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以背信、偽造文書、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偵查起訴被告 薛凌、陳勝宏、薛宗賢、陳益源、何明龍等21人,並對薛凌、陳勝宏 、薛宗賢等3人,向法官具體求刑各判刑有期徒刑9年。不過,法院審 理後,看法顯然與檢察官有很大不同,薛凌與陳勝宏2人被認定沒有 具體證據證明涉及不法行為。
民國92年,薛宗賢從陽信銀分行經理陳益源處得知,中華日報大樓 公開標售的消息,當時陳益源與分行襄理何明龍以得標轉售至少獲利 上億元為誘餌,鼓吹薛宗賢投標,薛宗賢因此向陽信舉債3億元鉅款 ,進行該大樓的標售。
檢察官起訴認為,身為陽信銀董事長的陳勝宏及其妻薛凌,涉嫌圖 謀薛宗賢承諾給予的佣金,在陽信常董會審核過程中「放水」,協助 薛宗賢取得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