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説【法律】是門科學,那為什麼會沒有普遍性而因地而異,甚至極端的背離,例如,當年的反共義士,在我們這裡説要送黃金美女,在對岸的那邊則説他叛逃要處死,難道説【黃金美女】與【處死】是同義嗎?反之亦然,這到底是為什麼?
如果檢察官起訴都能無誤,那麼我們又設有公開審判的法庭,不是脫褲子放屁,是什麼?
如果法官的判決都能正確,那我們設有審級制度,也為他們蓋了屋舍,不是浪費公帑嗎?
我們面臨最困難的問題,首先是【審判地】決定了審判的結果,而不是有永恆的真理,其次是【審判人】決定了審判的結果,而不是全民有了共識。
歡迎sallychen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提供了廖元豪教授的文章:【法律的本質是藝術,不是科學】
前往該處拜讀後,啟示很多,首先要謝謝格主的用心,
而格主説【引發好奇】,如同我書架上那本【哲學的歷史】封面上説的【在驚訝中誕生,在懷疑中深刻。】
其實不僅是哲學,於人生過程,只要有活力,即能處處的發現驚奇,我們於學習之旅發現、找到了歡呼,
我們會感到不虛此行。
【科學的特性是『客觀可驗證』,法學不能如此。所以法學不是科學。】
敬表贊同。
雖然還記得有人説【法學是《偽科學》】,但是我不忍心的這麼説,由於自己或其他的同學、朋友⋯
【科學的研究⋯法學⋯不能只是依賴權威,依賴通説,而應該『質疑並持續探求】。】
對於格主睿智給予高度的肯定,也稍有補充如下:
【科學】是從【資料整理】出發,開往【客觀理性】,【藝術】則由【情感想像】出發,開往【主觀感受】,前者是越客觀越穩定,後者是越主觀越有價值,那麼依據法律而來的裁判會怎麼樣呢?會不會很可怕,很危險,還是不用怕,由於掌權者都是聖賢,都是偉人,仁智互見,我想。
阿丙0.6 於 2025/01/04 19:1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