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宜昌法官膽大文章醜化上訪群眾 往媒體檢察院中央信訪局潑污水
2015/02/20 15:28:35瀏覽106|回應0|推薦0

宜昌法官膽大文章醜化上訪群眾

往媒體檢察院中央信訪局潑污水

洋洋灑灑一大篇法官屁股乾淨何來刁民

這一切想起萬惡舊社會窮苦百姓吃大戶

宜昌中院高效辦結全國人大常委會交辦涉法信訪案

中國法院網訊 “人民的依賴,法律的保障。”這是一位6次進京上訪、39次在省市上訪、近6年一直給中央和地方領導寫申訴信的“老上訪戶”,在其信訪申訴問題經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成功解決後,發自肺腑的真心評價。2008124日,在宜昌中院領導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一起當事人多年多次上訪、省市領導高度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辦的涉法重信重訪案件在交辦後三周之內迅速圓滿解決。

宜昌中院告訴你如何上訪,此文章已成宜昌每一位上訪群眾必讀。

以下文章均收錄摘自宜昌法院法官文章予以加標題點評

宜昌法院視上訪群眾上訪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搞階級敵我矛盾?

收集摘錄於宜昌中級法院網站法官調研文章出現的關鍵字 :初訪、單訪、群訪、重信、重訪、鬧訪、纏訴、纏訪、文訪、武訪、非訪、有理訪、無理訪、極端訪、越級訪、到處訪、長年訪、群體訪、集體訪、滯留訪、書信訪、登門訪、上訪老戶、上訪專業戶、越級上訪、多頭上訪、長期上訪、惡意上訪、結夥上訪、結團上訪、暴力上訪、錯案、冤案、假案、鐵案、瑕疵案、釘子案、棘手案、骨頭案、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亞健康。

一些當事人如彭××、劉××、黃××以及杜××等長期上訪人員無視法律和有關制度的規定,不講誠信,在我院通過協調、司法救助等方式給予他們合理補償、他們也作出書面承諾不再上訪的情況下,款項一拿到手馬上繼續上訪。個別人如彭×× 甚至在網路上辱駡、攻擊、誹謗辦案人員,向最高法院等領導機關公然威脅問題不得到解決就要製造驚天動地的血案;也還有個別上訪人員威脅要進京告洋狀,要報復辦案人員及其家屬。部分上訪人員法律基本知識的欠缺、做人做事基本原則的喪失,導致我們的信訪工作人員、辦案人員長期處於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也使得信訪工作更加難以取得實質效果。

【點評】以上宜昌法院法官忽略一個事實,法院為什麼給這些上訪人員司法求助或者補償?一句話,不可謂不一針見血,宜昌法官的屁眼沒擦乾淨,東窗事發,法院企圖用金錢逃避對辦案法官的追責。一紙貌似平等實不平等條約,用錢來寫息訪罷訴保法院平安。

文章中說提彭××(用××替代某某,讓人不由得想起文革和血腥的階級鬥爭。)經筆者調查核實該人姓名彭應權,新聞媒體對該案已多次曝光:(2011)權大於法:記湖北宜昌討薪老闆獄後的無奈呼喊;(2012)湖北宜昌:討薪遭遇陷害坐牢盡失法律威嚴相關部門只手遮天演繹醜惡嘴臉;(2012)湖北宜昌中院:認真貫徹“久拖不決,不了了之”八字方針;(2013)湖北五峰公路工程惡意欠薪簽《息訪罷訴協議書》方予解決;(2014)湖北宜昌市農民工討薪不成 反遭牢獄之災 法律何在。

金錢不是萬能的,人要活得有尊嚴。人家繼續上訪,最終目的就是對玩法枉法辦案人員追責。不知宜昌中院領導看了新聞報導有何感想。湖北有一例,當初法院的鐵案最後成了腐敗枉法案,辦案法官在監獄號子裏老老實實地呆著,涉案員警自殺家屬喊冤。

極少數差錯案存在,這些案件對法院、法官來說只是百分之幾、千分之幾的比例,但對當事人來說一件差案或錯案就代表百分之百,就可能使他的人身、財產、家庭、事業等遭受不可估量、無法挽回的損害,他當然會通過各種各樣可能的手段來維護。

