信偽證(假調解書、假傳喚證、空白文書等,一審法官開庭幫原告說話質疑被告公安。因行政干預明判暗調,法官打包票說沒問題,原告被迫同意接受,被告公安卻翻臉不執行調解要抓人拘留。原告無奈按法官暗示逃離宜昌。)

兩級法院判決書寫錯人名,是故意?是瑕疵?還是在掩蓋什麼?一審判決書寫錯人名,姑且是瑕疵,不予追究,二審判決書更正,又出現人名錯誤,這該如何解釋?唯一解釋,該案被所謂的行政干預後,掩蓋唐顯焜法院工作人員身份,必須確保礦老闆唐顯焜當宜昌中級法院下屬葛洲壩法庭庭長,被告公安機關必須贏得官司,兩級判決書應付差事。整個案件實質就是金錢運作,隱藏證據,法院自己人審自己人,包庇自己人。

2015.2.4西陵區法院紀檢人員發現案宗缺失相關證據判決書出現人名錯誤,“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系當年搞創收亂收費。這只是整個案件最直觀的冰山一角。

【背景】礦老闆唐顯焜買官宜昌中院葛洲壩法庭庭長,金錢玩轉宜昌公安法院。
1994年礦老闆唐顯焜(原葛洲壩二中職工,1986年葛洲壩電大經濟類畢業,葛洲壩法庭人員,停薪留職任葛洲壩礦產品公司銷售副經理,在掌握客源運輸管道後背離礦產品公司單幹與法庭共同發財,從事礦石運輸銷售暴富而買官。)因其內侄不交水電費私闖學校洩憤打傷教師,揚言用犯罪分子報復,因唐囂張身份,無人敢管。教師之子因與唐理論發生相互毆打,唐利用公安法院設下圈套陷害教師父子,公安充當打手行政拘留教師之子。因1995年官司漂白其犯罪嫌疑人身份,1996年任葛洲壩法庭庭長後入黨。2002年葛洲壩法院首任法院院長。人稱三無法盲領導唐包子。
   【因官司形成黑色利益鏈獲利升官發財】
申學良(被告公安處法制科長  軍轉)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14205199610830949  電話13972542796 QQ864174895)1996年從公安處法制科科長崗位上辭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現任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葛洲壩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擅長網路自我炒作人落西山眼老昏花的光輝事蹟。人稱申瘊子。
鄒順友(西陵區法院一審審判長  軍轉)19979月至20023月,任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20099月,任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人稱白眼狼。
姚世鑄(宜昌中院二審審判長)四級法官,人稱姚不倒。
朱玉平(宜昌伍家派出所員警,原夜明珠治安辦公安。因其父為葛洲壩中華鱘研究所領導,招工混入葛洲壩公安處成為企業員警。)因不服領導管教,第一位交流發配到宜昌地方派出所的330流氓員警,借英雄擋哥網路出名。葛洲壩福源茶樓幕後老闆,人稱豬嘜、豬大膽。
唐顯焜(420500194807110037 電話13907201193  6722378)因醜聞暴露唯恐追究潛藏老家江西奉新。其子失業人員唐榮(420500197310060058宜昌電子工業學校畢業)借2006年葛洲壩法院檢察院移交地方混入葛洲壩檢察院,2011年任葛洲壩檢察院檢察員。



經理打老師如何當上葛洲壩法院院長  官官相護

公開庭審錄影  一切真相大白

(民不與官鬥,望大家以此為戒)

法官辦案不知路?文盲乎?

判決書上連人名都寫錯。

是故意?還是掩蓋?

執法如山?執法如扇乎?

開庭有理;明判暗調;法官失信;公理何在?

