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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柔性刺扁」可以免罪乎﹖
2006/07/14 04:36:06瀏覽159|回應0|推薦2

新聞報導陸軍儀隊屈姓小兵﹐因在網上與友聊天時﹐有「刺扁」威脅之詞﹐已遭軍方羈押並送軍法審判﹐理由是﹕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意圖煽惑現役軍人暴動罪」。

北部軍事法院檢察署經調查後認為,屈肇康有「違反行政中立與軍隊國家化」之嫌。

怪怪隆地洞﹗陳水扁政權上上下下的行徑﹐「違反行政中立與軍隊國家化」之事實是不勝枚舉﹑「罄竹難書」的﹐可不是僅有「之嫌」而已﹐卻從來沒有被調查﹐更沒有被他們自己認為有「違反行政中立與軍隊國家化」之嫌﹗這樣「神聖莊嚴」的「行政中立與軍隊國家化」大道卻要由一個「小兵」來走﹐實在是一個「笑柄」﹗

屈姓小兵﹐不過是在服兵役﹐並非職業軍人﹐休假期間,在自己的 部落格抒發刺扁不滿言論而已﹐面臨最重可遭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命運。如果最後判刑確定﹐一生完了﹐台灣的不公不義又添一樁﹗

當然﹐「從嚴而論」﹐服兵役也是「現役軍人」﹐如果犯事﹐得送軍法機制處理。

但是﹐依據「神聖莊嚴」的「憲法」定義﹐陳水扁是「三軍統帥」﹐居然隨便指控在野政黨領袖「發動政變」﹐是否觸犯「現役三軍統帥意圖煽惑全民暴動罪」﹖

趙駙馬被求刑 8 年﹐但被交保﹐「因為」法官說趙駙馬之父趙玉柱被求刑 10 年都沒被羈押﹐「所以」按「比例原則」﹐被求刑才 8 年的趙駙馬就不該被羈押。

不知道台灣的法院以前和以後是不是都按這種「比例原則」來決定交保或羈押。但是﹐不去深思趙玉柱的未被羈押是否合法合理﹐卻以之為準而決定趙駙馬不該被羈押﹐台灣法官這樣地定義「比例原則」﹐真是世界少有﹑神乎其技的「邏輯原則」﹗

中外法治社會裡﹐即使被告是混蛋﹑王八蛋再加三級﹐被告的辯護律師都要竭盡全力幫助被告脫罪﹐所以趙建銘的辯護律師說要用一切辦法為趙建銘著想﹑證明趙無罪﹐是他做辯護律師的義務﹐這話說的沒錯﹗

但是﹐中外法治社會裡﹐按照「比例原則」﹐做為公訴人的檢查官﹐就該針鋒相對站在被告辯護律師的相反立場﹐就要為社會公益﹑為人民公益設想﹐盡一切辦法證明被告趙駙馬有罪﹗怎麼對重罪嫌犯趙駙馬的「起訴書」﹐寫得倒像是為趙駙馬撰的「答辯書」﹐處處替趙家設想呢﹖

更有甚者﹐中外法治社會裡﹐不論是經濟罪案﹑詐欺罪案﹑殺人罪案﹐所有刑事案中﹐一旦拘捕嫌犯後﹐按親疏「比例原則」﹐檢查官最先要問訊的對象之一﹐就是嫌犯的配偶 ( 夫或妻 ) 。怎麼台灣的檢查官就完全聽信趙駙馬被告一方的說詞﹐處處為被告之妻﹑陳大總統之女陳幸妤設想﹑體貼入微﹐從頭到尾都不傳訊陳女呢﹖這就是「陳家大宅」﹑「趙家大院」﹑「檢查官大度 / 大瀆」的「比例原則」嗎﹖

最「美妙」的是﹐檢察官對社會群疑最深之 SOGO 案的最高﹑最關鍵人物吳淑珍的問訊情況。檢查官毫無在一般刑事案問訊中所該做的旁敲側擊﹑攻其心防﹑交相對質﹑提出測謊等作為﹐居然是吳淑珍對提問所給的「完美無瑕」答案﹐檢察官幾乎有答就照抄﹐毫無「二面之詞」﹗看來吳淑珍部份就要這樣結案了。難道﹐這又是一種對自稱有「最高道德標準」的第一家庭所新發明的「動態比例原則」﹐或反「比例原則」﹖

如果臺東「搞軌案」的嫌犯李泰安﹐能幸福地由 SOGO 案中訊問吳淑珍的檢察官偵辦﹐對小市民李泰安對提問所給的「完美無瑕」答案﹐採用「最低道德標準」的「比例原則」﹐也是有答就照抄﹐不採任何旁敲側擊﹑攻其心防﹑交相對質﹑提出測謊等作為﹐早就被無罪開釋啦﹗鋒頭準比趙駙馬還健﹗

