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會的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結束,都是由當事人來決定,所以當事人才是調解程序的主體。
調解會所提供的平台,主要在於化解當事人間的歧見,進而謀求雙方共識,以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當調解會受理了調解個案的聲請後,接下來便會依序進行一系列的調解程序。
《聲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從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調解會提出調解的聲請時開始。有關聲請調解的方式及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請參閱筆者前已發表之其他文章介紹。
《書面審查》
調解會收件後,會就當事人所填寫的聲請調解書(筆錄)作初步的審查,以判斷聲請調解的事件可不可以調解,調解會有沒有管轄權或其他需要當事人補正的地方,如果形式上審查都沒有問題了,就會受理登記及編號。
《排定調解期日及寄發開會通知書》
1.聲請調解後,要多久才會安排開會?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3項的規定,原則上調解會應自受理聲請之日起,15天內決定調解期日,並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聲請人如果請求延期,依前揭條例的規定是可以的,但最多也只能延長10日。
2.開會通知書記載些什麼?
開會通知書主要記載的內容,包括:受通知人的地址及姓名、案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及處所,並附註有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與調解會的聯絡方式。
當事人依排定的調解期日及時間到調解會場報到時,最好把開會通知書一起帶去,好方便調解會的工作人員從開會通知書所記載的內容,迅速地調出個案相關卷證。
還有一點要請讀者注意,就是調解期日及開會的時間、場所是由調解會來排定,不是由當事人來指定(所以當事人是上班族的話,最好事先向公司請假)。
萬一接到開會通知書時,發現開調解會的日期或時間正好有事,不能準時到場調解的話,當事人最好事先向調解會說明,請調解會另訂調解期日及時間;當然也可以和要調解的對方先行協商後,再與調解會確認可否。
至於需不需要再發一次改期後的開會通知書,前揭條例沒有硬性規定,那就視具體的情況(例如:雙方確定只延後一天調解,但寄發開會通知書可能要兩天的時間才會收到,那就沒有再寄發通知書的實益了)或當事人的需要(例如:為了向公司請假,需要開會通知書證明)而定了。
3.送達證書
調解會寄發給當事人的開會通知書,通常是以雙掛號的方式郵寄,並附有調解會製作的「送達證書」(類似郵局回執聯的作用),送達證書是用來判斷開會通知書是否已經送達給當事人的依據。
《進行實質調解》
整個調解程序,進展到這個階段,可以說是到了最為關鍵的時刻,因為糾紛的解決,也就是調解的成立或不成立,端賴調解的過程中,調解當事人是否出席調解、雙方意見是否一致、調解的條件可否達成共識而定。
由於之前的調解文章,幾乎都是在介紹如何聲請調解的程序,直到這個階段,才有機會讓當事人雙方當著調解委員的面坐下來,針對事件糾紛本身來進行溝通與協調,所以筆者稱此階段的調解為「實質調解」。
1.排定調解期日
當事人於開會前應詳閱開會通知書上所記載的事項,於排定的調解期日,按預定開會的時間提早10分鐘到指定的開會場所報到。
2.報到及身分查驗
(1)報到
調解當事人到達調解會場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當事人先行辦理報到,以確定調解個案的當事人是否已到調解會場,準備出席調解會議。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此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這些陪同出席調解會議的人,不管是親朋好友或是律師,只要不是前面所謂的委任代理人,是不需要辦理報到手續的。
(2)身分查驗
報到時,當事人應出示調解通知書及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如果忘了帶調解通知書,最好記得調解事件的案號,否則只好辛苦調解會的工作人員查找了(因為調解會議的召開,常常是許多個案安排在同一個時段,在調解會場分別進行的)。如果是忘了帶身分證,那麼也可以出示駕照或健保卡正本以供核對;但當事人如果是外籍人士或尚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那就記得要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到場辦理。
前述的委任代理人除了要出示個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外,還要出具委任書正本,送交調解會收存。
(3)完成報到及身分查驗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先到場的當事人在等候區稍事休息,以靜待對造當事人於到場後完成報到手續。
《原訂調解時間已過,但對方還沒來,已到場的當事人還要等多久呢?》
一般實務上,是請到場的當事人等候半個鐘頭,並於等候期間試著以電話與未到場的對方聯繫,俾便確認對方是否正在趕來開會的路上。
如果過了原訂的調解時間,到場的當事人不願意等候,或者是聯絡上對方,但對方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這件調解個案就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3.當事人未到場
(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
由於調解是要當事人雙方都願意坐下來談,調解會才能幫得上大家的忙。因此前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的規定,通常是指開會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例如:由送達證書所示,已由本人親自簽收或已由當事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的情形),但在開會前,調解會未曾接獲當事人告知是否出席調解,或是否因故(例如:出國、工作、生病等原因)請求延期調解的情況而言。
這個時候,法律便認為當事人並無意願經由調解程序來解決雙方的紛爭,於是給了調解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2)調解是不是要通知兩次或三次,對方不來,才算調解不成立?
