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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0 13:11:04瀏覽1209|回應0|推薦6 | |
有一個很簡單的說法:「公益就是為不認識的第三者做的好事!」 這裡說的「公益資訊服務」就是「用資訊技術為不認識的第三者所做的有益服務」。 這樣的界定並不很嚴謹,也談不上專業,但已經足以包含最主要的兩個精神。 事實上「不認識的第三者」主要就在排除兩方之間存在「責任」與「義務」的關係,而這是一般買賣兩方必然的關係,買的一方有義務付與賣方適當數目的錢財,賣方則回報宣稱的產品或服務以履行應盡的責任。 公益資訊服務對所服務的對象並沒有預先存在的任何義務,而是主動的供予服務,自願接受服務的第三者也不需回報任何約定的報償,事實上在有些情況,根本無法查證或找出資訊服務的提供者。當然現實生活中,為認識的人做出窩心的服務,大都是出於個人的情感因素,有清楚選擇對象的主觀意識;為「不認識的第三者」服務則意涵有愛無私、一視同仁、普天下皆然的精神,而且這第三者不盡然一定是所謂的「弱勢族群」。 「有益服務」是主觀的價值評斷,取決於接受服務者自己的看法,一件事老張可能很欣賞,小陳卻不喜歡,資訊服務能夠成為「有益的事」在於大眾裡確實有人需要或喜歡(因此受益)這服務,這可能是大眾裡的多數,也可能只是少數。當然為求獲得較大的效益或成就感,公益資訊服務者可能傾向於提供大多數人歡迎的服務,但這顯然不會是絕對的現象,這點當然是公益資訊服務提供者可以主觀抉擇的事。 文字流落地:飛鷹人交誼大廳-無名小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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