好吧﹗就這樣地利用「比例原則」吧﹗

經陳水扁 6 年臺獨政權鼓動之下﹐在台灣的族群對抗意識﹑藍綠對抗意識﹐敏感緊繃﹐無以復加﹐陳大總統指控在野政黨領袖「發動政變」﹐其可能煽惑暴動的力道﹐是可以遍及「全台灣」的﹗是可以致「千人激憤萬頭暴亂」的﹗是可以「殺人流血」的﹗是可以死人無數的﹐不是只有「刺扁」的﹗

那麼﹐不論從實質﹑象徵性的廣度﹑深度﹑可能引發後果的嚴重度﹐或「比例原則」來說﹐屈姓小兵在自己 部落格虛擬世界抒發的「刺扁不滿言論」﹐能跟陳大總統之公然向全民指控在野政黨領袖「發動政變」相提並論嗎﹖

為什麼「現役三軍統帥意圖煽惑全民暴動」﹐不「從嚴而論」罪﹐反而欲「從極寬而不論」罪呢﹖

也許我們把虛擬的「刺扁」說﹐改成虛擬的「阿扁殺人」說﹐能夠叫人更清楚﹑更冷靜地想想「比例原則」該怎麼定義。

請問﹐一個小兵在自己的 部落格虛擬世界指控「阿扁殺人」﹐或一個大總統公然向全民發表在野政黨領袖「偷竊國庫」的指控﹐按照給予趙駙馬交保的台灣法官之「比例原則」定義﹐是小兵該「從輕論處」﹖還是大總統該「從嚴論處」﹖

當然﹐在台灣﹐對「比例原則」﹑「動態道德觀」有不三不四定義權的大總統﹐就有權把他指控在野政黨領袖發動的「政變」﹐搖「嘴」一變﹐就變成說﹐他大總統指控的﹐是「柔性」政變﹐「你死老百姓」還敢對大總統加以「從硬」論處嗎﹖

屈姓小兵的命運如何﹐看來就在於代表他的軍法律師﹐能否依樣畫葫蘆﹐把屈姓小兵所發的「刺扁」之說﹐搖「嘴」一變﹐變成說﹐屈姓小兵所說的﹐只是「柔性」刺扁啦﹗

<<當年廢刑法100 條  現在抓小兵言論>>

傅雲山/教(台南市 )

一個離退伍還差三個月的小兵,利用休假期間,在自己的 部落格抒發刺扁不滿言論竟被收押。罪名是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煽惑軍人暴動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想起當年黨外人士為了廢止刑法一百條走上街頭,民間與學界都予以支持,而今民進黨取得政權,卻因一位小兵在自己的部落格網站發抒不滿言論,而面臨軍法之審判,這對當年爭取言論自由黨外人士,豈非絕大之諷刺嗎?

安豐雄/ 大學教官(台北市)

報載曾於 網路部落格發表刺扁言論的陸軍屈姓士兵,日前已為軍事法院裁定羈押。站在整飭軍紀的立場而言,屈兵有些咎由自取。但對於軍檢單位據以聲押屈兵所引觸犯軍法實體內容與事實嫌疑的認定,說實在的,也仍有接受公評及再予審究的餘地及必要。

軍法機關目前以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煽惑軍人暴動罪嫌收押屈兵。該條文內容係以行為人意圖犯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書、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為其處罰對象。軍檢單位想要收押屈兵,勢必已經握有事實足以認定他的那顆腦袋裡,還真包藏著進行流血政變,大搞青年革命的禍心。否則,他沒有這樣的意圖,明顯欠缺煽惑軍人暴動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在此情形下,軍檢單位卻硬要以這樣的罪名來聲押,著實令人不解。

除此之外,先不論屈兵網路言論是否有直接煽惑現役軍人暴動的性質與可能,僅就其網路虛擬的交談對象而言,在根本無法確定對方為現役軍人的情形下,要以煽惑軍人暴動之罪相繩,恐有極大的爭議產生。

先前造成國內政治局勢緊張的總統罷免案,藍綠之間鼓動刺來刺去的說法,最終也驗證了台灣老百姓並非如此地政治低能。所以,我們相信要透過言論來鼓動台灣民眾進行體制外的政治暴力行動,都極其困難,更遑論以一人之言來煽惑軍隊進行集體暴動呢?

因此,如果軍法機關並非要以上述這樣嚴格的規範與慎重的態度,來解釋適用軍法,那台灣的民眾要如何相信,一個尚未踏入社會的義務士兵,有什麼樣的能耐可以煽惑具有堅定信仰的國軍部隊。而我們這些大人,又該如何給這位尚有貧病寡母待養,而旋將斷送前途的年輕人,一個服氣的說法呢?

【 2006/07/09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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