    涉訟上訪案件的原因分析

法官隊伍構成複雜,職業化程度不高。當前各基層法院的法官有的是從行政機關調入,有的是教師改行調入,有的是轉業軍人安置,有的是“以工代幹”轉正。執法不嚴,辦案不廉,裁判不公,審案不快。

涉法涉訴信訪是法院工作品質的必然反映。法院審判案件公正不公正、執行案件效率高不高,一定程度上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得到反映,當事人涉訴信訪居高不下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與審判品質、工作方法、工作作風有關,因此,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品質與效率的“晴雨錶”。

涉訟上訪案件而言,上訪人應當逐級上訪,對基層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不服上訪的,應由基層法院接待處理。對二審調解、維持、改判(撤訴的除外)的,應由二審法接待處理,不能批轉一審接待處理(因一審無權審查或評價二審裁判正確與否)。上訪人對基層法院不予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仍持有異議的,由基層法院出具相關處理證明後,到中級法院上訪。中級法院接訪後,認真審查上訪材料,並通知基層法院相關人員到中級法院說明處理依據,然後再由上訪人逐級上訪,相關法院逐級彙報情況。

案例:2013715日中央巡視組轉至宜昌中院檢控舉報材料“宜昌兩級法院勾結公安包庇礦老闆唐顯焜買官葛洲壩法院院長”,舉報兩級法官辦案職務犯罪違紀。期間中院紀檢人員多次對舉報當事人稱正在處理儘快答復予以推諉,拖延至201524日宜昌中院要西陵區法院答復,西陵區法院紀檢人員調閱一審卷宗發現,判決卷宗缺失證據、判決書出現人名錯誤,收取“訴訟活動費”100元系搞創收亂收費。因區法院職責管理許可權沒有二審卷宗,無法對二審卷宗判決書出現的問題和當事人其他舉報內容予以答復和處理。

【點評】試問一審區法院能對二審中院判決卷宗指手畫腳嗎?答復的主體應該是宜昌市中級法院。姑且不問當事人舉報內容是否屬實,宜昌中院如此對待中央交辦的檢控舉報材料,態度由此可見。

涉法涉訴信訪是當事人維護權益的使然。不可否認,極少數法官貪污、受賄、徇私枉法、錯誤裁判往往給當事人的權益造成莫大的損害,當事人在窮盡一般法律程式後可能仍然得不到及時的救濟,必然引起當事人的上訪投訴,而當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準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迫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適應更使這一問題日益突出。

“三訪”案件,是指初訪、極端訪和集體訪。這要求:一是要做好初訪。初訪接得好,該解決的問題解決了,上訪人滿意而歸,很可能一去不回,不再上訪;初訪接得不好,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方法簡單,不僅沒有解決問題,恐怕還會產生新的問題,上訪人哪有不重複上訪、越級上訪的道理?初訪接得好壞直接關鍵到重複上訪和越級上訪的發生,意義重大。關鍵要實實在在解決問題,才能徹底根除後患。

宜昌法院有錯不糾維護法院判決權威

上訴申訴案件都具有一定的複雜疑難性,對此我們應當理性對待。就好比醫學研究,科學發明創造,探索過程中難免曲折和遺憾。審判活動中遇到複雜疑難案件,當時無論怎樣處理可能都缺乏足夠的依據和理由,頂尖專家學者也會觀點對立,法官只能從兩難甚至多難中選擇一個相對公正的處理結果。遺憾的是,儘管這個判決可能是公正的,卻往往總有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服這個判決——因為沒有達到對自己更加有利的預期。於是上訴申訴上訪,怎麼辦?我以為除了法定應當再審的情形外,只能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勸其服從裁判規則,服判息訴。即使進入二審或再審,也不能輕率改判。因為輕率改判的結果,甚至任何法官的某種與判決不同的觀點發表出來,都可能成為新一輪上訪申訴的依據,成為法院的自相矛盾,成為破壞司法權威的武器。實踐中,一件案件,經過幾級法院審理,多次開庭,七、八份甚至更多份判決裁定莫衷一是,折騰多年轉了一大圈,最後的處理結果又回到了一審原判,這樣的例子時有耳聞。還有一些案件,一審判決是對的,再審或二審改判也不錯,都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內。這樣的改判,糾錯的意義不大,卻對司法權威破壞不小。這樣的自相矛盾、增加訴累、損害司法權威的教訓並不少,到頭來只會搞得人民法院威信掃地,處境尷尬。我們應該牢記這些教訓。

