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客有很長一段時間沒寫法律文章了,由於最近工作上遇到了一個很特殊的個案,所以在此和各位好友分享這個真實故事。
各位讀者信不信?生母也有可能變養母?!很奇怪吧?就請好友繼續往下看唄!
話說有位早年便與先生離婚的獨居老婦,她兩年多以前去社福單位申請老人生活津貼;但社福單位調查後,發現老太太並不符合資格,理由是她有個年約四十出頭且收入不差的女兒。
老太太嚇了一大跳!覺得實在莫名其妙?因為她這一生從未生兒育女,怎麼戶口裡頭無端冒出了一個女兒?然而戶政機關送來的資料卻記載得非常清楚,這個「女兒」登記的生母確實是老太太自己,而生父則是登記了早年已經離婚的前夫。
老太太為了查明原因,於是去找那四十多年來未曾再見過面的前夫理論。一問之下~這才知道,原來四十多年前,在她尚未與前夫離婚前,老太太的丈夫曾經背著她大搞外遇,與人在外生了個女兒。
她前夫當時即刻意隱瞞了這段事實不讓她發覺,而且前夫也擔心和外遇第三者所生的女兒將來會被嘲笑是私生子,於是便偽造文書向戶政機關謊稱是老太太與自己所生。可老太太卻一直被矇在鼓裡,不知有這麼一件事,就在前夫生了這女兒的一年後,老太太也與前夫離了婚。
想想看~四十幾年前,一提到離婚,不比現在~那可是件不光彩的事。
因此老太太這輩子也一直沒有再婚,就這麼一個人過日子,誠心吃齋唸佛地過了幾十年。如今~為了申請老人生活津貼,卻發現了這樣的一件事,當然是氣不過!想到這幾十年來,前夫騙她騙得這麼久不說,就連那個從未見過的「女兒」,竟然也以她為母親的名義,一路求學、工作、結婚、生子,就這樣地讓這個不該發生的錯誤繼續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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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他們父女倆是何居心!」老太太忿忿不平地說。
既然無法如願申請到老人生活津貼,老太太於是將錯就錯,決定要以這個沒見過面的「女兒」為被告,跟她打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生活費的官司。
然而天不從人願,被告「女兒」請出了自己的父親,也就是老太太的前夫;並且也把自己真正的親生母親請到法院出庭作證,再加上醫院所開的血緣證明,承審法官遂以原告老太太生活扶養費用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老太太敗訴。
唉!老太太花了借來的兩萬塊錢,卻打輸了這場官司;本來還打算接著要告前夫偽造文書、通姦的,卻因為追訴權也都已經過了時效,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老太太氣不過~本來還想要再和那個在法律上被認定是自己女兒的外人打一場「否認婚生子女」的訴訟,卻也因為兩年時效已經過了,無法如願(因為之前,老太太都把時間花在打前兩件官司上)。
這件離譜的事情,一切都是因為時間實在拖得太久所致,除了修法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外,老實說~還真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老太太真是太不甘心啦!老淚縱橫地接著說著,現在那個甲伊夠夠(台語)的「女兒」也不想再讓這種荒唐的情形繼續下去,心裡也想要把這個跟了自己四十多年的法律上「母親」欄裡~老太太的姓名改成真正親生母親的名子;但是這個想法如果真要實現,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和個案的現況來判斷,唯一能夠變通的方法,似乎就只有先經由老太太的同意,讓這位法律上的女兒可以讓她的親生母親來辦理收養,透過這個合法的途徑才有可能得以解套。
問題是老太太會同意嗎?她的心中有太多的不甘,可是如果老太太她不同意,又不能領到老人生活津貼,那要怎麼辦才好哩?
這件特殊個案也就是我所說的~生母可能會變成養母的奇怪現象。
老太太說的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弄得我那天心情很差,活像是看了一部八點檔的連續劇。更扯的是,除了老太太來問我這事該怎麼辦之外;
至於那唯一該罵的人,就屬
#$%︿&……
故事說完了。該說是獨居老婦的悲哀?還是法律的悲哀呢?
我想這結局~就留給各位好友們去想想吧!
法蘭客新書預告
書名:法律保護誰?
預定2012年3月出版
白象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編印中
既以誠心吃齋唸佛幾十年了。
推測可能是,淨土宗。
那不妨去讀讀,達摩祖師的血脈論,法華經。
或許能釋懷!
年事已高,莫忘初心,不枉幾十年,吃齋、念佛!
(5661@yahoo.com.ew.)看完了上篇,頭腦正在思考著"生母養母"該如何解決時
續看了那"齊德隆棟強"噗的一聲笑出來
真不知該如何對我的腦袋交待
一定要幫幫她啦! 老太太好可憐耶! 記得有結果要告訴我, 我只能祝福她!
流人妹心地真是善良!