當執法者說你有罪時,一切都是百口難辯。災難的陰影將影響一個家庭的幾代人。打官司打的你個人口袋空空,對方則多了一個官場上的哥們。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是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通過庭審經過和對比兩份判決書,對存在的以下問題,我們無法理解,只有承認我們這個社會有太多的不公。

①原告區法院傳票從被告公安處拿。西陵區法院辦案法官沒用通過法院系統(如葛洲壩法院)途徑取證,而是與被告公安聯合取證。

②西陵區法院收了“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中院判決書上寫區法院辦案人員不知道地方。

2份判決書上案發時間不一致(8時許、9時許)。西陵區法院判決書:唐顯焜毆打原告父親時間寫為1994.12.5(應為1994.12.1)),兩級判決書掩蓋回避唐顯焜是中級法院工作人員身份的事實,中級法院不回避。

④兩級判決書故意寫錯人名。西陵區法院判決書連唐顯焜、申學良(公安處法制科科長,現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律師)姓名寫錯,分別寫為:唐顯昆、申學文。中院判決書上冒一汪姓證人(汪業宏姓名有誤應為王業宏,治安辦主任是其妹夫)。

⑤西陵區法院判決書否定原告中級法院法醫鑒定。

⑥治安辦民警使用假傳喚證(聯防隊員冒充領導簽印)及假調解書,超前取證,單人取證。10點報案,8點調查。20多天才傳喚;從2個離現場200多米遠的外地四川民工(給學校做活的)取證;不向當地圍觀目擊的居民調查取證,也從無向公安處派駐二中校警(李、秦二人)取證。

⑦被告公安處答辯狀被告單位名稱有誤,扭曲案發細節。

⑧在法庭上公安處法制科幹部:我們葛洲壩比較特殊,說錯一句話,寫錯一個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報也有出錯的時候

⑨唐顯焜口供傷情與公安處法醫鑒定結果相反,法醫鑒定書上寫扭打而傷。

拘留申請書,時間為1995.10.4(應為64日),公安處處長沒簽字,原告父親名字被寫錯。

1994年我父親在湖北宜昌葛洲壩二中(現葛洲壩旅遊學校)作為一名教師從事拆遷工作(本身也是搬遷戶,購買了在建新房4#樓)。唐顯焜(原二中老師,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葛洲壩法庭下屬企業華立經營部經理),因其內侄(熊長江,外地人員)長期不交水電房租,偷電,破壞設施,不服從學校管理,強佔二中土地蓋私房出租。8月份校領導多次口頭和書面通知熊長江一家搬出所租學校房屋,他不但不搬,反而破口大駡,聲稱,我姑爹是法庭的。我父親當時做工作說:“是法庭的也不行,要按政策辦事。”一起做工作的後勤梁主任、徐邁濤二人說:“在最高法院也不行,非搬不可。”與父親及同事爭吵三次。唐認為不給他的面子,1994121日早9點下雨天唐持傘闖入學校辦公室毆打傷我父親(當時公安處駐二中保衛人員秦、李二人也趕到現場了)。我家人找到他家質問時,唐妻熊婉貞辯解說:“這是個誤會。”二中王小夫王書記2小時後當眾人面買禮物送唐顯焜家。怕唐對學校不利,張平書記對我父親說:“算了吧,工區你搞不贏,他是法庭的,宜昌市管不了我們,我叫他愛人賠個理,要不然我們就不管了。”我父親擔心事態擴大,唐本人會打擊報復我們家,草擬了一個調解書草稿,要求按格式內容雙方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當面簽字,一式三份。唐不簽,卻讓他老婆在草稿簽了字。學校領導拿來讓我父親簽字,我父親一看不是唐本人簽字,便未簽字。事後唐不僅沒賠理道歉,我父親被打醫藥費也沒賠(有病例保存)。唐在學校內揚言要用犯罪分子報復,我父親知道後,找唐的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均無結果,學校領導包庇唐,也一直不處理。