【點評】文章假設一審判決是正確的,那假如一審判決是錯誤的呢?當然,維護判決穩定不能成為依法糾錯的障礙。有的案件確有錯誤,就應當依法糾錯。

院長接待日導致上訪群眾從單個到群體抱團

宜昌中院院長裴文章: ......切實抓好上訪老戶和集體上訪處理工作。建立上訪老戶檔案,逐案指定專人負責,跟蹤開展息訴穩控工作,對依法應當解決的訴求,最大限度地予以解決。...... 一是“書信訪”逐漸減少,“登門訪”逐漸增多。此外,利用網路、通過發帖方式向人民法院、向有關領導機關反映訴求的也呈加速發展態勢。二是“單”訪逐漸減少,“群”訪逐漸增多。表現為信訪當事人來訪時少則三五個,多則成群結隊,以期為信訪造聲勢、張影響、加壓力。有些信訪人互相串聯,共同行動,推舉代表,由一人或幾人牽頭指揮、煽動,其他人跟著協調動作,集體上訪。三是“有理”訪的逐漸減少,“無理”訪的逐漸增多。“無理”訪由2007年占處理總量的31%,上升為今年占處理總量的62%。四是逐級訪的逐漸減少,越級訪的逐漸增多。表現為當事人不再局限于到原處理機關,而是直接赴省進京上訪。且集中選擇在重大政治活動及節日期間,以期給黨委、政府及法院施加更大的壓力。五是“初”訪的逐漸減少,“重”訪的逐漸增多。2007年全市法院辦理重複信訪4904件,2008年上升為5865件,2009年元至10月已辦理重複信訪件4741件。近年來,一些人甚至成了信訪“專業戶”,把上訪當成了謀生手段。一些已經解決了訴求和拿了補償金的,過些時日又反復上訪。六是“文”訪的逐漸減少,“武”訪的逐漸增多。表現為通過正當方式心平氣和反映問題的減少,而通過激烈手段的纏訪、鬧訪、暴力訪的越來越多,不少人甚至認為鬧得越凶、鬧得越激烈,問題越容易得到解決。

【點評】涉法群眾上訪,第一時間找的是基層法院或者二審宜昌中院,宜昌中院不依法按法律規定日答復一味推諉拖延,接待這樣的上訪,常常一轉了之,仍交給下級法院處理;還有的答復復查的,往往幾個月都沒有回音,導致當事人上訪不休。由於種種原因,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間偏低,而且滿意率下降,大量涉法群眾對法院產生不信任感,迫使涉法群眾不得不走上上訪之路。其中不少當事人越級上訪,有的一上訪就到北京,以期問題迅速解決。有的反復上訪、重複上訪,有的到多個機關、部門上訪,有的互相結合形成上訪團體,息訴難度大。 

宜昌法官不依法辦案造成上訪誘因

因審判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導致上訪人長期上訪。

    l、個別案件存在裁判不公現象。這裏的裁判不公現象,包括:一是案件實體處理錯誤,即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任劃分不明,裁判結果錯誤,或是審判機關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自由裁量不當,顯失公正。二是案件程式違法或存在瑕疵,即在案件審理過程沒有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未能得到有效保護。如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不明,指定被告的答辯期間不符合法定要求,庭審中合議庭成員不能全部出庭,舉證時限不合理,無法定事由允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休庭後多次提供證據,導致一個案件又多次開庭的現象出現。三是案件審理適用法律錯誤。對個別案件法律關係把握不准,審查重點不明,應當適用此法律而適用彼法律,應當適用此條款而適用彼條款,或引用條文不全,有的只引用實體法條文,有的只引用程式法條文,導致裁判出現暇疵。此類案件往往導致上訪人對實體判決不滿,雖經再審審理,指明原判存在的程式錯誤,因最終是維持實體判決,故而難以說服訪人。

    2、裁判文書的製作在敍述事實、證據分析論證、說理及校對等方面存在疏漏和說理不透等等問題,但又不致影響實體裁判,而上訪人較為執著,故而長期申訴不止。

    3、部分民商事案件和個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因判決前未能告知權利人應承擔的相應的訴訟風險,亦未充分考慮被告方的實際履行能力,在判決後出現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導致當事人四處上訪告狀,聲稱法院“打白條”等。

