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輛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的折舊
因車禍被撞的車輛因毀損嚴重而無法修復,或是維修費用比這輛車的殘值還要貴上許多時,此時不論這輛車是否超過它的耐用年數,肇事者應以金錢賠償被害車主的損失,被害車主也只能請求金錢賠償。《民法》第215條的規定參照。
目前實務上是根據﹝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將汽車的耐用年數定為5 年,採「平均法」計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每年折舊率為0.2,亦即每年折舊5分之1的方式來計算。舉例來說,某甲於7年前以市價120萬元買的自用小客車,因某乙的過失被撞而毀損,若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因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 年,某甲這輛車已經開了7年,超過表定的耐用年數,因此僅剩「殘值」。
殘值=汽車取得的成本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 + 1)
120萬元 /( 5 + 1 )= 20萬元(殘值)
因此某乙需賠償相當於殘值的金額,也就是20萬元給某甲。
車輛因車禍受損而衍生折舊的問題,一旦當事人不能透過協商取得車禍賠償的共識時,最好能透過具相關專業背景的公正機構以「鑑價」的方式來解決,避免訟累,才是上策。
法蘭客 新作
《出車禍了!然後咧?》2017年8月出版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車齡超過五年,報廢不能以市價行情來求償嗎?如果以殘值來算被撞的僅民事賠償蠻吃虧的.
又對方酒駕,不合解除民事外,還應有怎樣的懲罰.
(skyeylin@gmail.com)車齡超過五年,法院判決實務上,就可能會以殘值計算該車之剩餘價值,這是因為法院現在還找不到一套更客觀的判斷標準,而不得不然的做法。當然法官也可能依具體個案做出不一樣的判決來。
如果原告主張以市價行情來求償,當然可以,只是能不能說服法官如你所願,又是另一回事,畢竟被告此時通常不會坐視原告的訴求而不做任何有利自己 (指以殘值計算) 的答辯。
至於對方酒駕,則看其酒測值多少?及是否肇事等因素而異其處理。可能只有罰鍰,也可能會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等罪責。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4/12 15:15回覆感謝法蘭客
格主說明
對方薪資以及精神賠償兩項都有請求
假設對方無法證明自己確實有產生"薪資短少"
是否可以不支付這項請求
更何況我與對方是下班時間一小時內發生的車禍
理應屬"公傷"範圍,職災方面我有聽朋友轉述
若屬公傷,除了可以申請公假以外,考績評比也不受其影響
請問這是真的嗎
假設對方無法證明自己確實有產生"薪資短少" 是否可以不支付這項請求?
A.既然無從舉證證明,法律上自然不須就其所主張之差額負補償之責。
更何況我與對方是下班時間一小時內發生的車禍,理應屬"公傷"範圍,職災方面我有聽朋友轉述
若屬公傷,除了可以申請公假以外,考績評比也不受其影響,請問這是真的嗎?
A.可否請公傷假?是各當事人所屬機關或公司行號規定而定;傷者考績是否會受影響,亦未必與車禍有直接因果關係,若因車禍而須長期休養,故影響其未來考績,亦應舉證證明,是否合理或屬實?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因此雙方如無法就此達成共識,最終仍需訴請法院公斷。以下的文章,提供您參考:
車禍損害賠償,包不包括公務員的考績獎金?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1294492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3/18 22:29回覆您好
請教,本人日前與人發生一樁機車擦撞車禍
目前尚在和解中
對方表明機車已經無法修復(尚未不清楚是否已經報廢)
告知我因為無法修復,希望我直接賠償全新機車的半價
請問這個部分是否可以與對方協調 以殘值或是以中古車價論呢?
另外再請教一點
對方要求薪資賠償,理由是醫囑有開立需休養時間
但若對方確實有回去上班,也未因請假或是其他理由被公司扣薪
這個賠償我還需要支付嗎?
以上感謝
留言敬悉:
車禍造成機車已達無法修復的程度或修富需費過巨,超過該車的市場行情,一般就是賠償該車出事前相當於市場行情的價額,以代替回復原狀。
如果對方希望你直接賠償全新機車的半價,那也要看所謂的半價是否符合前述相當於該車出事前相當於市場行情的價額而定。
這部分當然可以與對方協調,至於是以殘值或是以中古車價論,就看該車出廠年份而定,車齡老舊超過5年以上,可能就是以殘值計算了。
倘車禍有造成對方受傷,以至於無法上班工作,受有薪資損失,視醫師診斷證明所載休養天數及其薪資所得賠付該部分之損失,亦屬合理。若有上班又有薪資可領,除非薪資較車禍前有所短少,應補其差額之賠償外,求償薪資損失,似乎較無理由;但就算不合理,對方仍可請求車禍造成體傷的精神賠償,因你未提及此節,故於此併予指明。
以上說明 ~ 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3/16 22:5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