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錄於【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討論車禍糾紛中車輛折舊的問題,要從三種情形來看,(一)是受損車輛維修費用中涉及的折舊;(二)是受損車輛可以修復的折舊(此指車輛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三)是受損車輛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的折舊,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車輛維修費用中的折舊
車禍受損車輛送修後,修復費用通常包括維修工資與車材零件的更換,當車輛受損尚可修復且修復費用中也含有車材零件時,除了維修工資(工資沒有折舊的問題)外,修復費用應將報廢換新的材料費扣除折舊。
依據﹝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汽車的耐用年數為5 年,機車的耐用年數為3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汽車每年折舊率為0.369,機車每年折舊率為0.536,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的月數相當於全年的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法蘭客有輛開了二十年的老爺車,由於少開且保養得宜,車況還不錯,若以汽車規定的耐用年數只有5年來看,這年限也未免太短了點,似乎與現實有些脫節,且耐用年數究竟是從出廠日起算?還是從領牌日起算?好像也沒定論。
折舊 = 材料費 X 0.369(汽車折舊率)或0.536(機車折舊率)
賸餘價值 = 材料費 - 折舊
據上所述,材料費扣除折舊後的賸餘價值,才是肇事者應賠償被害車主的實際金額。舉例來說,甲開了兩年的汽車因乙的過失而撞壞,維修費用共計15萬元,其中包括工資5萬元,材料費10萬元,對於甲受損車輛所支出的維修費用,乙應該賠償多少錢才算合理?
維修費用中的材料費花了10萬元;但甲車開了兩年,基於材料費的部分要扣除折舊,所以折舊後的賸餘價值:
第1年的折舊
10萬元(材料費)X 0.369(折舊率)= 36,900元
10萬元(材料費)- 36,900元(折舊金額)= 63,100元
第2年的折舊
63,100元 X 0.369(折舊率)= 23,284元
63,100元 - 23,284元 = 39,816元
因此材料費經計算兩年的折舊後,這部分的賸餘價值應為39,816元,加上工資5萬元的部分,乙賠償甲受損汽車的維修費用金額應為89,816元整,而非原先的15萬元,始屬合理。
如果被害車主未將維修費用中的材料費扣除折舊,當肇事者看到金額高得嚇人的維修費單據時,自然會誤以為是被害車主獅子大開口,也難怪雙方要為此發生爭執了。
《未完‧待續》
法蘭客 新作
《出車禍了!然後咧?》2017年8月出版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這確實是個好問題,以前我也沒有特別去想過。
不過我個人認為大型重機只是在路權上,比照汽車的路權行駛
本質上大型重機還是機車,所以似乎是適用機車的折舊率,比較合理。
個人意見,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9/15 14:15回覆您好~最近發生一場車禍,現場雙方都沒有受傷,
是我不小心撞到別人,我的錯願意負責,對方是15年左右的三菱中古車,對方堅持用他的車廠修車,
出事隔天一起去了對方的車廠,車廠開出來的維修金額是7萬(工錢佔5000),我當下在那張維修估價單簽名了,也先付了
3萬因為, 但是事後回家越想越不對勁,我不是車主為什麼事要我簽那張單據,另外我因該自己也找自己的車廠估估看他的維修是不是真的需要這麼多錢,所以後來我請我的車場估價只需要3.4萬,所以我跟對方就開始僵持了,我希望最多就賠他4萬,但是他堅持7萬修車費+租用代步車費用
所以我們上了調解委員會,也沒有結果調解不成立
我想請問的是,之後有可能要上法院,我後來知道有車體折舊的事情,我覺得我願意負擔4萬已經很合理,因為我願意幫他修到好,是他堅持一定要他的車廠修,但是我擔心我之前簽的那張估價單有什麼法律效力,會有影響嗎? 想問問這方面
謝謝您
等將來看是誰對你主張未付的修車費用(及代步費),
再針對這部分你認為不合理的事實去進行答辯與訴訟攻防吧!
你在估價單上簽名,這簽名代表什麼意思?也要由你自己去向法院提出說明
我認為目前你只能靜觀期其變,看是誰會對你起訴求償 (車主?或修車廠?)
並就其主張的事實及理由為何?再做因應。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09 14:08回覆請問假如機車已使用三年半 假如要對對方索賠
是以殘值計算為原車價8萬/(3+1)=2萬
但因材料費不滿1萬元
還是以維修材料費逐年折舊去計算?
是最多計算三年? 會被對方要求折舊? 謝謝
機車車齡過3年,若僅剩殘值,則視修車費是否高過換算殘值的金額而定
修車費高過機車殘值,以殘值計賠;
未高過殘值,則扣除修車工資後,更換零件的部分仍有折舊的問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7/29 12:04回覆我上班騎車通勤,停紅綠燈被聯結車從後方追撞,依照您所訴的折舊方式計算,我的機車九年了不就連修理的價值都沒有直接報廢了嗎?
(shark@sankitai.com.tw)法蘭克你好,近日我的單車因為要申請國賠,看了你的文章之後才比較了解折舊率的問題,因為我的單車購買至今未滿半個月,所以想跟你確認一下我的計算方式正確與否:
修理費用20,000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折舊=20,000*0.536(折舊率)*(1/12)=893元
實際賠償費用:20,000-893=19,106元
不知道以上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kevin7278@gmail.com)你說你的車是"單車"?那是機車?還是腳踏車?
是腳踏車的話,應該不適用有關本文章中所提的折舊計算方式,本文僅針對汽、機車的折舊計算提供網友參考而已,可能你有所誤會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4/20 21:25回覆唉!這是目前實務 (即法院與保險公司) 的通念及做法,在沒有更客觀的標準可供參考之際,似無他法。
(我自己開了十多年,駕駛里程不到8萬公里的老爺車上路,一樣要自求多福啦!)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3/01 21:52回覆耐用年限,是告訴你這部車合理正常使用下的年限,5年則是政府訂的過時標準。
超過耐用年限的車輛,在法律上可能會被認為只剩殘值的意思。
車齡8年的車子,過了耐用年限,可能就只剩殘值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1/18 01:1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