1995510日上午,在學校附近我路遇唐,責問他打傷我父親,為什麼還不賠醫藥費?唐抓住我衣服扭打,我掙脫後,出於自衛,撿起路邊石頭砸在地上嚇他。唐說:“你不是我的對手。”我氣憤地又拾起石頭向他扔去,隨即去了唐的單位,向高庭長報案反映情況要求處理,並讓高庭長看了被他撕破的衣服和傷處,高庭長說:“不要把事情搞大,對誰都不好,組織會解決好的。”另一張庭長卻說:“拿起訴狀來。”後回學校,唐妻對我說:“小王算了。”唐說:“我是搞這一行的有辦法對付你。”由於父親沒當時找到我,擔心出事,到我單位找我。我單位保衛科領導打電話通告夜明珠治安辦主任查詢我下落。下午我到我單位保衛科報案。

為不影響唐入黨和當上葛洲壩法庭庭長一職,加上我父親對在建房屋學校4#樓存在品質問題比較瞭解並向學校反映情況(有學校住戶集體簽名反映4#樓問題的提議書和2004622日學校通告寫明該樓存在安全隱患的材料保存),引起學校領導的不滿。學校領導和夜明珠治安辦民警(朱玉平等)串通,用假傳喚證(見附件)和我父親未簽字草擬的調解書草稿報復父親和我,一步一步逼我們去告公安機關。學校領導在工作中刁難、克扣父親工資,並逼父親下崗,以達到讓我父親對此事認輸的目的。

530日治安辦民警朱玉平和一民警到我家,讓父親和我明天到治安辦,我父親向他們反映了情況。我父親意識到事態擴大,當夜寫了控告書,31日早交到治安辦,531日晚7點收到學校後勤主任轉來的公安處第95003號傳喚證,上寫61日前來本處接受訊問,主任范世文。61日我到公安處接受傳喚,公安處民警說沒有下達該傳喚證。到夜明珠治安辦,也無人訊問我,治安辦讓我第2天來, 62日我寫材料時,民警朱玉平說:“20天你的傷就好了,那麼快,不老實。”父親到治安辦疑問傳喚證,民警說這裏只有李主任,沒有范主任。經瞭解范世文是聯防隊員。朱玉平對我父親說:“你與唐有調解書,這回只處理你兒子與唐的事。”我父親一看,指出調解書是偽造的,是犯罪行為。朱說:“我不管真假。”父親找周俊良校長,周說:“調解書(竟是我父親未簽字草擬的調解書草稿)被法庭張庭長拿去複印了,我簽字與否記不清了。”63日父親到葛洲壩法庭反映被打問題,一工作人員說:“你打唐,我們張庭長去二中處理,校長給了唐300元賠償,校長也不是給你150元?你這個人還鬧什麼,有調解書嗎,真不懂道理。”我父親對此非常氣憤說了句:“沒有此事,也沒人給我錢,打人者反而變成被打者了。”說完就走了。68日我父親到法制科,蔣詩勝說:“傳喚證有錯誤,你與唐之事超過半年,不受理。”父親說:“沒有超過時限(1994.12.1-1995.5.31)”,但無結果。

只到此時我父親才明白為什麼要隔20天才冒出一個假傳喚證(聯防隊員冒充領導簽字),藉口唐毆打我父親的法律訴訟期失效,全力收拾我。615日治安辦朱玉平、王春明到我單位拿出4張拘留證,我不簽字。王春明說:“你不簽,我們可以告你妨礙公務。”聽此言無奈之餘,我只好簽了1張,其餘3張拘留證未讓我簽字。朱玉平說“你知道告不贏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他們拿著其他3張空白拘留證揚長而去。

事情發展到這地步,本想通過組織解決卻無結果。父親和我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好去狀告公安機關,打行政官司,決定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83日從公安處法制科蔣詩勝拿到西陵區法院的傳票,讓我父親感到意外。89日西陵區法院門口,民警朱玉平說:“媽的,把老子告上法庭。”

西陵區行政庭199589日開庭摘錄

被告(公安處):傳票忘了帶。

審判長(鄒順友):你們是什麼單位?

被告:我們是葛洲壩集團公安處,公章沒來得及換。

審判長:唐打原告父親與本案有沒有關係?

被告:沒有關係。

審判長:到底有沒有關係?

