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訊的不對稱,讓欠缺法律常識的人,為尋求問題解決之道,疲於奔命;讓有基本常識而不具法律專業的人,難以確定解決問題的作為是否正確;至於具備專業與握有法律授予權力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則立在整個法律體制架構的頂端,主導並決定一切問題最終解決的方式與結果。
第五回 公訴第一審~被告甲的部分
甲、乙兩人先後被不同的檢察官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案子進了法院,也先後分由不同的法官進行審理...
先被起訴的甲還是花錢請了一位律師繼續為其辯護,審理過程等相關細節,外人自不清楚。
------- 被告甲第一審的宣判 -------
兩個月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出爐了。
判決主文:被告無罪。
本案承審法官採信了辯護律師以「大水庫理論」為被告甲開脫的理由,認為甲當時手上有數張不同面額的發票可以用來核銷其他的補助經費,只因一時疏忽才誤用了已核銷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的發票,且被告甲所提供其他尚未核銷的發票,有的消費金額甚至還超過誤用的那張發票面額,據此而認被告甲應無貪污的犯罪意圖,故宣判無罪。
第二回合,甲在律師專業的協助下,面對公訴組檢察官的訴訟攻防之戰上,又再一次獲得了勝利。
第六回 公訴第一審~被告乙的部分
此時乙的官司還沒開庭。乙雖沒有拒不認罪,但聽聞同事甲獲得法官無罪判決的結果,對於自己過去一向請求庭上念在初犯,盼能給予改過自新的立場,不禁也因此一判決而心生動搖...
乙心想:
將來開庭,法官問我要不要認罪時,到底要說認罪?還是向甲一樣,說不認罪呢?
六神無主的乙,為此困擾了許久;但乙沒錢可請律師,正不知如何是好時,處理涉貪重罪的法院公設辯護人提供了以下的建議給乙參考...
公設辯護人:公務員涉貪案件是可以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律扶助,他們會委派律師免費協助為你辯護,你可以試試看。
乙轉憂為喜,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開庭前~終於指派了律師為其到庭辯護。
義務律師挺年輕的~他參考了被告甲先前無罪判決的理由後,於是建議乙將來開庭時的因應作為...
開庭時,審判長問乙:認不認罪?
乙依義務律師稍早的提點,向審判長表示:不認罪。
哪知審判長語氣突顯不悅,臉色凝重的告訴乙:那你的意思是要翻供囉?
審判長接著又說:我問你,你該不會是受到你同事甲那個無罪判決的案子影響吧?
(沒想到承審法官也知道乙的同事甲那件案子的判決結果...)
乙此時已被審判長那張撲克臉嚇得驚慌失措,不知怎麼辦才好?
審判長看了乙的辯護律師一眼,又說:
辯護律師,你是怎麼幫你當事人的?我給你五分鐘的時間,你到庭外去跟你的當事人解釋清楚。
乙跟著義務律師走出庭外,律師被法官"ㄉ一ㄤ"了這麼一下,無奈地對乙說:
看來這位法官才不管什麼「大水庫理論」,他可能有自己的想法...
乙聽律師講到這裡,腦袋一片茫然,都不知道等一下進去要怎麼辦了,至於律師後面又講了一堆什麼?分析了什麼?壓根就有聽沒有懂?
這一庭雖然開不到半個鐘頭就結束了,但乙卻像是坐了趟雲霄飛車一樣,只覺得天旋地轉....
進了法庭,法官又再問了乙一些本案相關的問題,加上公訴組檢察官也沒什麼加油添醋的事要說,於是審判長說:
本案兩個禮拜後宣判。
乙離開法院後,在回家的路上,心裡想著:自己真是倒楣到了極點!
請了律師 (雖然是不花錢的義務律師) 協助,卻好像和沒請律師一樣;再看同事甲無罪判決後,好像心情挺輕鬆的樣子,於是不覺地自問自答起來...
打官司,有請律師和沒請律師,是有差;難道請了律師後,花錢請的律師和不花錢請的免費律師也有差嗎?
法官對我語氣這麼兇!該不會是要判我貪污重罪吧?會不會要坐牢?這鐵飯碗還保不保得住啊?
------- 被告乙的第二次開庭 -------
兩個禮拜過後,被告乙的涉貪案也終於到了法院要宣判的時候了。
乙硬著頭皮前往聆聽判決結果,到底法官會怎麼判?是判有罪?還是像甲一樣獲判無罪?
