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 法蘭客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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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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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2016/01/12 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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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車禍糾紛的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切入賠償的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車禍發生 → 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 → 協商賠償事宜

                1.肇事原因            ├ 1.賠償項目及範圍

                2.責任歸屬            └ 2.是否主張過失相抵

    然而許多人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並未建立起正確的認知,例如「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的錯」,或是「車禍被撞受傷,一定是對方的錯」,這類似是而非的觀念,常常影響車禍糾紛解決的進程,造成當事人各執一詞,雙方無法建立互信基礎,甚至演變成兩造對簿公堂的場面。

    法蘭客最近有幸聆聽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專司車禍肇責鑑定的大師級講師授課,特別在此將上課所做的重點筆記及心得,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一、車禍肇事原因的認定

    1.肇事原因

    所謂「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車禍的發生,也不例外,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車禍發生的結「果」,這個「因果關係」,關係到後續肇事責任的判斷。

    因此,「肇事原因」指的是與車禍的發生,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例如:超速行駛)或事實(例如:路面坑洞)。 

    (1)客觀

    指肇事原因的研判,必須以車禍現場發現或存在的跡證為主要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或想法來判斷。

    以車禍發生後,警方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為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警方依據車禍現場實際所見所聞,運用測量器具測繪而成的平面圖。測繪需要相當的專業與技術,因為實地測量後所繪製的現場圖是將來研判車禍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除有方位的標示並載明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比例尺等客觀的紀錄外,也測繪事故現場人、車與道路間的相關位置、行向(行進方向)與重要數據(例如:路寬、車速等),如有其他重要跡證(例如:煞車痕、散落物),也會一併記明。

    至於警方紀錄當事人或在場其他人的陳述或意見,例如當事人自稱「車禍當時的車速約○公里」或表示「會發生車禍,是為了閃避路上貓、狗」等說詞,則屬個人主觀意思或說法的範疇。 

    (2)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指的是什麼樣的原因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目前實務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亦即依照經驗法則,綜合車禍發生當時所有一切客觀的事實判斷,如果存在同樣原因或條件的情狀,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就會發生同樣的結果時,這等原因或條件與造成的結果間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例如:具有汽車駕照的張三開車闖紅燈,撞到綠燈直行但無照騎乘機車的李四,那麼張三闖紅燈的行為是車禍發生的原因,車禍造成李四車損人傷的結果,這個闖紅燈的行為與車損人傷的結果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假設張三抗辯:沒有駕照的李四如果不騎車上路,他也就不會撞到李四,車禍也就不會發生。

    然而依經驗法則來看,張三闖紅燈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撞到其他有持有駕照的機車騎士或駕駛,因此李四無照駕駛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並不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張三的說法在本件車禍中來看,就不能說是造成車禍的原因。 

    (3)行為或事實

    行為:例如: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事實:路面坑洞、積水、天候不佳。

    2.肇事原因與過失輕重有關

    肇事原因又可區分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同為肇事主因等情況,決定何者為肇事主因?何者為肇事次因或同為肇事主因?則必須視肇事者有無過失過失輕重而定。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就車禍事件而言:

    應注意:指的是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

    │         等情形而言。

    能注意:是指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而言。

    不注意:則是指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

               措施。

    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會成立過失

    ┌ 單方的過失,造成車禍的結果 單一肇事主因

    ├ 雙方都有過失,且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 同為肇事主因

    └ 雙方都有過失,對於造成車禍的結果也都具有原因力,但一方過失較

       重,一方過失較輕 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但過失輕重要如何認定?目前實務上似乎尚無具體明確的認定標準。

    3.實務上,對於肇事主因、次因的過失比例分攤認定

    A.單一肇事主因 --- 肇事責任:100

    B.同為肇事主因 --- 肇責比:各50

    C.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 肇責比:(7:3) 主因70%;次因30%

     

    小結:

    綜合以上的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車禍肇事原因的判斷,應該有較具體的概念了,由此可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撞」或「被撞」之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

    下一單元將再談到有關「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原則」法蘭客會再找時間整理寫好後,再與讀者們分享。

    未完,請讀者繼續參閱下一篇:

    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2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439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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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樓. 花興
    2017/10/24 14:29

    你好~我想請問下
    前天我方騎士在無違規狀況下,綠燈經過十字路口,剛好壓到完全沒有標示危險的洞口,導致打滑撞上路邊違停車之轎車,有報案處理
    我方騎士受傷,對方轎車車損人無傷
    目前我方騎士有考慮申請國賠
    想請問我方騎士肇事責任比例約?我方騎士有辦法提出過失傷害嗎?
    請幫忙分析,感謝