    4、有的上級部門個別接訪人員在案件審判監督程式已經完成的情況下,對一些案件的申訴或申請再審不按照法律規定做息訴解釋工作,而是一批一轉,或者檢察機關的極少數接訪人員為了擺脫上訪人員纏訴,將不應抗訴的案件提起抗訴,即告完事,這給上訪人一個錯覺,誤認為還可以申請“再再審”,故而反復上訪。有的問題屬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或者應由上級部門解決的,而將矛盾往下交,致使上訪人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導致長期上訪。

    5、個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注意法官形象,說話隨意,舉止不端,或言語中支持一方,壓制另一方,使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另外個別法官在辦案中有請吃現象,一旦被對方當事人知道,即使案件公正處理,另一方也會對此糾纏不休,到處告狀。

    6、案件審理前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不夠,尤其是文化素質較低的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一無所知,而立案人員又未告知其相應的訴訟風險,從而使其對裁判結果出現不滿。

7、少數法官素質不高,服務意識不強,態度生硬方法簡單,作風粗暴,輕則厭煩,重則訓斥,使上訪人員在案件處理結果不滿的同時,又對接訪人員產生對抗情緒,上訪又多了一條理由。

病理學污蔑上訪群眾

因上訪人自身的原因,使涉訟上訪不斷增加。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基層人民法院面臨的絕大部分當事人是農民群眾,文化水準低,觀念較落後,法律意識薄弱,對法院審判方式改革不能適應和理解。

    l、無理取鬧型。有些上訪人上訪動機不良,明知無理,複訪纏訪鬧訪,要脅法院。多數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上訪人明知自己上訪無理,但把上級部門對信訪案件的通報視為“懲治”法院的有力武器,多次到上級法院或有關部門纏訪,借此要脅案件所在法院,並以有關部門對法院工作人員的處理為快感,偏執狂妄,固守已見,不達目的,誓不甘休。

    2、人格變態型。個別上訪人心理畸形、人格變態。他們因多年的上訪生活已形成習慣性上訪,嚴格地講已處於人格變態、輕度精神病範疇,視上訪申訴、哭訴為後半生的精神寄託,對法官發洩不滿。

    3、誣告陷害型。主觀臆斷,甚至編造謊言,誣陷審判人員吃請受賄,枉法裁判。有些上訪人員,因裁判結果不利,敗訴後或主觀臆斷,或道聼塗説,甚至編造謊言,捏造事實,蓄意誹謗,誣陷法官吃請受賄,偏袒一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更有甚者,到處散發虛假材料,上訪告狀,敗壞法院形象,毀損法官人格,以求法官受到處理和追究,進而泄私憤,圖報復。但此類案件往往經過有關部門多次調查,並不能認定其所反映事實。

    4、好逸惡勞型。有些上訪人以上訪為生,好逸惡勞,貪圖享受。這類人員長期滯留北京,有的以上訪為名,實則在做小生意,習慣了都市繁華,厭倦了鄉村冷清。一旦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清查,其身份便成了小商人,而平時他們又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有關接訪部門進行上訪登記,成為上訪人員。

    5、發洩怨氣型。少數上訪人員的上訪純屬發洩怨氣。他們一般性格內向、孤僻,在當地生活缺乏親情、友情和同情,其案件敗訴後,為發洩心中的不滿、積鬱的怨氣,將接待室和接訪人員作為其傾訴的場所和對象,只求一時的慰藉。

    6、固執已見型。一些上訪人員自身素質較差,他們對法律、法規、政策或理解片面,或一知半解,或生搬硬套,或斷章取義,只理解對自已有利的部分,不考慮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且固執己見,不聽勸解,無視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不達目的,誓不甘休。

    7、期望高值型。有些上訪人員不能正視存在問題,不願承擔訴訟風險,以為案件到了法院就進了“保險箱”,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能夠得到最終實現。一旦案件不能得到全部執行,其便視法院為取款的“銀行”,向法院伸手要錢。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便會將本應自己在交易過程中承擔的商業風險轉嫁到法院頭上,埋三怨四,上訪告狀。

    8、舉證不能型。有的上訪人在一、二審及再審期間,因收集證據、舉證不能等,致使裁判結果對已不利,其在無法理解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的關係時,堅持自述的客觀事實,上訪不息。

