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標的價值認定
※不計入贈與總額
※計算公式步驟一: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步驟二: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步驟三: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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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單位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