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反映之地點,經查位於新北市新店區莊敬段490-1地號土地之範圍內,係屬【新店都市計畫】農業區,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
又因為本案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爰土地使用尚涉及【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規定,後續若被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便會移請該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科依規定及程序進行裁罰。
其次,本案陳情民眾尚有反映廢棄物堆置、噪音等兩大問題,這涉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業管的【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而這看起來明顯是新北市政府民意信箱的案件,故新北市政府的總收文人員應該要同時分給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由該兩個單位分別就其業管權責辦理之後,再各自逕復陳情人。
再來,本案還有牽涉到的疑似農地違章工廠的問題,這涉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的規定,照陳情人所言,該處工廠已經數年堆置廢棄物、製造噪音而未見改善,依我看,第一種可能原因,會是對方已經跟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跟工業發展科申請特定工廠輔導,罰不了。
第二種可能原因,是他們儘管被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罰,但由於家大業大、財力雄厚,罰鍰對他們來說只是零用錢般的小數目,因此始終罰不怕,也就沒有改善的壓力,故我覺得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科應考慮,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0條規定,將案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三種可能的原因,則是當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的稽查人員到場稽查廢棄物或噪音之時,相關人員立即停止違規作業,或者也一樣是因為罰鍰及其他行政處分不痛不癢,也就沒想要改善,不過【廢棄物清理法】裡面的罰則也有刑事罰,故我覺得,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也應視情節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相較於行政罰來說,臺灣的違規仔大都還是較為忌憚刑事罰,所以我目前覺得,對於譬如本案涉及的農地違規、廢棄物堆置,若確定情節已經重大到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關單位就還是要移送,以維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