    依留言所述,既是公有道路設施之管理維護有欠缺,造成用路人受害,自屬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騎士應該不會有所謂的肇事責任。

    如果是因此而造成其他車輛損害,你也可請被害第三人車主考慮是否一併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賠,或是由你賠付該第三人車主的損失後,取得該第三人車主之債權讓與同意書,連同你自身所受損害,一併再向賠償義務機關行使代位求償權。

    因第三人車主之車輛有違停情事,就此部分~你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請求減免賠償責任。若國賠或與第三方車主間的賠償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對於造成你受傷的結果,則要進一步判斷除了賠償義務機關當然必須對你負起過失傷害的刑責外;第三方車主違停的行為,是否也是造成你受傷的原因力之一,再來決定後續刑事告訴的部分,所要提告的對象。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10/25 16:47回覆
    33樓. haojan81
    2017/10/18 10:52

    版大您好,

    我於上月13日駕車(汽車)與他方(機車3載)發生擦撞

    初步分析研判前幾天出來,對方保險告知:我3成次因(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他方7成主因(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

    想請教版大,若日後走進協調會

    我若主張扣除強制險可以給付的部分,多餘的其他費用(如自費看診/精神賠償/就業減損等),只要他方提得出單據,我都願意給付3成

    請問這樣的主張,若依版大的經驗,在協調會會獲得委員的認同嗎?

    (haojan81@gmail.com)

    精神賠償哪來的單據?


    如果確有和解的誠意,只要雙方對於車禍肇責比例不爭執,且對方提出的損賠清單及金額確屬合理必要,


    你當然可依對方提出的全部損賠償金額的3成來協商;反之~你本身因車禍所受損害的部分


    也可向對方駕駛主張7成的賠償責任。


    至於雙方是否要主張過失相抵?則可先聽保險公司的建議來進行。

    調解委員是否認同?尚在其次,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才是重點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10/18 13:50回覆
    32樓. 胡葡萄
    2017/10/10 09:16
    10/7日14:51 我駕駛車輛行駛(車速約50km/h)於主幹道經過有支道的路口時(彰化溪州鄉溪林路-坑厝社區),遭由支道出來他方車輛碰撞我車右後輪處(我車右側車輪處撞損輪軸有損,他方車輛右車頭撞損)。他車無形車紀錄我車有,不過警方無法讀取。返家後我有看畫面,我經過路口處發現他車時,有按喇叭示警,有向左閃避但是仍遭碰撞。請問此件車禍事件,我方肇責可能多少?

    依留言所示,對方為支幹道車輛,應禮讓主幹道車輛先行,如致生車禍結果,對方應負肇事主因

    至於你的部分,若當時你的車速未逾越當地路口限速,那麼行駛在主幹道上的你,有優先路權

    只是你又提及你已看到對方的車輛將要抵達路口而有按喇叭示警乙節,是否表示你有預見車禍發生的可能?在判斷應否負部分過失的責任?可能要等警方綜合當時採證結果,再做進一步的判斷。

    因此本人認為你的肇責可能介於無過失及部分過失(肇事次因30%)責任之間。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10/10 15:36回覆
    31樓. 阿祺
    2017/09/23 12:59
    請問一下。我前幾天剛發生車禍。我是綠燈直行。我當時車速大約在40。然而對方是要從停車場出來轉左灣,當時旁邊還有一台汽車要開進去停車場。我被那台要進停車場的汽車擋注視線。對方要出停車場的那位車主也是。但是出停車場的那位車主還把他的車頭慢慢的開出來。當我看到他開出來我已經反應不急就撞上去了,請問這樣誰的錯比較多呢?

    實務上~對方成立肇事主因的機率較大。

    因為對方一樣有視線上的死角問題,然而對方更應禮讓幹道車先行

    你的車已行駛在幹道上,所以就看你有無疏於注意前方車前狀況的肇事次因問題

    否則應該是對方要負較大的責任。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09/29 18:22回覆
    30樓. 阿祺
    2017/09/23 12:52
    請問一下
    有問題~請留言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09/29 18:19回覆
    29樓.
    2017/08/30 17:06
    你好,想問一下,
    如果責任歸屬結果是3:7
    可是最後雙方車子維修部分,肇事主因者比次音者還多,例如:主因花了8000修車,次因花了2000修車
    那這樣,是次因者可以向主因者求償5000元?
    還是主因者可以向次音者求償1000元
    責任歸屬是3:7
    車子維修部分,肇事主因者花了8000修車,那他可向次因者求償2400
    因為它要自行吸收7成的損害,只能向次因者求償3成

    同理,次因花了2000修車,那他可向主因者求償1400,自行吸收600

    雙方同意過失相抵的話,那麼2400 減去 1400
    主因者還可以向次音者求償1000元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08/31 21:26回覆
    28樓. 小梅丸
    2017/08/11 18:02
    版主您好~


