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視有一則報導「小坪數拒多繳管理費 住戶敗訴」的報導,三重某社區,原本管理費採取第一種方案,後來改成第二種方案,因為影響到小坪數住戶的權益,引發10坪大小住戶的鍾先生不滿,拒繳管理費,最後管理委員會告上法院,法官判定他得遵守決議,繳清積欠的一萬四千元。
雖然判決敗訴,鍾先生認為遭到「大坪數暴力」,且讓本文來探討一下這起案件。
一、法律層面:
規範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寓大廈必須設置「公共基金」。公共基金的來源,主要是來自於住戶的繳納。但怎麼繳納,則必須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因此,若本案社區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程序上也都一切合法,那住戶就要遵守,即便對於「少部份」的住戶造成不利的影響。
二、經濟層面:
若是經由決議方式,藉由大多數的「大戶人家」,似乎確實會造成多數暴力的結果。未來會不會更以表決的方式,以其他看似合理的理由,強諸更不合理的義務於這些「小戶人家」,似否符合公平之原則呢?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本起事件,似乎是大戶人家強加「外部成本」於小戶人家,自己卻不必負擔任何「內部成本」。不花費任何成本,也能達到增加社區公共基金的目標,當然支持這樣子的政策囉!
為避免此一現象,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來修訂時,可以加入一些基本原則,例如「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法官在判斷是否違反基本原則時,可以借用經濟學的原理,對於運用多數的優勢,致使本身不必負擔任何內部成本,卻大量增加外部成本於他人之情況,應該予以抑制。
(因筆者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能深入瞭解,只能就基本原理原則探討,尚請見諒。)
自己又看了一下,確實用詞亂七八糟,哈!
小弟只要是想要表達的是,大戶人家沒增加管理費,卻達到管理基金增加的目的,而外部成本就是小戶人家要增加管理費。
看來這些成本的定義要好好地來看一下,昏倒中!
法律人最喜歡開律師的笑話,經濟人的笑話好像也不少,大概都是因為比較讓人討厭。結論就是,書比較不好銷。
J教授 於 2007/10/04 12:03回覆看起來我的經濟學還有待努力,嘿嘿!這一篇我還要思考一下。
J教授 於 2007/10/04 11:12回覆補充一下,文榮兄提到的是管理費收取方式的設計,如何能達到公平而言,用坪數計算?用人頭計算?還是實際用量(如電梯使用次數或垃圾實際用量等)?...
雖然經濟學沒有公平正義的道德問題,但是法律追求的是利益衡平的結果,也必須儘量符合公平正義,如果利用法令上設計之缺漏,將可能導致大坪數暴力的結果。因此,個人提出一種思考方式,先修法加入原則性條款,再藉由經濟學的概念,在原則性條款的條文內容,加入判斷的標準。
本文所借用的經濟學概念,是外部成本與內部成本,但也對此概念不是很瞭解,只是看過一些法律經濟學的文章,有提到一些看法。
J教授 於 2007/10/04 11:2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