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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死不可 vs 廢死不可
2010/03/16 05:54:18瀏覽198|回應0|推薦1
關於死刑存廢問題的討論,這幾天甚囂塵上,從法律觀點延伸成了公共議題,初始的情緒性爭論也漸趨理性思辨。台灣社會這次並沒有像過去那樣,把任何議題都演變成爲政治口水或民粹撻伐,這該是好的開始。

之所以會引起廣泛的討論,起因於王前部長的“不如法”,對於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們,遲遲不簽批執行令。篤信佛法的她甚至當著媒體記者,對全國民眾說了幾句“道”令智昏的話,她說:逼我去殺人,我做不到。又說:我願意爲死刑犯下地獄,寧願代替他們被執行。

此話出自一位國家最高執法部門首長的口中,實在匪夷所思。法務部長不願依法行政,只能說,這個位置真的不適合她坐。

戲劇裡常見的一幕:古代死刑犯人伏法前,當庭的法官會簽下斬立決的判決命令,往人犯身上一扔,這人犯基本上就是“非死不可”了。推出午門斬首前,比較戲劇性的發展,通常是在千鈞一髮之際,出現一位更高權位者,攔下劊子手舉起的刀,一聲刀下留人,就等於送了死囚一塊免死金牌。

這樣的鋪陳和高潮常用來解釋:一種遲來的正義,以還給飽受冤屈的死刑犯一個公道;或另一種可能:一種更高的威權濫用,挽留了罪證確鑿非死不可的逞兇者的項上人頭。這兩種可能,前者人心大快,後者人心憤憤難平。

王清峰的“刀下留人”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後者,因爲現在是民主社會,正義和公道自在人心,法律作爲道德最後的防線,正是爲了要維繫社會公義和人心公平於不墜,這要靠民意、司法和行政三權間的互相制衡和監督來完成。如果死刑犯的人權是公義、是人道,那王之發言不是撈過界就是角色錯亂,因爲那是人權團體和廢死聯盟要奮鬥、要力爭的事。如果受害者及家屬和普羅大眾的人權是公道人心之所在,那王清峰就是在其位而不謀其政,她該做的就是爲廢死而下台。

過去王清峰常給我們以正義慈悲的君子形象,她爲慰安婦發聲、爲雛妓發聲、爲三一九真調會努力,她心中始終懷有一份對法、對正義的尊重,去爲弱勢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然而這些正面的形象到了法務部長的位置上,爲什麽就通通作廢了呢?民眾對她的慈悲何以完全不買賬呢?因爲這次她的慈悲不再以尊重國家的刑典和社會的章法爲前提了,因爲她離開懷刑的君子遠了,因爲替部分懷惠的小人背書的慈悲,不是真慈悲,更不是智慧。

佛法講應無所住而生其心,王清峰的心“住於廢死”,所以生不出般若,還是用有我人眾生壽者的有爲法,以致窒礙了她在職務上的應行之法。別說下不下地獄是個人自己的業力因果,誰也沒法兒替誰背負。王清峰那當度死囚的念頭,便是有我,便是自以爲是的我執和法執,這跟部分基督徒自打信了上帝,就凡事以父之名,來行那自以爲是的公義有何不同呢?

44位死刑犯到底該不該死,誰都可以討論,也不是誰誰說“廢死不可”或“非死不可”就算慈悲或不慈悲,王當然也有堅持自己觀點的權利。學佛多年,她的菩提心應該不僅止於著相護生的概念,如果她以爲她身為法務部長的不殺令,只是爲了維護已定讞死囚的人權、是基於人道精神、是本著願度化死囚的善念,這種出自於對慈悲的偏執理解的善念或善行,不但不如世間法,就連佛法也不如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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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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