這兩個禮拜,對乙來說,度日如年的心情,自不在話下....
但預定宣判當天,乙從上午等到下午,卻都不見法官開庭?
正感疑惑時,承辦股的書記官突然打電話告訴乙說:
法官對本案還有一些尚待查證的事實,需要釐清,會再開庭,請乙等後通知。
書記官說完便掛了電話。
乙一臉茫然...打電話請教為其辯護的義務律師,律師也不清楚怎麼一回事?
律師只說:
這種說要宣判,卻又臨時生變,然後又要再開庭的情形,在法院也很常見,請乙不要過於擔心。
乙心想~不擔心才怪哩!被告的人是我,又不是你....
開庭通知很快地寄到了乙的手裡,內容並提到要乙在開庭前,把乙在公家機關的職稱及所從事的業務性質與工作職掌交代清楚,以書狀陳報給庭上。
乙雖然不知道法官要這些資料做什麼?但還是趕緊依照通知上的要求備妥書狀,把法官要的資料陳報上去...
第二次開庭結束的時間比第一次開庭還快,十分鐘就結束了。法官又說兩個禮拜後會宣判...
若問乙要不要再去法院聆聽宣判結果?
乙搖了搖頭說:不想去了!等收到判決書再說吧!
此刻乙的心情,恐怕也只能用「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來形容了~
------- 被告乙第一審的宣判 -------
當乙正等待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時,甲在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卻遭公訴組檢察官表示對判決不服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只是甲老神在在似的,對於檢察官的上訴,好像一點也不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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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乙來說,該來的總是會來的。雖然乙沒有前往法院聆聽宣判的結果,但法官的判決書終究還是送達到乙的手上,所幸判決的結果至少讓乙感到 "如釋重負"!
判決主文:被告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判決理由認為被告乙所犯為《刑法》的普通詐欺取財罪,而非《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一審法官認為乙不成立貪污罪而僅成立普通的詐欺取財罪,關鍵是乙在重複申報已核銷發票時的公務員身分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上述規定中~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這個要件,所以改論以《刑法》普通詐欺取財的罪名來論罪科刑。
( 這也是為什麼法官要再開庭,要乙把在公家機關的職稱及所從事的業務性質與工作職掌交代清楚,以書狀陳報給法院的原因 )
乙雖然還是被法院認定有罪,和甲被宣判無罪的結果不同;但因已獲判罪名較輕的詐欺罪,又獲得緩刑 (連易科罰金都不必繳),而且又沒有褫奪公權(也就是喪失當公務員的資格)的問題,所以乙聽了義務律師的解說後,願意接受這樣的事實。
( 法官說了算~看來乙不接受也不行吧!)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刑法第339條第1、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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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乙雖然終於得知這樣的判決,但也高興不起來...
就像有標準的作業流程似的 (SOP),無論被告是如甲一般地被判無罪;或是如乙一般地輕判有罪,公訴組檢察官很快地就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對乙提起了上訴。
第七回 公訴第二審
乙現在的心情已無法用欲哭無淚來形容了,這件案子從事發至今以過了一年半,官司還是沒完沒了...每天上班的心情也都因為這件尚未了結的官司而受到影響...
快要瀕臨精神崩潰的乙,看到高等法院刑事庭寄來的開庭通知,已經面無表情了!
開庭當天~坐在庭上的法官是位年紀很大的長者,公訴組檢察官也換了人,年紀和老法官差不多,但不同於地方法院的年輕法官或檢察官,他們給被告的印象比較慈祥和藹可親多了。
老法官才一問話,被告乙一想到這一年多來所歷經的訴訟過程,不禁悲從中來,當庭哭了起來...
最後老法官竟然心有不忍地問了被告乙:那你希望我怎麼判?
(蛤?蝦米!法官會這樣問被告喔?!)
乙聽老法官這麼一問?嚇了一大跳~頓時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其實這一庭也沒開多久,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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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就在大家準備跨年歡慶迎接新的一年即將到來之際...
被告乙收到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了!
判決理由: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駁回了檢察官的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被告乙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但判決書最後仍記載著一句話:本案還可上訴。
對乙來說,維持原判的結果,本就是比較好的結果,像在意料之中似的 ~
但「本案還可上訴」這句話,卻又讓乙非常非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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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大樓的跨年煙火是如此的璀璨亮麗,但有些人的心情並無法高興的起來...
檢察官到底會不會上訴?沒有人知道 ~ 大家只能等...
