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依據最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民國92年起實施,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詹森林以前未曾當過法官,故就不適用終身職的待遇。
而再依據最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又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3款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64、65條之限制。
上段所述3款規定,首先是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立法委員73人,每縣市至少1人,其次是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立法委員3人,最後是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共選出34人。
由此看來,目前的中華民國國內,對大法官有提名權的總統、有同意權的立法委員都是由中華民國公民選出來的,所以大法官是必須間接對中華民國公民負責,法學教授出身的詹森林應該不會不知道,不過,我想他大概是因為從小到大生活優渥順遂,也可能就跟那些廢死聯盟成員或民主進步黨政客一樣,沒怎麼接觸民間、社會底層真實的生活面貌,因此不知民間疾苦。
他們常有的論點,不外乎是死刑制度是殺人機器故須銷毀,但是對於罪證確鑿且罪大惡極的犯人,卻是想方設法找理由為其輕判或免除死刑,這不免讓人覺得他們就只在意犯人的人權,而不在意一般安分守己之民眾的人權;再來常有的就是死刑不能嚇阻犯罪,那如果死刑廢除後,犯罪事件增加了,這些人要負責嗎?
大法官因間接民意而獲得任命,領的又是民眾納稅而來的國家薪水,如今倘質疑民意,認為不用順從民意,那麼可能就必須要檢討這個問題:為何民眾要繳稅養大法官?為何要將大法官解釋視為法令一般地參照?是否就可以不用繳稅養大法官?是否就可以不用理會大法官解釋?
今天有這麼一個大法官直接嗆明說他不甩民意,那麼我想,今後就還是抵制,當初同意詹森林及其幾個與民意作對,堅持廢除死刑擔任大法官的立法委員,以及提名這些大法官的總統及其所屬政黨好了!
綠色神教的乩童,當然囂張到底,
這些牛鬼蛇神,通通該下地獄。
大法官現在是憲法與法律的太上皇,恣意解釋並且造成違反人民法律情感的結果,最後讓大家鄙視法律,難怪司改民調不滿意高達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