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婚的朱明和,遭判刑廿二年六月,應執行十九年六個月,表示「被判重刑,實在不服氣」。
有什麼好不服氣的呢?
只是參予三件強盜案,比另外一參予十三件強盜案,處刑九十一年(應執行三十年)的簡家均還少,而不服氣嗎?
還是又沒下車,又沒有分到錢,居然還被重判嗎?
難道沒看過電視影集,這個叫做「把風」,也算是共同正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把風,裡面搶劫的人哪會心安。
連續犯已經廢除了,不再有偷竊十次,只比偷竊一次,加重二分之一。而是變成十倍。
例如:(以下比喻只是為了讓讀者容易懂,並非很精準的法律概念描述)
一、舊法採行連續犯之規定
偷竊一次,1年;
連續犯偷竊十次,1年+1年*1/2=1又1/2年
二、新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
偷竊一次,1年;
偷竊十次,10年
所以,平常多看筆者的部落格,認識一下法律的基本概念,絕對有幫助的。
本案還涉及青少年及犯罪心理學的問題,強盜集團一員的王文億回憶說:「我以為要到墾丁玩,車子停在超商門口時,同夥說搶劫,我不肯,被笑沒膽、俗仔,我就拿著鋁棒跟三人進入超商。」
難道要一般民眾同情這種「被逼迫」上梁山的強盜行為嗎?
如果強盜還砍幾下被害人,來證明自己的勇敢,或者是還順便加個強姦行為,請問被害人活該倒楣嗎?
報導中,還看到許多可憐的父親替兒子辯白,認為判太重了,如王文億曾與父親合力制服搶匪。法官之所以會判這麼重,必然有可惡之處,或許與過去判刑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但只能說過去法官都判得太輕了。
好漢做事好漢當,美國動輒關個幾百年,這個集團成員最重處刑九十一年,要不是刑法第51條規定,有期徒刑不得逾三十年。否則,還真有得關了!
很久很久以前,
不是常在街頭看到掛紅布條,
上面有[結夥搶劫.一律死刑]--(我記得是不論輕重)
現在沒有被判死刑,
所以大家的理由就多起來了?
治安就變差了.
人權是要公平吧?
不能只顧犯罪人的人權,而不顧一般人民正常生活的安全吧?
我反對廢除死刑. 少蓋監獄,也省些稅!!
好吧!這篇也不是我寫的
J教授 於 2007/10/10 17:0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