等待時間的經過...等待上訴期間的經過...最好都等不到任何法院來的公文書,那就表示檢察官沒有再就本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了...
時間的經過,從跨年等到了農曆新年,家家戶戶都在放鞭炮慶祝的同時,被告乙的心情也終於如釋重負了。
為什麼?
乙的所屬機關向法務部廉政署查證過了,本案檢察官沒有再提上訴,所以本案已經判決定讞了。
想當初~甲、乙兩人的涉貪案也是由法務部廉政署送出去的哩!
至於被告甲的判決結果,想必也和乙的判決結果一樣。
最終回 法官說了算?!
說真的,法蘭客是法律科班出身,自己也習法多年,對於這件案子的法律程序從開始到結束,發現法律真不是一般人 "玩" 得起的...
回顧本案被告乙的訴訟歷程,我們可以發現~
如果一開始在偵查階段時,檢察官對被告乙就以「刑法普通詐欺取財罪」處以緩起訴確定的話,就不會有後續的法律程序了,不是嗎?
這雖是法蘭客的「後見之明」,但透過本案偵查與訴訟階段的各個不同歷程觀察,我有時不免也會產生懷疑?就是法律的專業到底是專在哪裡?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律人都是本於自身專業與良知、良能,在從事法律相關實務的工作,只不過法律人如果能多體諒一下當事人面臨的處境與心情,就算是法官說了算,對於偶犯而非十惡不赦的被告,偵查或訴訟過程中如果能多一點對人性的溫暖與關懷(所謂的法中情或法外情)的話,或許這個世界會變得更美好些,也說不定喔!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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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檢方以重罪名起訴。(高院的法官大多比較資深,會和藹可親哦?受命法官或審判長會問被告,你希望我怎麼判嗎!?那重罪嫌疑犯,都用哭招就好啦!
院方變更法條判決。
檢方竟未上訴至三審。
一審的法官很認真,還加開一庭。或許是遇到原二審調來的法官吧。
讓人不免質疑檢方操守???????????
(5611@yahoo.com.ew.)
你好~
你們提告刑事傷害告訴,但被告在起訴前卻已死亡,你說的法院,應改是為不起訴的檢察官所署的地檢署,不是法院。被告既然已經死了,就沒有被告,檢察官這樣做是沒錯。
申言之,偵查中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中說~如有不服,得聲請再議。
這在你們這件刑事傷害案中,再議是沒有用的。
那我們接下來到底要如何做?
你們應該另提民事賠償訴訟,針對死亡被告的法定繼承人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如果你的法律概念不是很好~建議你們至少要請律師請律師代為撰狀,花個撰狀費及訴訟費,請法院判決令被告法定的繼承人負賠償之責。
因我不知為何傷害案~你們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這其中有什麼樣的關連?
這中間是否有你描述不清的地方?
到底本案是車禍案的過失傷害?還是故意傷害被害人的普通傷害罪?罪名不同,效果也不同,一般只有車禍涉嫌過失傷害時,才會與保險公司的理賠有關。
有必要的話~請你再就事實部分留言說明清楚,否則我也不知道為何你的傷害案件會與保險理賠有何種事實關聯性。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3/26 05:41回覆另有一案例:某親友機車被竊,已向派出所報案。
後因竊嫌騎該機車隨機搶包後棄車逃逸,該親友為此竊案被調查傳證數次,須來回奔波多趟自行蒐集有利於已之證據〈除了派出所備案紀錄外,失竊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未涉案?〉。
若非竊嫌後來落網,失竊人豈非無寧日?〈天龍檢?〉
法律怎麼判?自由心證占極大因素。
如何拉近檢調系統與法官系統之間的法律觀念差異,甚至不同法官之間的判決差異,在在都需要努力改革。
例如本案很清楚,成案就是普通詐取財物案,若堅持以貪污罪起訴,萬一不得緩刑,則以法律巧門動輒貪瀆百萬千萬者,何以反而能全身而退?
國民旅遊卡本是促進消費美意,為貪求小利而以假報帳惹上笨官司,得不償失。
曾有路人不經意攀折屋外對面巷子空地的小樹上花卉之報導,被屋主撞見提告,據悉被以普通竊盜罪起訴,折騰多時而身心俱疲,此寧非怪栽?
"乙"後來還是好運遇到了有慈悲心的法官
如法蘭克一句經典"法律真不是一般人 "玩" 得起的"
遇到事,還是得請敎有經驗的律師,所以"甲"真的就沒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