被告:那是枝和葉的關係。

原告律師(汪洋):被告辦案程式不合法,證據不充分。

①超前取證,單人取證。10點報案,8點調查。20多天才傳喚,超過24小時;②原告到唐單位找高庭長已自訴,已報案。唐口供也承認原告到其單位;③雙方均為以輕微傷,只處理一方不公平,原告有中級法院法醫鑒定;④被告自我鑒定。唐口供自己傷情與公安處法醫鑒定結果相反,且法醫鑒定書上寫扭打而傷。⑤對案發現場2個離現場200多米遠的外地民工取證(200米的距離民工的視力、聽力真好啊)提出質疑,並提供了目擊證人的證詞。

被告:有調解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

律師:對95003號傳喚證(原件已交區法院)真實性提出質疑(治安辦並無范世文主任,范系聯防隊員)對唐從8點到10點期間的行動質疑。

原告父:調解書是假的,可做筆跡鑒定。在治安辦已向朱玉平指出,他說,我不管真假。唐打我並沒有超過半年,報案,治安辦為什麼不受理?

原告:……唐打我,我隨即到找葛洲壩法庭高庭長報案,高庭長說不要把事情搞大,對誰都不好,組織會解決好的。後回學校遇見治安辦民警王春明,他當時也沒有傳喚。在廠保衛科,治安辦拿四張拘留證,我不簽。王春明威脅說,你不簽沒關係,我們可以告你妨礙執行公務。我只在其中一張上簽名,其餘三張沒讓我簽。朱玉平說,你知道告不贏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我對朱說,憑你的身份和我說這些是什麼意思,說明你心裏有鬼。

王春明:看他當時比較老實,沒傳訊。

審判長:你從事司法工作幾年?

王春明:九年。

審判長:你怎麼連最起碼的司法常識也不懂?

蔣詩勝:我們葛洲壩比較特殊,說錯一句話,寫錯一個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報有出錯的時候。(我們不敢相信一個公安幹部法制科副科長在莊嚴的行政法庭上竟然能說出這樣的辯護詞)

整個法庭庭審人員頓時一陣哄堂大笑,法警笑彎了腰。

被告:原告衣服是自己撕破的。

審判長打斷蔣的話,手一揮,說本案庭審結束,將組成合議庭。

收材料時,公安處蔣詩勝說回去整理下午再交。因行政案,期間有攝像機錄影記錄,在庭審時看到拘留申請書:填表人朱玉平,時間1995.10.4(應為64日),公安處處長沒簽字,我父親名字被寫錯。

庭審後遇見王春明,王說:“你們告太急,我們會一碗水端平。”

由於我方訴訟代理人汪洋律師列出大量充分的證據對夜明珠治安辦辦案程式和取證上提出質疑,公安處民警十分狼狽和被動。過了幾天,鄒順友庭長通知汪洋律師和我父親,明判(拘留10天)暗調(罰200元,不執行拘留處罰)。維護公安形象。打官司到了這種地步,父親和我沒有辦法也只好妥協接受了這樣的調解。

我父親找主審法官鄒順友庭長問判決書何時下,第一次說還沒辦,再等一星期。我父親第二次去找他,他卻對我父親說:“要有思想準備,弄不好是報復。”並說對公安處說好了。我父親說:“他們若不執行暗調,到時候我就沒退路了”,鄒說:“沒問題,到時找我。”

922日區法院拿判決書,父親按鄒庭長的意思,主動向蔣詩勝表達了歉意。鄒對蔣詩勝說:“人家告你們也是應該的,要以教育為主,處罰不是目的,回去變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蔣說:“不上訴,回去靈活掌握好商量。”蔣走後,鄒對我父子說:“有些話不好說,不行到時候就走。”律師說:“行政干預了,我也沒辦法。”可讓我們沒想到的是,公安機關以一審判決書為由,一定要拘留我。此時,父親和我感到騙上當了。公安處有人告訴我們家不該告公安處,贏了也是輸。922日區法院拿判決書,鄒對蔣詩勝說:人家告你們也是應該的,要以教育為主,處罰不是目的,回去變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蔣說:不上訴,回去靈活掌握好商量。鄒對原告父子說:有些話不好說,不行到時候就走。

