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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12:45:49瀏覽2791|回應3|推薦17 | |
銘記流言板(453) XX你XX的XX蔡英文﹗必須自證 沒有了你這個台獨總統﹐中華民國人民會受什麼侵害﹗﹗﹗ 讀者們﹐務請先讀下附新聞報導。銘記讀之﹐心火不打一處冒出﹐連連怒喝﹕ 【XX你XX的XX蔡英文﹗必須自證沒有了你這個臺獨總統﹐中華民國人民會受什麼侵害﹗﹗﹗】否則﹐要你何用﹗全民當拔蔡也﹗豈可拔管﹗ 蔡英文﹐辭得民進黨黨主席之位﹐滾下了臺﹐自有繼任主席者﹐沒有非蔡不可﹐何以辭不得中華民國總統之位﹖﹖﹖為何不辭﹗﹗﹗滾下了臺﹐自有繼任總統者﹐沒有非蔡不可﹐XX你XX的XX蔡英文﹗﹗﹗ 下附新聞報導﹕台大校長人事案膠著,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透過此假處分訴訟,讓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台大校長人事案之行政爭訟確定前,暫時擔任校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8月31日指王等人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裁定駁回聲請。案經王宗偉等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等人無權請求教育部聘任特定人當校長,他們不具訴訟權能,今駁回抗告確定。 簡言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者下判決的理由是﹐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無法賦與相關訴訟權能。 進一步仔細看﹐法院駁回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之訴﹐乃基於: 1﹑【認定以台大學生地位所主張的受教育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權利),應不包含請求教育部聘任特定人為台大新任校長的權利。】, 2﹑【自無從認他受教育權受有侵害而具訴訟權能。】 此種恐龍法官的恐龍邏輯下的恐龍判決﹐真是XX他XX的XX﹗﹗﹗ 一問讀者﹕台大學生們﹐面對的現實﹐從來就是「一年來沒有校長」﹐並不是已經有了一個校長﹐卻不要﹐而請求教育部另聘一個特定人為新任校長﹗﹗﹗這恐龍法官之恐龍判決的恐龍邏輯﹐是不是真XX他XX的XX﹖﹖﹖ 二問﹕管中閔﹐是目前唯一遵循大學自治法﹐經遴選委員會合法遴選﹑正式聘任﹐台灣大學校方﹑學生所接受的校長﹐並不是管中閔要求教育部踢走排在管之前﹑另一個經遴選委員會合法遴選﹑正式聘任﹐台灣大學校方﹑學生所接受的校長﹐也不是管中閔未經遴選委員會合法遴選為校長﹑更未經正式聘任﹑未被台灣大學校方﹑學生所接受﹐卻阻礙另一個經遴選委員會合法遴選﹑正式聘任﹐台灣大學校方﹑學生所接受的校長上任﹐這恐龍法官之恐龍判決的恐龍邏輯﹐是不是真XX他XX的XX﹖﹖﹖ 三問﹕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不能自證「其受教育權因台灣大學1年沒有校長而受侵害」﹐所以台大1年沒有校長﹐可以﹗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自然也不能自證「其受教育權因台灣大學2年沒有校長而受侵害」﹐所以台大2年沒有校長﹐可以﹗自然也不能自證「其受教育權因台灣大學3年﹑4年﹑5年...沒有校長而受侵害」﹐所以台大3年﹑4年﹑5年...沒有校長﹐可以﹗這恐龍法官之恐龍判決的恐龍邏輯﹐是不是真XX的XX﹖﹖﹖ 四問﹕所有大學1年﹑2年﹑3年﹑4年﹑5年...沒有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系主任﹐可以﹗反正學生不能自證「其受教育權因此受侵害」﹐這恐龍法官之恐龍判決的恐龍邏輯﹐是不是真XX他XX的XX﹖﹖﹖ 五問﹕蔡英文政權很奸﹐其下教育部很賊﹐為規避拔管而可能要背負的法律責任﹐其代表在法庭上一再強調,作出拔管的公函是「內部職務指示」而非「行政處分」,不能成為行政爭訟標的。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文中﹐明指,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公立大學校長為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行政處分」。 九合一大選前後﹐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很奸很賊﹐種種違法措施﹐遭提訴後﹑遭法院裁決違法﹑更正﹐陳英鈐竟指法院違法而拒絕更正﹐經法院嚴重警告﹐陳英鈐才遵行更正。 今教育部濫改「行政處分」定義﹑濫用「內部職務指示」適用範圍﹐行政法院法官既然明指教育部拔管就是「行政處分」﹐卻不強制教育部停止在拔管案上濫用「內部職務指示」﹐也不強制教育部將之更正為「行政處分」﹐反倒只會使盡洪荒之力﹐扭曲出一堆詰屈聱牙﹑糾纏不清﹑只有他們自己知道在說什麼(多半也不知道) 的邏輯來推論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不具訴訟權能﹐等於間接助紂為虐地幫教育部阻斷管中閔上任之路。