其實,這可能是一般人錯誤的認知,從前面的說明可知,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不過在有所謂前揭條例第20條「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的但書情形時,調解會基於當事人的請求而再寄發開會通知書,另訂調解期日的可能是有的。
(3)調解會無權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
有一點要注意的,就是當事人未到場的情形,和調解通知書有沒有合法送達,並沒有太大的關聯。合法送達的情形,一如前述,當事人可以選擇要來調解或不來調解,調解會並沒有權限可以強制不來的一方到場調解。
如果開會通知書是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所謂的寄存送達)或在郵局招領中,因為不確定當事人是否會去領取,或者雖然領取了,但已錯過原訂調解的日子,那麼調解會再依當事人的要求,另訂調解期日,再次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因為是合理可期的請求,調解會通常也會幫這個忙;但開會通知書如果是因拒收、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遭退回的話,事實上開會通知書已無從送達,除非有未到場的當事人電話號碼可以試著聯絡,直接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參加調解,否則這件調解個案一樣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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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議是怎麼進行的?【系列3-3】 |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即將出版)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關鍵在當初警局製作的和解書中,內容有無記載:
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或類此記載?
因留言未說明此點,如果有~你可不予理會。
如果沒有~那還是要就這個部分進一步討論合理的賠償費用。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7/26 21:03回覆您好: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想請問公寓漏水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本人住三樓某天二樓帶水電師傅到家裡告知我們他們樓下漏水位子剛好是三樓的浴室,他請的水電師傅來看我們浴室,看了說應該是房子老舊地板防水要重做,於是我們就找了認識的土水師將浴室地板與馬桶全新打掉重做,告知那天我們那間浴室就完全沒用水了,等浴室做好時二樓又來告知說一樓也漏水,這時候整棟所有住戶都在找原因,一樓也連續找了好幾個水電師傅來抓漏,最後懷疑是公管問題但必需先從二樓檢查,這時候二樓的住戶就開始白爛並推脫,甚至最後還說我三樓漏下去的水讓他櫃子壞了要我先賠二萬五他才要讓大家檢查(前提二樓一開始是說他要換新櫃子才發現原來有漏水被滴到),並先向公所提出要調解三樓漏水導至二樓物品損耗的賠償問題,但很有可能是整棟公共管線問題要處理,漏水主因尚未查出就要我先賠錢所以我們並未答應,況且二樓說防水問題我也是馬上處理了(從那天開始三樓那間浴室一直沒用),目前只是要先從二樓檢查(可是二樓不給檢查,對方主張我二樓買屋時這個地方就沒有浴室了所以沒有通過他家不給檢查),導至整棟住戶都少一間浴室不能用,怕漏水到一樓人家營業的店面造成償失會被告,請問當天調解我就可以請整棟住戶一起去調解?還是我要先跟公所申請問題是一體的才可以請整棟有關住戶一起來調解呢?
謝謝
(likedogl@yahoo.com.tw)若漏水可能原因涉及公共管道間的管線問題時,在未設有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公寓住家,自然是要全體住戶到場調解較好,最好也請抓漏師傅協同出席調解說明,較易取得全體住戶的共識,否則光靠調解委員協調,只有的住戶仍存有私心,不能體諒別人的難處,一時三刻,問題還是難以在短期間內獲得解決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6/30 12:50回覆今天本人開調解會
但申請調解後資方聲稱堅持沒違反
調解人說雙方沒共識只能走訴訟的路徑
請問正常開調解會只會這樣嗎?
