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 樓 SCFtw2 發言於2014-11-21 21:40:38
一、兩公約並不是廢死公約,廢死公約是另外第三個公約,必須單獨簽,臺灣的記者不是無知就是不敢說。
二、簽兩公約時可以自己完全自由地加保留加但書,不需要聯合國核准,別國也不得有異議。許多國家這樣做,如美國加了一大堆保留和自行解釋,結果簽了差不多等於沒簽,美國執行死刑歐盟就從來不敢吭聲。所有這些各簽約國的實際保留情況和國際公文聯合國都早已在網路上完整地全文公開。這些事臺灣的記者不是無知就是不敢說。
三、馬英九從法務部長任內開始就一直非常清楚臺灣的民意長期八成反對廢死,但他是個廢死買辦(他在哈佛的博士論文老闆孔傑榮是個有名的廢死領袖),又想討好歐盟,竟然強姦民意毫無保留地簽了字,在王清峰被民意逼下臺那時他竟然斗膽公開宣稱廢死是國家長期政策,後來每次執行死刑時【馬英九這個無條件接受兩公約的簽字】都為中華民國招來歐盟的言語羞辱。所有這些,每一點,天天高喊民主的臺灣記者從來不敢批評。
四、最高恐龍院近年來在刑法第57條內自行造法,大量修積善功,根源就在【馬英九這個無條件接受兩公約的簽字】。臺灣的記者至今不敢因此指責馬英九。
以上這些希望各位關心臺灣的納稅人充份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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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80138.shtml
張彥文每天抄佛經 「可能影響量刑」
【2014/11/21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4.11.21 09:49 am
張彥文律師李昊沅說,張每天都在看守所抄寫「金剛經」,再交給雙親帶到廟裡燒給林女,希望經文能迴向給女友,讓她能前往西方極樂世界,張甚至還寫懺悔要給林母,希望有機會出獄能替林女照顧她,但信件始終不敢寄出。
「張彥文在看守所抄佛經懺悔,法官量刑時一定會考量。」曾擔任法官的律師孫正華表示,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法官必須慎重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來量刑。律師曾勁元也說,抄佛經可能會讓法官認為他有懺悔之意,難怪社會上流傳「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的說法。
一名資深法官說,近年來因我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司法制度有逐漸往廢死方向發展趨勢,法官量刑自然也就會參酌兩公約精神;被告犯行如果不到罪無可逭、欲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程度,大多不會判死刑。
他說,前兩天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又殺害滅口案沒判死刑,引發社會議論,但法官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審判,一旦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落差,就飽受外界批評,實在無奈。
孫正華認為,我國無期徒刑在服刑一段時間後可獲假釋,與死刑間的落差太大,政府應修法或擬訂周全配套措施,讓重大罪犯長期服刑,為自己的過錯付出應有代價,化解社會上對於判死刑與否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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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12000905-260109
短評 - 法官的擋箭牌
2015年03月12日 04:10
本報訊
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案日前一審宣判,合議庭法官判了冷血凶手鄭捷4個死刑,這項判決獲得絕大多數民眾的支持,檢察官的起訴完備,與法官的適法裁判,雖不能改變既成的事實,但至少給被害者家屬一個公道。
這件案子的判決,對那些執意「千古艱難唯判死」的法官,不知道能引起什麼樣反應,是竊喜於案子沒找上自己,還是說即使分到案子,依然能為連道歉也不願對被害人家屬說的鄭捷找到生機?
這4年來,自馬英九總統發布實施兩國際公約後,法院判死定讞的人數逐年下滑,100年的死刑定讞為16人,隔年7人,102年為6人,去年更只剩下1人。這可不是台灣的治安變好了,而是法官找到了可以不判死刑的「理由」,拿兩公約當擋箭牌。
期間,包括湯姆熊割喉魔曾文欽、輔大女生白骨命案凶手黃文進、性侵殺害少女的許川,先後都被認定尚有教化可能,獲判無期徒刑。民意對判決反應激憤,有婉君直接嗆聲,拿國際公約當擋箭牌的法官根本不配當法官。
實際而言,兩公約的法律定位與我國刑法平行,並無較高的法位階。因此,在台灣主流民意仍不主張廢死,而立法院也未對現行刑法中死刑修法廢止前,部分法官屢屢拿兩公約作為替凶手找出一線生機的「免死金牌」,無疑架空我國死刑制度的量刑考量。
至於兩公約所訂「最殘忍的謀殺案才能判死」,主要是要求法官對死刑判決的慎用,這種抽象的法律規定,絕非法官以凶手犯後有悔意為由,漠視其犯案時凶殘的惡行,做為免死的藉口,否則鄭捷若說有悔意,法官是否也可引為免死的理由呢?