公安處法制科,蔣說帶被子牙刷來,不執行說不過去,又遇申科長說找治安辦把500元保證金退你。治安辦,把判決書交民警王春明,副本上寫:不上訴,從今天起接受處理。1995.9.22

王說,不是叫你星期一來是重點,靈活執行回去吧。

106日星期五上午找申科長,申說,按原則執行,叫治安辦來辦手續,下午找鄒庭長反映交復議書。

1010日下午,治安辦朱玉平說沒接到通知,超過15天明天到廠銬你兒子,今天下午也可以。我父親說,上訴了,正式告訴你。朱說,我不管就是銬,在場5人(四男一女)。

王春明喊我父親到一房間,說,剛從法制科回來,申科長說拘留5天,今天算一天。另外罰250元,如同意撤回上訴,也不搞答辯;若不同意,二審敗了,一天也不少。

我父親:感謝5天照顧。不拘留,再罰250元,寫認罪書登報。王說,不行。

我父親:你收判決書副本已超過15天。

王春明說不講理。另一民警說,你真會鑽法律空子。

 199615日下午3點,父親拿到中級法院判決書,中級法院曹斌說:“唐本人這是以合法身份達到非法目的,你們和公安處協商,不行再找我。”

由於西陵區法院行政庭發生了一場極不嚴肅的鬧劇,公安機關不執行明判暗調,法官出爾反爾。在無望情況下,想到鄒庭長的暗示,在中級判決書未下之前,我只好丟棄工作離家出走半年多。

1996112日上午10點治安辦朱玉平、王春明等4人持中院判決書卻無執行書並帶手銬到我家抓人。35日下午4點朱玉平和一民警騎摩托來。最後一次,一員警對我母親說:“阿姨你別生氣,我們是走過場,你兒子回來就說同事找他玩。”此後再也沒登門。此事不了了之。

案件判決後,我父親在學校一直拿下崗工資,受不了殘酷的事實和他人的冷嘲熱諷,拖著有病的身體,為了家中的生活和湊集4#樓的房款,不顧家人勸阻,去了福建打工。當我和父親重逢時,父親已骨瘦伶仃。新房鑰匙學校以不見了為由沒給我家。2000725日父親臨終前說:“我都這樣了,他們還欺負我。學校扣了我2000多元工資(具體數目可查),我為學校做事,沒想到被學校出賣,落到如此下場!”含恨去世。留下被學校扣工資的收據、95年未報藥費條等。

唐顯焜1995年入黨受到影響,1996年當上葛洲壩法院院長。為了掩蓋有案底的污點經歷,忌諱“焜”字,改名為:唐顯火昆(政府網站出現的,包括最後2005.1.19宜昌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任免名單)。其子由宜昌市某破產倒閉工廠活動到葛洲壩檢察院。2011年當上葛洲壩檢察院檢察員。

1995年至今,10幾年了。該相信誰?法律?還是包青天?雖然10幾年很長,只是社會法制發展進程的一小部分。一場官司,貓捉老鼠一場戲。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卻對一個家庭的打擊是致命的,父母帶著無限的遺憾和牽掛先後離開我。我還要生活,做為一個弱者,所做的事只能保存證據。這社會難道還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時代嗎?

200918日宜昌中級法院信訪接待辦公室打電話,說省裏下了函給法院,接待法官說:“10多年了,你那時好年輕。”卻不給一個正規書面答復。

201138日兩會期間,葛洲壩法院打電話希望把網上的帖子刪掉,影響不好。

2013327日星期三宜昌中院院長接待日,編號15號。

2013715日,宜昌中院立案二庭1706打電話說,你給中央寫了一封信,要區分案件性質處理。根據自己多年不斷努力收集整理的證據,考慮再三舉報法官違紀,現由中院紀檢處理。

2014年宜昌政法委、湖北省第三巡視組將舉報材料轉至中院紀檢監察室。2014.5.28宜昌中院稱中央巡視組、宜昌政法委、湖北省委第三巡視組轉來的信訪材料均提及庭審錄影,宜昌中院去西陵區法院做過調查,西陵區法院稱無庭審錄影。雙方各持一詞,一個無一個有,無法判定。退一步即使假設有,庭審錄影不是證據材料,有保管期限,那麼多年也早已毀損不存在。

據此我們有理由懷疑一個行政干預後的庭審筆錄是否真實完整?