    9、法律無知型。個別上訪人出於對國家機構設置及職責許可權的無知,在向其他部門反映問題受挫後,以為法院能“統管天下”,堅持去法院告訴。

l0、“案外請求型”。個別上訪人的問題經法院多方努力,已得到糾正解決,由於其又提出新的與原案無直接關係的要求,或只講情理,不講法律,再行上訪,諸如要求賠償其上訪的車船、食宿、誤工等損失費用。

宜昌法院採取的措施

實踐證明,每一起重大集體訪的背後,無一例外的都有幕後策劃者、組織者、指揮者,因此處理好此類案件,關鍵是要控制好組織指揮人員,曉之以厲害,做好其思想工作,才能有效控制事端、平息糾紛。而對其他上訪人員,則重在疏導教育,切不可激化矛盾,火上澆油,釀成事端。

採取“穩定越級訪、分化群體訪、制止鬧事訪”的工作策略,努力化解各類複雜的上訪糾紛,避免涉訴過當行為發生;建立一個與上級法院、信訪部門、維穩綜治部門、鄉鎮黨委政府、政法部門、村居委會、當事人親友在內的多方聯動接訪機制,群策群力,為上訪者排憂解難,做上訪者息訴工作,防過當行為于未然。

【點評】有錯不糾正,動用公權形成打壓,只會激化矛盾。

宜昌法院如何推卸責任

與來自當事人的壓力相伴隨的是來自各級領導監督批評的壓力。法官掌握著國家審判權,大到生殺予奪,小到評判是非,天經地義應當接受各個方面的監督。當前,我國監督法官的主體很多,外部監督包括党的領導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協及政協委員的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人民群眾監督等;內部監督包括院庭領導的監督、案件品質評查部門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等等。

有些最高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湖北省委等領導機關交辦、督辦的信訪案件,我們在轉交、督辦後能夠按照要求及時回復的寥寥無幾。有的當事人在我院纏訪,我們限期要求相關基層法院把上訪人員接回,真正按照要求落實的也相當有限。

宜昌中院:輿論監督是法院工作的“助推器” 2006121607:59 荊楚網-楚天都市報荊楚網消息(楚天都市報)(記者舒均)當陽法院出現“鴛鴦裁判書”,經楚天都市報126日報導後,引起宜昌中院高度重視。該院院長胡興儒於見報當天主持專題會議進行研究,明確表示,雖然此事已過了三年,案件已糾正,責任人受到查處,但教訓是沉重的。他強調要正確對待輿論監督,虛心接受批評意見,把這次媒體曝光作為總結工作得失的機會,以進一步推動法院的工作。……宜昌中院及時查處的情況,當時就受到了宜昌市委及省高院領導的肯定。這次經曝光後,胡興儒院長強調,此案雖已過三年,宜昌市兩級法院仍要舉一反三,不斷從該案中汲取教訓,強化監督和查處,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

部分媒體的誤導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重複上訪、纏訪不良風氣的形成。一段時間以來,在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媒體上反映的信訪問題大多是百姓受冤屈,並最終通過不斷的上訪得以平反或者解決,而對於一些無理取鬧者卻缺乏相應的報導。這就給老百姓造成了一種印象,似乎凡是信訪問題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的責任。同時,人民群眾處於弱勢地位,客觀上也更能獲取來自各方面的同情和關注。而事實上,由於一些當事人對法律問題不能正確理解,盲目地將媒體上宣傳報導的案例作為典範進行效仿,從而加劇了一些信訪問題不斷反復、久拖不決的現象。

在現行信訪制度中,當申訴人向國家機關申訴,國家機關認為申訴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錯必糾”為由要求法院復查進入再審,以息事寧人。有的新聞媒體僅聽一面之辭便對法院裁判妄加評論,嚴重損害法院裁判的權威。

目前各級組織對進京上訪很敏感,進京上訪人數也已成為考評各級組織的一項指標。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訪人員堅持過高或無理要求,更動輒以越級赴省進京上訪來要脅各級組織,給法院施加壓力,或利用重大活動、傳統節日、“兩會”期間擇機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壓力。

