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太太問:
我最近才離婚,房子原本就登記在我名下,現在我還需要辦夫妻財產分開制嗎?
我很怕前夫以後在外面有什麼債務糾紛會牽連到我,而且我們會分開是因為他有外遇,我不希望跟他還有任何瓜葛,請懂的人告訴我~感謝喔!
法蘭客回答:
一般夫妻結婚後,大多不會去法院辦理約定財產制的登記,所以夫妻財產制會適用到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因為這是絕大部分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而不是約定財產制下的「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如今您與先生既已離婚,雙方不再具有夫妻身分關係,自然無從到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別財產的登記了,合先敘明。
關於您所謂的「房子原本就登記在我名下」這一句話,由於您未提及這房子是您婚前即已取得之財產?還是婚後取得之財產?因此話要從這兩頭說起。
1.是婚前取得而登記在您名下的話,當然這房子的所有權一定是您的,不管您和先生先結婚、後離婚,房子的產權都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變動而受任何影響。
但有一點要注意,如果您曾經為了替先生清償債務或是為了幫先生的忙而向銀行或錢莊借錢,並把房子拿去設定抵押的話,將來可能會發生萬一先生還不出錢時,債權人就有權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來查封拍賣您的房子。
這時您和您先生有沒有離婚,從法律上來看~這是兩回事;換言之,房子被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的部分,並不會因為您已經和先生離婚了, 所以這個抵押權就自動消滅。
2.若房子是婚後(即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登記在您名下的話,原則上這房子的所有權仍然是屬於您的,但會不會受到離婚的影響,又要再分成兩個方面說明:
(1)首先,如果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話(所謂的特有財產),此時房子的產權就和前面所說的婚前取得情形一樣,房子都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變動而受任何影響。
(2)如果房子不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話,這個時候,房子就有可能成為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下的標的。
不知您們的婚姻關係是經由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的方式而解消的?
若是協議離婚的話,離婚協議書上有沒有就財產 (包括動產,例如,錢;不動產,例如:房子)方面為如下的約定:
「雙方均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之主張」?
有約定的話,這房子~你的就是你的,不會再有什麼問題了。
如果沒有如此約定,而房子也不是您婚前早已取得或是您婚後的「特有財產」 (即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的財產), 那麼稍有顧慮的地方是~您前夫將來不知道會在什麼時候跳出來,主張說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他也有幫忙付房子貸款或者主張說房子是他出錢買來,因故(怕被追債或是為了脫產)所以才登記在您名下的。
所幸這種情形並不多見,而且您也沒有提到這一點,就算有這種可能性,前夫的這個主張也是要由他來負舉證責任的。
此外,雖然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但有些做丈夫的,會在買房子的時候,把房子所有權登記在太太名下,然後先生自己在這房子上設定抵押權,目的也是在確保先生自己對房子有一定的權利。
因此您要查一下您前夫有沒有在房子設定抵押權,如果沒有,那就更可以寬心了。關於房子部分的回答,在此告一段落。
至於您擔心前夫離婚以後,他在外面的債務會不會影響到您的部分,因為您們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原則上,如果他在外面有負債,完全與您無關,所以您不必煩惱!
由於您沒提到您與前夫之間有沒有小孩的問題,如果有的話,唯一要注意的一點是,若前夫因故身亡而留有大筆債務的話,事涉繼承的問題,若前夫死時的情況是負債大於資產時,將來您的子女就要考慮到法院去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於此併予指明。
願您早日走出傷痛的陰霾,邁向新的人生旅程。
發問的這位太太:感謝您~這對我幫助很多。
您好
冒昧是否可以請教您 .
婚後我和先生買了透天房子. 貸款由他支出.登記在他名下.生活費由我負責.近期我想要求他把該房子的土地轉讓給我.屋子依然歸他名下.這樣是否就可以不用付契稅呢? 因為契稅的金額好像是過戶中費用最高的.先生應該不願意付這筆錢把房子過戶給我.若只贈與土地給我 房子還是登記在他名下 我也可以有點保障.也不用擔心,他會私自將房子賣掉.請問是否可以呢? 這樣是否會比 預定設定 還有保障呢?? 非常謝謝您的解惑 !!