老太太的故事後續發展,已不是法蘭客所能置喙,沒有結果,也許也是一種結果。
解鈴還須繫鈴人,畢竟法律有太多不能解決的事了,是人製造出來的問題,也只能靠人解決了。
法蘭客跟妳一樣~也只能選擇默默的祝福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0/04/26 22:21回覆哈哈哈~取個名字 每天熱鬧過新年
謝謝來訪與分享法律知識
新年快樂
依照版主所言,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時效已過,夫妻之一方未提出或子女一方未提出,則法律上婚生子女之關係都還是存在。
雖然被告提供充分證據來主張其生母並非法律上登記者,在民法上其生母可視其為婚生子女,主張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為法官會認為原告是死要錢才不去打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獲法官之採信。但原告亦可上訴主張被告長期在法律上認為其為生母,因此其主張依民法要被告履行法律上扶養之義務並非無理由而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因為法律上登記有案的未被撤銷,其法律效力勢必存在也享有法律上權利義務之保障,雖然在官司中被告提出其生母另有其人,而使其可視被告為婚生子女),但這並不影響原告請求被告盡扶養物之權。
所以若這法定身分問題沒有解決,這個 司就有得打,到最後被告有很大的機率得同時去扶養兩個媽媽囉!而本CASE目前來看並無養母與養女之問題。
生母不會變成養母,應該是格友們充分討論後所具有的共識,本人亦表贊同。
惟就原告老太太再上訴的情形以言,依本案例之情況研判,業已一審定讞,無法再為上訴,是否另以再審方式為之,則尚有討論空間。
在法言法,兄台高見~確實亦有成立之機會。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0/02/04 03:29回覆我忘了『對世效』!
唉..........看來最大輸家還是老婦人乙
其實我想到比較弔譎的疑問是,
倘若該名四十幾歲收入不差的女兒(以下簡稱甲)對自己真實的親生母親(以下簡稱甲母)
未盡扶義務時,所衍生出的法律關係,該甲母得否向甲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
即老婦人(以下簡稱乙)對甲的敗訴判決結果,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甲及甲母之間?
法蘭客也只能幸災樂禍地回答小悅妹:
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甲及甲母之間?
程序法上~這可能涉及新舊訴訟標的理論,還有判決有無對世效等等問題;給付之訴按理不具對世效;準此,老太太之敗訴判決結果,效力似不及之。
至於實體法上~甲母得否向甲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
法蘭客認為應可主張。換言之,老太太敗訴的爭點效可以被生母拿來打她的這個後頭的給付扶養費之訴之用,從而獲得勝訴的機會極大。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0/02/02 21:19回覆首先,親生母親,本案例所示及民法第1073條之1第1款之規定,經證實有血統聯絡之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僅管收養事件為非訟事件,法院不做實質審查,但本案前已有血統聯絡之判決在案,法院會不注意到這點,而讓三人成立出養、收養契約嗎?
再者,血親可分為自然血親及法定血親,通常情況下二者應趨於一致,法大大您提到本案中的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已經經過,想打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一般而言,遇到這種狀況,實務會駁(否則無異視除斥期間為無物)。退萬步而言,縱使實務在此情況(或是非常特殊的個案正義考量),下了個合於真實血統聯絡的「確認親子關係」判決,並經判決確定,拿到戶政機關,戶政機關依某行政函示(字號待查,明天午休查到再po上來),非經「婚生否認之訴」之確定判決,不得做此方面的戶籍資料更正。
換句話而言,「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只確認三方(法定母、女、親生母)之自然血親關係,至於法定血親關係,仍須依出生登記時之民法、戶籍法認定,若欲推翻法定血親關係,仍需依「婚生否認之訴」之確定判決才得更正。所以,我才主張,如果老太太一開始就打婚生否認之訴,至少法定血親部份,就解決了(但老人津貼部份,還可以再討論)
至於法大大提到刑事「偽造文書、通姦」部份,縱或時效未完成、證據充份,被告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刑庭法官亦下適切判決,但刑事歸刑事,終究改變不了民事法律關係,充其量只能做為民事審理的證據之用,無法據此刑事判決至戶政機關更改戶籍資料。
光看法大大行文,我猜想,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那個外遇男誠心誠意向三個女人(法定母、女、親生母)懺悔,並且好好照顧這三個人,這輩子的事就在這輩子解決,否則死後還要再算,下輩子恐怕還要再煩惱!
老實說,法律不是萬能,但人卻是萬物之靈,
法大大,他們的問題如果能靠您解決,功德無量^_^
法蛋妹真有求知精神啊!這樣會耽誤妳K書的寶貴時間呢!法蘭客罪過‧罪過!
我是非常贊同妳說的...親生母親,依法經證實有血統聯絡之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蓋生母就其所生子女,無需認領,視為婚生子女之規定,亦可與上開規定相呼應;同理,要無生母須以收養方式始得讓具血緣關係之母女成為擬制血親關係之理。
法蘭客沒有要拐妳啦!說故事嘛~要討論法律事實的話,咱們就在這兒研究研究。
只能說~生母變養母的可能性是不大,純屬假設,否則法律便是讓錯的事,一錯再錯,負負又不會得正,豈不有背於正義。
最後就如法蛋妹所言,這件事最好不宜用法律方式解決,畢竟法律不是萬能。
再要說的是,這案子本不在我手上,老人家那天哭訴完了以後就拜拜回家了,後續發展如何?只有天知道囉!
希望能如妳說的,反正要過年了嘛!他們一家四個人湊一桌,邊打麻將邊討論看看,想想要怎麼解決,似乎也蠻不錯滴!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0/02/02 21:07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