    前幾天,我在彰化租車與他人相撞,想請版主幫忙分析責任的比重


    1.車禍發生在T型路口,我覺得我們是主幹線,但是兩邊路的大小相近,不太確定我是不是在主幹線上


    2.我方是直行車,對方是左彎車


    3.車禍發生在離路口還有大概一公尺處,我方靠右行駛,對方彎道我方的車道上,我們為了閃對方而稍微向左偏,該路段並沒有標示分隔黃線,所以不太確定對方是否為逆向


    4.我方車速很慢大概不到30,在車禍前有急煞,但對方卻說我的車速過快且沒煞車


    想請版主幫忙分析


    謝謝~

    留言敬悉:

    關於車禍肇責的分析,因非本人專業領域,故在多篇回覆網友留言及部落格相關文章中,均有提及再三~

    這部分關於肇責的判斷,仍請依交通隊的初判為斷,如有不服或疑義,則進一步再考慮是否申請鑑定

    況留言所提車禍相關事實,有一些不確定的狀況,也可能涉及路權優先順序的判斷,

    故建請依規定於車禍30日後向警方申請初判表,屆時若有相關問題~再留言詢問亦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08/18 10:14回覆
    27樓.
    2017/06/11 14:30
    1.車禍骨折必須休養半年,由家人照顧2個月,診斷書寫需要看護2個月,強制險最多一個月,那剩下的一個月該怎麼求償?
    2.研判表上面寫我方尚未違規,而對方是違規,這樣還需要鑑定嗎?鑑定還要自己自費3000,需要?
    3.從車禍到現在快3個月,疼痛讓我沒辦法入睡,怎麼躺都很痛,我希望圓滿處理,精神賠償對方一定會殺價,從十位數變個位數的8萬會不會不合理
    4.哪時候去調解會比較適當呢?
    留言敬悉, 回覆如下:

    1.車禍骨折必須休養半年,由家人照顧2個月,診斷書寫需要看護2個月,強制險最多一個月,那剩下的一個月該怎麼求償?
    A.強制險不足以填補你所受的損害,悉由肇事者負賠償之責。

    2.研判表上面寫我方尚未違規,而對方是違規,這樣還需要鑑定嗎?鑑定還要自己自費3000,需要?
    A.初判表所載對你有利,自無須由你再自費申請鑑定

    3.從車禍到現在快3個月,疼痛讓我沒辦法入睡,怎麼躺都很痛,我希望圓滿處理,精神賠償對方一定會殺價,從十位數變個位數的8萬會不會不合理
    A.合不合理,由您自行決定,本人對此沒有意見。建議你可參閱有關精神賠償的相關文章,具以判斷合理的金額。

    4.哪時候去調解會比較適當呢?
    A.等你確任傷勢穩定且可估算具體賠償金額後,再聲請調解;但建議至遲不要超過刑事告訴期六個月的期間,以免影響後續求償的權益。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06/18 16:51回覆
    26樓. 米糕
    2017/05/11 00:54
    兩家說法不同,該怎麼辦?可以只選擇一家嗎?還是兩家都要申請出來,因為其中一家讓我感到不舒服
    抱歉! 我看不懂你的問題?  懷疑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05/20 00:47回覆
    25樓. 怡婷
    2017/05/10 21:10

    版主您好,我想請問 關於"道路交通現場圖" 這張警方畫的圖,是以圖為主文字為輔嗎?

    事情是這樣的,我發生車禍由於我是乘客先送醫院(警方還未到達現場),留下駕駛人與警方跟對方車主做筆錄等相關事宜,但在我看到"道路交通現場圖"時,發現上面有文字說明:我方機車不慎擦撞對方汽車,但這並非我方駕駛人之詞,而當時我方駕駛人因驚嚇過度並未注意就在現場圖上簽名。

    請問這會造成日後 初判表 或 行車事故鑑定 或在 法院 上造成敗訴之原因嗎?(因目前我方乘客與駕駛與目擊者皆知道對方是超車導致與我們發生擦撞)

    (sunday52052@yahoo.com.tw)

    現場圖,理論上自應是以圖為主,若文字的描述有與事實出入的地方,你們應該要儘速向交通隊提出書面反映上情。

    因為現場圖是車禍後7天就可以申請的資料,30天後~當事人就可申請車禍初判表,初判表作成有關車禍脹因及肇責的認定,也是要將包括現場圖在內的相關車禍事證放進來研判,所以如果現場圖有你們認為與事不符的記載,應該就要儘速向交通隊提出異議及說明,看能否請其更正。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7/05/20 00:45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