這恐龍法官之恐龍雙重標準執法﹐是不是真XX他XX的XX﹖﹖﹖ 六問﹕教育部敢如此胡作妄為﹐行政法院竟淪落如此失據失格﹐都不過是表忠而不敢違逆背後蠻橫跋扈無恥的主子蔡英文堅定拔管的意志。這蔡英文的蠻橫跋扈無恥﹐是不是真XX他XX的XX﹖﹖﹖ 七問﹕以前蘇聯時代﹐共產黨在對出版物內容的檢查上﹐連刪節號.....的出現﹐都可能加諸作者巨大災禍﹐因為.....可能隱藏了不可告人的叛黨叛國之意。對於本文中出現的XX XX XX ﹐本人難以自證「沒有隱藏叛民進黨叛臺獨國之意」﹐一旦臺獨總統蔡英文的東西南北廠要拔銘記流言時﹐讀者們若有意施援﹐只要絡繹不絕幹譙總統府﹕ XX你XX的XX蔡英文﹗必須自證 沒有了你這個台獨總統﹐中華民國人民會受什麼侵害﹖﹖﹖ 直到臺獨總統蔡英文下臺自證﹗ 台大博士生要求讓管中閔就任校長 最高行駁回聲請確定 2018-12-06 18:10聯合報 記者l賴佩璇╱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人事案膠著,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透過司法訴訟,讓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暫時擔任校長。 台大校長人事案膠著,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透過司法訴訟,讓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暫時擔任校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8月31日指王等人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裁定駁回聲請。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等人無權請求教育部聘任特定人當校長,他們不具訴訟權能,今駁回抗告確定。 教育部代表出庭強調,作出的公函是「內部職務指示」而非「行政處分」,不能成為行政爭訟標的,但北高行裁定卻指出,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公立大學校長為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行政處分,但王宗偉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 王宗偉等人委任律師,主張「教育部拒絕聘任,已掏空大學自治」沒校長造成人心惶惶,包括教務長等5名一級主管更動,台大沒有正式校長會對學生造成損害等。 律師開庭時則告訴法官,學生受教權是無法以金錢補償,大學負有培養碩、博士學生的能力之義務,教育部卻把台大當成中、小學看待,認為校長出缺,找人代理即可。 教育部表示,管中閔無法就任校長的公函,是依法定權責所為的行政審查,屬「內部職務指示」,並非行政處分,且學生不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欠缺訴訟當事人格,且聲請人並未舉證管中閔未上任對於台大有何難以回復的損害,或有急迫危險性,並不符合法定必要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報請教育部聘任新任校長者,僅限於該公立大學,規範所保障特定人即該公立大學。至公立大學內部個別組成員,並無請求教育部聘任新任校長權利,經綜合判斷結果,也難認其得據以各別主張主觀公權利受侵害而具訴訟權能。 法院表示,台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新任校長後,報請教育部聘任之,雖教育部以函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程序,並未同意聘任,然此究係台大基於公立大學地位,與教育部之間所生公法上爭議,王等人雖為在學學生,僅屬台大內部組成員,尚難認其就教育部是否聘任新任校長此爭議有訴訟權能。 法院認為,本件爭議所涉台大為高等教育,非屬國民教育範疇,王等人所主張的受教育權,應屬「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是以保障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含提供人民就讀特定大學的具體給付義務,遑論提供學生就讀聘有特定新任校長之大學的具體給付義務;且未聘任特定人為新任大學校長,對該大學在學學生,也無涉違反憲法第7條暨第159條保障人民公平受教育規定。 王等人基於台大學生地位所主張的受教育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權利),應不包含請求教育部聘任特定人為台大新任校長的權利,自無從認他受教育權受有侵害而具訴訟權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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