僅從去年年底的市五次黨代會到今年的全國“兩會”、省十次黨代會、“十八大”幾次重要會議召開看,我院一方面要專門派人到北京、武漢值守進行接訪,另一方面還得安排幹警在宜昌火車站、長途車站巡視,一旦發現上訪人員就必須勸阻,未發現但接到通知的也必須派人把這些上訪人員接回。

新聞報導部分摘錄:(2000)荒唐大案——千萬元騙子到底是誰;(2003)宜昌中級法院爆出“黑金弊案”七名法官走上被告席;(2004)秭歸法院拖欠巨額工程款百余民工討要工錢無著落;(2005)法官充當罪犯“恩人”;(2006)法庭上鴛鴦裁判書當庭穿幫知情人執著舉報獲獎勵;(2011)湖北一死囚被槍決9年後“復活”;(2009)貪污犯侵佔公款部分捐助學生法院判決惹爭議、(2011)宜昌1.2億黃金地塊半價賤賣;(2011)宜昌一執行庭庭長"致富"線路圖;(2013)湖北稻花香被指合同詐騙副董事長被羈押 “關公牌”易主的是是非非;(2011)湖北省檢察院民行處“為民保權”獲讚譽;(2013)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虛假訴訟被糾正;(2014[三峽工委]三峽壩區檢察院為民維權獲贈錦旗

【點評】我們觀察到宜昌中級法院爆出“黑金弊案”七名法官走上被告席這篇新聞報導在網上已徹底刪除,僅報刊文摘資訊集錦中有顯示。我們注意到檢察院抗訴的主要兩點理由: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當然也包括證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及檢察機關新聞的相關報導是否僅聽一面之辭對法院裁判妄加評論,宜昌法院對新聞報導究竟是何態度?

宜昌法院向有關部門潑污水

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因素導致上訪人長期上訪。

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在目前的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尚未落到實處。一遇有上訪,各種機關為了社會的穩定或者其他的原因,對於個案直接進行干預。由於沒有參與案件的審理,不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僅僅根據上訪者的一面之詞進行判斷、處理。這樣,就會使得上訪者將其他機關的批示當作"尚方寶劍"向法院施加壓力,最終的結果不但不能公正地解決上訪人所反映的問題,破壞人民法院的權威。同時,由於其他機關不當的處理,造成了一種只要上訪,當事人就會獲得利益,儘管這樣的利益未必就是公正的、合法的。這種現象的存在,無疑等於鼓勵和縱容人們通過上訪而非通過法律程式解決自身的問題,使得涉法上訪的現象越來越多。 

中國老百姓不相信法律,相信皇帝,所以上訪就集中在大城市,這是所謂的中國特色。涉法上訪不到最高院,反而到中紀委,有些上訪基層院長根本不知道,直接到了中院,到了北京。他們撇開了法院,而中央信訪局也根本不瞭解上訪者反映的情況,只是開個催辦函。上訪者拿到催辦函,便以為拿到了尚方寶劍,要求法院解決問題,不解決又上訪,這種迴圈上訪嚴重地影響了司法權威。對此,老百姓有他們的解釋,即:不出格,不會引起重視,並逐步產生“鬧得越響解決得越快,觸動的領導層次越高解決得越徹底”的錯誤想法,從而導致重訪、纏訪數量攀升。

    1、當前信訪部門對於上訪人員的處理,是將上訪人員登記後,把上訪材料批轉下去,由原處理單位處理。然後信訪部門再對各地上訪情況予以排隊通報,下級信訪部門也照此效仿,而黨政部門再對通報的單位有關人員進行于處理。這種工作機制,無形中助長了上訪人的上訪情緒,使其認為不管有理無理,只有上訪了,某單位就會被通報,有關人員就會受處理。於是,上訪人員不斷增加,涉訟上訪案件也是這樣。

    2、有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善後工作出於推卸責任或不瞭解情況,只要來訪人拿到法律文書,不問事由,—律往法院推諉,形成涉訟上訪案件。

    3、極個別上訪人員通過關係,讓一些特殊部門如上級或者同級黨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單位的領導為上訪人向下級或者法院批辦、交辦、督辦個別案件,使一些已經再審的案件又起波瀾。而上訪人又視這些批示如“尚方寶劍”,一旦原承辦法院不能立案或不能進入再審程式或不能改判,上訪人則纏訴不止,並到處宣揚法院不受領導或者監督。

