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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1 15:28:58瀏覽240|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現行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係依據「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收取相關服務費。惟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作業成本隨之降低,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財政部於日前檢附修正前揭標準。 該所指出,依據前揭修正後標準,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該所進一步表示,前揭修正後標準於98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自該日起,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各年度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案500元調為250元。 該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在取得民事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另為反映本,避免資源濫用,秉持使用者、受者付費的原則,始依據規費法規定,定收取服務費標準,予以收取服務費,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16 09:5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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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