按院方所稱無錄影。當時法院是沒有監控設備,一審出現扛攝像機的2個人是誰?難道是鬼啊,西陵區法院鬧鬼。鬼在那錄影記錄著整個庭審原被告律師法官的精彩表演!庭審錄影不是證據!那玩法者栽贓的證據才是證據!

涉及行政案件,既然西陵區法院拿不出沒有庭審錄影的證據,那就是有庭審錄影存在。我們質疑:

1、是否證明法院含音像檔案保管不健全。

2、西陵區法院一審審判長鄒順友藏匿銷毀磁帶庭審錄影。

3、庭審筆錄是否完全真實記錄整個庭審原被告、審判長、律師的聲音,有無選擇性記錄。

4、對宜昌法院系統自我內查的最終調查結果持保留意見。

磁帶錄影可以通過技術修復還原也可以以其他視頻格式保存!西陵區法院的檔案管理太牛逼!院方所稱無錄影,幸好本人早已防止此說,已在網上公佈。

宜昌中院你不能這樣,試問中院庭審錄影有無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錄影,當年參與庭審的人員,當年庭審法官都沒死啊!院方有無調查?

那庭審錄影可以推翻宜昌兩級法院的判決!

這就是一起宜昌司法腐敗窩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為加強審判管理,完善法庭記錄方式,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訴訟法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就庭審活動錄音錄影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式和第二審程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影;簡易程式及其他程式案件,應當根據需要對庭審活動錄音或者錄影。

    對於巡迴審判等不在審判法庭進行的庭審活動,不具備錄音錄影條件的,可以不錄音錄影。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有條件的應當安裝錄影設備。人民法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部分審判法庭安裝錄音或者錄影設備。

    三、庭審錄音錄影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自案件開庭時開始錄製,並告知訴訟參與人,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影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影不得間斷。

    書記員應當將庭審錄音錄影的起始、結束時間及有無間斷等情況記入法庭筆錄。

    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補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影進行核對、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五、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門設備存儲庭審錄音錄影,並將其作為案件材料以光碟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備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閱條件的,應當將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複製、拍錄、傳播庭審錄音錄影。

    庭審錄音錄影的保存期限與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應當採取疊加同步錄製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影的真實性、完整性。對於毀損庭審錄音錄影或者篡改其內容的,追究行為人相應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因設備、技術等原因導致庭審錄音錄影內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負責錄製的人員應當做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者庭長審核簽字後附卷;內容不完整的庭審錄音錄影仍應存儲併入卷。

    七、在庭審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庭審錄音錄影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

    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活動不規範或者存在違法現象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影進行調查核實。

    九、人民法院院長、庭長或者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閱庭審錄音錄影。調閱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影,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在庭審錄音錄影的技術、管理、應用等方面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十一、人民法院進行其他審判、執行、聽證、接訪等活動,需要錄音錄影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證據】

原告法院傳票從被告公安處法制科領取

假傳喚證(主任印章范世文 范系聯防隊員,冒充領導簽印)

傳喚證處罰裁決書單位:葛洲壩工程局公安處。 

只簽名一張的治安處罰裁決書(其餘三張沒讓簽)

 

一審訴訟收據(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無法律依據系亂收費)

公安處法制科500元保證金收據(暫緩不拘留)

 一審訴訟收據(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無法律依據系亂收費)

中級法院(1995)宜市法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區法院辦案人員不知道路。保衛人員姓名寫錯。法官是文盲乎?

 

( 在地生活大陸港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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