4、少數“包打贏官司”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個別執法人員和學者,出於經濟利益、親情或其他原因,抓住判決中個別不影響實體權利的瑕疵大做文章,給上訪人一個定能“勝訴”的資訊,甚至慫恿、煽動上訪人到處上訪。

5、新聞媒體的不當輿論監督,導致上訪人上訪。有些案件從發生直至法院終審裁判後,經常見諸新聞媒體由於一些報導或評論囿於撰稿人自身法律知識的有限,客觀上存在一定問題,故此類報導對上訪人的上訪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點評】姑且相信宜昌法院法官所說,上訪群眾到中紀委、中央信訪局也根本不瞭解上訪者反映的情況開個催辦函,上訪人又視這些批示如“尚方寶劍”。請問宜昌中院領導,這一切是誰造成的?他們為什麼越級上訪?他們上訪的目的是什麼?

一些上訪群眾有中央省市的相關答復依據,只因宜昌地方不作為,試問宜昌中院領導,他們是否擁有了進京上訪的通行證?他們是依法正訪還是非訪?

宜昌法院不得不承認上訪群眾懂法

目前法律對涉訴信訪的內涵、處理程式、處理原則、違法制裁等內容缺乏統一的規範,客觀上給信訪工作的正常開展帶來了諸多困難。比如,對當事人濫用權利缺乏法律約束。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是,部分當事人濫用這一權利,有的就同一問題到處申訴、上訪。再如,目前申訴人對同一案件、同一問題,多次上訪申訴或控告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些上訪人曾數次赴省進京上訪,雖經多次協調,相關領導甚至多次與其對話,但效果並不明顯。還有些案件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但一些當事人抓住審判、執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續不規範、文字有誤、承辦人員言行有些欠妥等到處上訪、控告。

【點評】當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公平正義就無從談起,此時,法律意志不得不屈從於權力意志,而這個國家的每一個人將都有可能成為法律淪陷的受害者,還原百姓在法律中得以平衡,習近平主席強調指出的反腐倡廉刻不容緩!

上訪群眾有對案子裁決不服的,有對法官辦案違紀不服的,積極開展群眾路線檢控舉報方式形式多種多樣。有網上投訴或者逐級上訪,通過自身訴求與中央政府反腐敗保持一致。一些法院腐敗案件最終查處與上訪群眾不懈努力分不開的。

當事人濫用權利,這詞說明上訪群眾還是懂得自己的權利。宜昌法院信訪工作人員、辦案人員長期處於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絕大多數法官生活在工作、學習和生活的多重重壓之下,難怪絕大多數年輕法官也早生白髮導致亞健康。也就不足奇怪。

宜昌法院涉法信訪處置無力

信訪案件操作處理的不規範、不統一、不得力、不協調,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目前信訪案件數量多、問題突出、矛盾尖銳的現實情況,不利於真正做到讓當事人服判、息訴、罷訪。

主要表現之一就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形同虛設。有的領導對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見多不怪,麻木不仁;有的領導擔心影響集體“榮譽”,對群眾舉報轉來轉去,不負責任,甚至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有的領導不講原則,求一團和氣,做好好先生,幫助幹警“遮醜”護短,查而不處,處而偏輕;有的領導幹部己身不正,怕引火焚身,對上級交辦查處的案件,能敷衍則敷衍,有時找各種藉口頂著不辦,甚至干擾上級查案。另外,表現為內部民主作風差。少數班子成員之間缺少正常的相互監督和幫助,一團和氣,息事寧人,好人主義盛行,使黨的組織、黨員幹警起不到堡壘和表率作用。個別黨員領導幹部將公共權力“私有化”、“商品化”,成了腐敗的帶頭人、領頭羊,以致助長了一些消極腐敗因素的滋生蔓延。

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理失當,引發上訪,增加了失當行為發生的幾率。有的法官對信訪工作的認識不正確,認為當事人的信訪純屬是無理取鬧,是來法院搗亂的,進而採用打擊、壓制等粗暴的方式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導致更嚴重的信訪活動發生;少數法官不注意從裁判後當事人初信初訪中發現存在的隱患,及時在接防中化解,而是採取不管不問的態度、大而化之的態度或推諉拖延的態度,使矛盾不斷升級;有的法院領導明知群眾反映的問題確實,因怕揭短亮醜,怕影響單位形象,為了個體利益而不採取正確補救措施,對問題進行遮、捂,對信訪人敷衍塞責,致使信訪人在申訴無果的情況下轉而採取上訪、集體訪等非常規手段,人為地將涉訴信訪矛盾擴大。