備受矚目的孫國晃焚殺博士生案,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連續2次將死刑撤銷發回更審,引發外界質疑法官是否堅持不判死,果真如此,該法官就該自為判決,寫出被告不該判死的理由,來說服死者家屬及社會大眾。法官可以不在乎被外界譏為「恐龍」,但卻不能背離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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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30000471-260102
新聞分析 - 徒具形式生死辯 這庭不開也罷
2015年01月30日 04:10
林偉信
3年前,一場由全國逾三分之一法官發起的「司法革命」,迫使最高法院廢除了保密分案的陋制,並實施生死辯新措施,但這個為確保慎用死刑的辯論庭,目前卻成為終審法官規避責任的擋箭牌,藉由徒具形式的程序,掩飾自己不敢判死的心證,這樣的生死辯不開也罷。
依法論法,現行訴訟制度,採一、二審事實審,終審只進行法律審,涉犯死刑的犯罪事實及量刑調查都屬一二審法院權責,但下級審法官窮盡方法,為被告求其生而不可得,判處死刑後,最高法院經過生死辯,卻仍吹毛求疵,不自為判決,硬把死刑撤銷丟回二審,惹來非議。
以昨日被最高法院第3次撤銷發回的孫國晃殺人案為例,終審法院屢次指責下級法院判決理由矛盾,天馬行空地雞蛋裡挑骨頭,就是不願承擔責任,將案件推回更審,讓人質疑生死辯是否「開好玩」的。
判死是剝奪被告生命權,在判生判死的煎熬中,許多法官承受莫大的心理折磨,但職司審判的法官不應將責任往外推,不敢明說不判死,卻屢對二審判死的上訴案說三道四,躲在最高法院內,用一句「撤銷發回」來塘塞。
將「驚世媳婦」林于如判死的最高法院審判長石木欽去年升任高院院長時,主張廢死的法界人士諷刺他是手中染血的「院長」,更有人發起杯葛他的人事案,這種反撲力道,讓許多終審法官普遍存有「壞人不要我當」的鄉愿心態。
生死辯制度,是為了彰顯對於動用死刑的謹慎態度,及對生命權的尊重,而法律明訂的死刑制度,條文列舉在法典上,法官只是法律的代執行者,應有「若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均無憾矣」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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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xSCFtw2 • 12:25 noon
前法務部長馬英九用的法務部長都跟他自己一樣:
一、主張廢死
二、概為廉吏
三、能力平庸
四、法學素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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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05000376-260109
法務部理盲 法學變神學
2015年01月05日 04:10
中國時報 張升星(作者為法官)
《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電台使用任何節目、播放國外節目,或將節目輸出國外,均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NCC認為不分節目內容,一律須由公權力「事前審查」,違反保障言論自由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人民有發表自由及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嗣經法務部解釋認為: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廣播電視法》與兩公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兩公約。因此NCC決定,在修法前,不再受理無線電視廣播節目輸出及輸入的許可申請。換句話說,未來電視廣播節目輸出境外或自境外輸入,都不需取得NCC的許可。
法務部的依據是《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凡不符兩公約者,均應修正或廢止。然而《施行法》上述規定卻是明顯違憲。憲法規定的法律位階非常明確,憲法>法律>命令。《施行法》既然只是「法律」,其法律位階與其他法律完全相同,憑什麼要求其他法律必須修正或廢止?這並不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因為《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貪汙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但是沒有哪個特別法可以排除「所有」的法律,那是《憲法》獨占的優位效力!偏偏《施行法》卻規定它自己是「所有」法律的特別法,適用立法的程序,竊取憲法的效力。如此明顯而重大的程序瑕疵,卻因兩公約倡議者的信仰偏好,完全視若無睹。
例如同樣是節目審查,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文化部的許可,始得進入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按照法務部的見解,試問: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兩公約牴觸時,文化部為什麼卻不必優先適用兩公約?尤其兩公約倡議者對此竟無異議?寧非怪事?《施行法》這種可大可小,忽強忽弱的法律效力,完全根據政治好惡而決定法律效力,這是什麼法理?
如果允許使用立法方式取得憲法效力,那麼近日討論熱烈的修憲議題,諸如內閣制、降低投票年齡等,乾脆全部比照辦理,由立法院通過「法律」,要求其他法律配合修正或廢止。如此「修憲」豈不省事?
無線電視廣播的特許經營,涉及頻道分配與文化主權,應由國家盱衡現況,做出政策選擇。歐盟成員間雖然主張「電視無國界」的傳播政策,但是奧地利、比利時、法國、荷蘭、德國、盧森堡等,仍然保留限制外國人發表自由的權利。只有強勢輸出思想價值的國家,才會鼓吹毫無設限的傳播政策,因為文化霸權正是「門戶洞開,主權弱化」的最大受益者。
法務部錯將《施行法》曲解為憲法效力,卻又不敢一體適用,猶如葉公好龍的攀附政治正確,把法學緒論搞成神學概論,這個理盲病灶,遠比行政效率低落還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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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於 2015/01/05 13:01回覆.
敝國的“兩公約倡議者”很多,但陳A扁並沒有簽,“無條件”簽下兩公約因此為全體國民招來歐盟羞辱的是馬英九,主導國會核准的也是馬英九,搞出《施行法》這個國內禍端的還是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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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於 2015/01/05 13:03回覆.
http://classic-blog.udn.com/SCFtw2/1912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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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於 2014/11/23 03:15回覆.
123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11-16 15:23:55
"老天如有眼...........
就該讓幫殺死多人惡魔說項撐腰的,親自嚐嚐被凌虐痛苦極了而死的滋味!"
衹判這種殺人者無期的法官本人應該得到這種待遇,然後,在法庭上,這個法官的鬼魂看到聽到他還活著的廢死同道法官衹判兇手無期,然後,這個鬼魂氣壞了,大罵這個他的廢死同道在慷他之慨,在消費他的痛苦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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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11-16 17:14:17
67 樓 123user 發言於2012-11-16 10:08:02
大家都可以去殺法官了,記得殺了後去自首!這傢伙該死,但是這些法官更是該死,憑甚麼要我們優渥供養這些假仁假義的濫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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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這個衹判八年(或者讓八年刑期定讞)的法官以後去自首,依例判八年,依例關三年假釋,以後應該就沒有法官再表演仁人義士道德家了~~~ ^@@^
丫~~~臺灣真是個好地方~~~『吳王好劍客,百姓多創瘢。楚王好細腰,宮中多餓死。馬桶好廢死,法官多恐龍。』古有明訓丫~~~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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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502882.shtml
殺2女友判死上訴 最高法院將辯生或死
【2012/11/16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1.16 02: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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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於 2014/11/21 22:5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