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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8 12:55:53瀏覽1131|回應7|推薦82 | |
也許是嫌這世界不夠亂,或者是它本來就很亂 不管內政、外交、民生、經濟、國際社會 鬧劇演來總是風風火火 情節愈加煙霧瀰漫 恬無道理可循 但有沒有規則? 若不必遵守的也算數的話 那可多的是! ===== 話說 "年金問題"該不該是個問題? 那等於在問...法治國者..何? ...立法者依合憲秩序制定法律;司法者依法獨立審判;行政者依法行政 沒錯,重點只在於"依法"!! 依憲法第7條所規定的平等原則,以及大法官的平等解釋... 「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釋字第485、542號) 可知公平正義並不是具文!! 軍、公、教、勞、農年金所得替代率能不能相等 與能不能魚肉百姓的問題一樣 這種命題 參照國家根本大法就足有答案 顯然毋需浪漫公帑,讓敗類有機會既違法又裝瘋賣傻 再鬼扯 也只是證明那些受享全民俸祿者,沒有恩義而已! ===== 在中華民國仍舊攪和黨政內亂、急於數錢的春秋大夢中 曾幾何時 "釣島"戰雲 已經變成只是中、日兩國之間的事 是因為中華民國主權沒有國際認證嗎? 因為所謂的"中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嗎? 以上答案恐怕沒有錯 但因為有"美日安保條約",所以美國認為釣島是誰的就是誰的嗎? 難道中國不甩"美日安保條約",是因為無禮嗎? 那可不 根據(維也那)條約法公約第34條規定... 「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也就是說 "美日安保條約"的效果僅存在美、日之間 縱使美國再怎麼承認釣島是日本的 也只是他們自己窮開心的事 因為國際法規明文同意中國(或台灣)可以不受拘束!! 而日本也不會因為長時間占領釣島而享有主權 因為根據柏林總議定書第34、35條規定及國際判例所示... 「先占的要件有四:占領者為國家,非私人;必須是自始無主地;國家需以通知表明占領意圖;在該地行使有效管轄權」、「因時效取得的要件有三:必須有行使事實上的主權;其主權的行使,必須沒有被擾亂過;行使主權的時期,必須不曾中斷」 所以 釣島早在我明、清兩朝便納入統治,並非無主地 且日本的占領一直受到干擾,根本不會因為時效而取得釣島的主權 再說2012年 日本因為石源慎太郎搞出了一個釣島所有權人"栗原"的名堂 直接就是打掛了自己"占領無主地"的條件 真是夠貽笑國際的了!! 至於 中、日兩國是否會因為聯合國維持和平的約束,而不敢交戰? 我想不會 因為這種抵制戰爭的會議 得要有9個理事國全數否決才有效力 更何況 就像美國那樣直接對聯合國憲章和日內瓦公約犯規的侵略行為 也從來沒有受到制裁呀` 這世界本來就不過如此 ===== 國際間的問題 顯然沒有中華民國插手的餘地 更不要說管理內政,還不知道法律規定在哪裡的!? 或者是故意捨棄自己憲法,引用美國父親憲法的!? 真是有夠悲悽的 說到這 真想麻煩他們做點有用的事情 把刑法第160條第2項「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規定刪除吧` 請問誰叫"孫先生"啊!? 憲法前言就明指"孫中山先生"了 怎麼你刑法就要定得這麼隱諱不明啊? 都什麼時代了 現代人只會因為自保權益而批評議論當朝元首而已 誰會去污辱孫中山先生?!! 從民國24年錯到現在 也不懂得與時俱進 這要是被大法官釋憲,肯定又會以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把它廢掉的 難道是因為他們從來不用法律 所以根本就不知道律法長甚麼樣子? ===== 文章最後 祝福期許... 那些尸位素餐者 趁過年,好好培養一下「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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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