(ke0625.akri@gmail.com.tw)大致上是如此。
調解不成立的情況有二,一是當事人不到場;另一是到場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無法達成共識,這樣都會造成調解不成立。
因為調解委員不是法官,只能透過雙方陳述及開出的條件,提供建議解決方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具體共識,異中求同,調解自然不成立,而必須透過訴訟打官司的方式,訴請法院公斷來解決。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6/18 16:38回覆你承認有欠款,但不是對方所說的金額,誰能針對自己我說的話提出證據證明
誰在這件金錢借貸的糾紛中,誰就在法律面上比較有勝算
欠錢不還就告詐欺,未必會成罪,檢察官既已將本案民事金錢糾紛轉介調解
建議雙方把實際尚欠的款項釐清,如果對方所言不實,你當然不必依對方主張的金額賠付
具體事實如何?還是透過調解會的調解委員來釐清較好,畢竟雙方對於借款金額的認知有相當大的落差
孰是孰非?屬事實面的問題~我也無從回答
已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3/16 23:02回覆請問一下
我7月21日在國道上 追撞前方 但前方駕駛有酒駕 當下警察也移送他了
目前她說保險公司要跟我講和解 我也跟他的保險通過一次電話 但對方保險的意思是直接寄估價單給我
要我直接匯款 我也明確告知對方 為什麼連談都沒談就要我付錢
我也告知他 我因為要上班所以只有假日有空 如果要談 請他確認好時間
因為剛剛他又傳簡訊來說 我都沒有消息 我也告知他我已告知他的保險員
那我接下來是要走調解了嗎?! 因為感覺他就是要我全部負責
(gn01307@yahoo.com.tw)車禍糾紛處理首應釐清責任歸屬,留言未說明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也未提及對方酒駕是否為肇事原因之一
那對方保險公司要求你賠償乙節,是否係單純就你後車追撞前車之事實,認定你應負責賠償之責?
如果你對車禍肇責尚有不明,建議請先向交通隊申請初判表,以確認責任歸屬
雙方再透過調解會調解,至少這樣對你會比較有保障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1/11 10:47回覆你好,想請教一下
我在10/9號發生車禍,雙方都是騎機車,我是後車追撞前車
因事件發生地點剛好在派出所前面,所以沒有報案
因為知道我的肇責較重所以在當下都是以對方為主
包括後來對方說沒什麼事要直接和解不做筆錄(警察當下也就只有登記雙方證件)
但在過了一個多禮拜,家人接到對方打來的電話說
『這幾天在騎車覺得龍頭怪怪的,牽去機車行看說要2000元修車,希望我可以補貼一下』
因為我上班比較晚回家所以都沒遇到我家人,所以在23號家人才跟我說
我本來想說這幾天要聯絡,結果在今天收到一張調解通知書
我想問的是,因為在當下沒有簽和解書,也沒做筆錄
在這樣子的狀況下,警察會轉介調解委員會嗎?
在那個時候是他自已一直說沒事,不用做筆錄不用賠償的
現在這樣子的狀況我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love730619@yahoo.com.tw)也許是警方轉介調解會調解,也許是對方當事人聲請調解
但既然對方發現車有異狀,希望你貼點修車費,若事實上是與你後車追撞前車有關所致
鑑於對方要求的修車費用不多~到時前往調解,請其提供修車單據,確認修車費用後
你再視對方請你補貼部分修車費是否合理?以決定是否貼點錢給對方
因費用不是很多~如果是我,可能會選擇花錢消災,好回歸正常生活作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30 20:09回覆您好:
我在上坡路段因前車突無預警的下滑,閃避不及導致車側門被撞破,對方於事發至今(8/16中午發生)皆無主動與我連繫,都是我去電詢問,得到的回覆:車主表示己請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表示尚未收到車主的申請資料.因為損壞的車子為機構為接送長者就醫的公務車,需急修.可是對方似乎一直在拖延.
我想去申請調解,不想再等待對方.想請問我在調解前可先修車嗎?(事發第二天即請修車廠來估價,有告知對方),有什麼資料要準備或是注意的部份?
謝謝
(liuey.yu@msa.hinet.net)如果對方有肇事責任,並能確定肇責比例,當然可以請求你因車禍所受的損害。
請先釐清雙方責任歸屬,因初判表都是寫 "疑......",這表示警方的初判並未確認真正肇事的原因
如雙方未能就車禍肇責確認,直接談賠償是有事實上的困難,必要時~可能要考慮是否申請鑑定
否則你要求的任何賠償,對方只要不認為自己有肇事責任的前提下,除了強制險的醫療給付外,雙方應該是比較不可能達成賠償共識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18 23:13回覆事實只有一個,車是你的,又不是你兒子的,你兒子沒有要借不借他同學的權利
就算你兒子代替你說不借,事發時~人卻坐在車上?
那你兒子曾向其同學表示不借的說法,豈不自相矛盾?
若你兒之同學無照駕駛,事涉偷竊,令郎有無成立共犯之可能?你要想清楚
但車禍肇事的是令郎同學,且你又未出借車輛給該無照駕駛之人,肇事者家長要求你要連帶負賠償責任,似乎過於牽強,法律上似乎占不住腳。
總之~一碼歸一碼,不能混為一談。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18 23:4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