(vivi0220@gmail.com)考慮到自身權益保障的問題,把建物與土地分別登記在夫與妻個別名下,似乎有點奇怪?
為何不是考慮將房地共同移轉登記為雙方共有,夫妻各對房地擁有2分之1的持分,
才是比較務實務的做法
至於契稅等有關所有權移轉登記衍生之稅費問題,建議已可請教地政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的代書
此節不是本人專業領域,諒察!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8/05 21:18回覆房子雖是婚後才買,屬婚姻關係存續中取的之財產,但一般人不會特別在結婚後跑去法院辦理約定夫妻財產登記,所以有關夫妻財產的問題,悉依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換言之~在正常情況下,是誰名下的財產就歸誰所有,只有在發生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這種夫妻婚姻關係消滅時,才會出現你所問的問題。
留言提及離婚時,房子是否有可能會被配偶請求分一半的情況?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指有人要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時,那棟婚後才買的房子,此時有可能成為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的標的物,一般來說~這還要和其他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取得的財產一起納入計算,不會單單只就房子本身來計算。
如果先生財產比較多,假設是500萬(不動產也可以按離婚時的市價換算成錢),太太比較少,假設是300萬,雙方財產一減,差額是200萬,那麼離婚時,太太就可以主張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請求先生應給付100萬 (除以2)。
所以~你的問題,只有從上述的方向去思考,無法單就一棟房子的問題去思考。除非雙方是透過協議離婚,個別又針對特定的財產進行協商分配事宜,否則對於夫妻財產毫無概念的一般人來說,是很難三言兩語把答案說清楚,講明白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3/06 01:21回覆留言敬悉:
套房是結婚前所購入並登記在妳名下,屬於婚前財產,不會列為婚後財產所得而成為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權權的標的,除非婚姻關係中你百年之後,房子成了遺產的一部分,才會被配偶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總之妳結婚後,該套房不會成為配偶可以主張要分財產時的標的物。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2/20 09:35回覆您好:
請問在婚姻存續中所購之房屋女方名下(由女方及娘家出資付頭期款)男方從婚後並無固定給生活費且無出資,購屋後每月給付兩萬至小孩帳戶(103/6交屋後,購屋前生活費用無固定交付)結婚8年7個月,有一半ㄉ時間沒上班沒給家用,小孩出生後固定給付一年後,(男方匯款金額都有紀錄婚後至今匯款金額不到50萬小孩目前四歲),請問如果談離婚男方可主張不動產ㄉ分配嗎?我要如何避免南方參與分配呢?麻煩您了,謝謝您..
(irene.bst@gmail.com)留言敬悉:
既然是討論到離婚的議題,那要看你們是走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而定。
若是以協議離婚的方式去談,只要雙方能達成共識,那麼就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雙方均須拋棄對對方主張夫妻賸餘財產請求的權利。
若是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那麼夫妻財產的問題會比較複雜,一如留言所提及男方的情形,就看在家事法庭的調解程序中,能否先透過調解庭協商解決彼此的問題,否則就只好由法官審理裁判。
當然~若是走到裁判離婚這一步,因問題會較為複雜,故就你個案情形,建議你最好是請律師協助解決較好。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6/11 00:33回覆您好,
想請教您,我與妻協議離婚,房子為婚後我爸媽出錢所買,妻有負擔房子的部份費用30萬,妻要求我在協議書上載明:我支付她30萬後再把一半的所有權過戶給我,請問您,我應該在協議書怎麼寫才好.....
如果你是甲方,妻是乙方,那麼就依你所言,協議書的條款可寫為:
乙方願於甲方支付新台幣30萬元後,將名下坐落於00市00路00號00樓之房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
技術面的做法,建議透過代書辦理,身為甲方的你將30萬元台支本票交由代書保管,乙方也將過戶所需印鑑證明等物件交由代書,等代書完成過戶手續後,再由代書將權狀及款項分交甲乙雙方即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2/12/26 02:2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