規範來信處理、來訪接待、案件復查、案件交辦、督辦、非正常信訪工作處置等流程管理工作。規範涉訟上訪秩序,合理界定上訪界限,保護合法上訪,打擊違法上訪,並建立健全經常性工作機制,使涉訟上訪案件的處理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宜昌法院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法官最好的監督者是案件的當事人以及律師,他們最瞭解案情,可以監督法官是否依據證據等原則公正審案。國家信訪局: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80%以上有道理;公安部信訪辦:絕大多數上訪者訴求是有道理的。

“許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知識,憑良知就能明斷是非”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一個重要原因是少數幹警缺乏應有的職業良知。許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知識,憑良知就能明斷是非,但一些案件的處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業都要有自己的職業良知,心中一點職業良知都沒有,甚至連做人的良知都沒有,那怎麼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機關的職業良知,最重要的就是執法為民。

信訪不信法源頭就是宜昌法官判案不公。法院不去對辦案法官追責,卻拿上訪群眾出氣,這典型的封建官本位山頭主義。凡進法官隊伍的人員,必須經過認真嚴格的思想道德素質考察,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否則,讓素質一般或有劣跡的人進入法官隊伍甚至提拔到各級領導崗位,就會為腐敗分子創下條件。加大查處力度和嚴格責任追究是前提。

【點評】縱觀宜昌法官洋洋灑灑千篇大論,筆者歸納一二:不是法官素質、道德問題,而是法院缺乏監督制約機制。

在報應與寬恕之間尋求新的突破點

換句話說,人無完人,誰都也不能保證在工作中不出錯,撇開法官辦案素質、道德等等不談。上訪群眾准許法官有瑕疵案,或者完全辦錯案;有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冤假錯案存在。試問宜昌中院領導包括二審法官對找上門來的上訪群眾是否有錯必糾?摸摸你們自己的良心,你們宜昌法院對上訪群眾造成了多大的傷害?有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他們活著就是為了爭一口做人的尊嚴。

一份法院判決書的形成,辦案法官、庭審人員、合議庭人員與上訪群眾的力量對比,幾比1,為什麼判決書會出錯?答案在法院,而不是上訪群眾。

在宜昌中院訴訟信訪中心,特別星期三院長接待日,我們也看到了一些細微的變化,一些上訪群眾拉著橫幅抗議司法不公,工作人員與上訪群眾均保持理智克制態度,院方信訪接待去掉了冰冷的隔離欄,改變提審犯人式的接待,雙方面對面交談。上訪群眾不僅是來反映問題,這些問題或許院方領導早已知曉。上訪群眾要的處理結果。

在宜昌這一群涉法上訪群眾中,我們甚至願意按照宜昌法官文章總結所稱他們是這訪或者那訪之類的上訪辭彙。

筆者不禁要問,假設在這一群人中,80%或者98%99%是無理訪、胡攪蠻纏訪。那麼,剩下的1%2%的一兩個人他們的上訪是不是有理訪?是不是依法上訪?他們的上訪訴求是不是到了該處理的時候?宜昌中院是何時處理?如何處理?是不是要按宜昌中院高效辦結全國人大常委會交辦涉法信訪案所稱要不停地進京省市上訪或者給中央地方領導寫信才處理?

有因才有果,“楊佳在上海殺五個員警,我就不能殺幾個法官?”一位上訪的當事人這樣對我的一位負責信訪工作的同事狂哮。

    當孤獨憤怒的弱者依法行使公民權利而不能得到保護,刁民的“刁”就是家裏的“門”被踢跨了頂梁支柱演化來的,逼急了“刁”變成了“刀”。“刀”分為“捉刀吏”筆下的“文字”和手中明晃晃的“刀”,都是很鋒利的工具。傷人的精神、心靈、肉體以及家庭等等。

當你走頭無路的時候,你還有最後一條路走,記得那就是犯罪,這並不可恥!

---馬雅可夫斯基

( 在地生活大陸港澳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oyan&aid=21017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