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匿名參與者發起大家回看歷史紀錄, 因此翻出以下紀錄:
謝怡如不起訴書: (十七) 再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員警查證 證人夏朝泉及女友黃億瑄112年5月3日、5月4日之活動軌跡,查證如下: 1、證人夏朝泉於112年5月4日中午12時許,經被告夏久盛聯絡告知賴裕明墜樓事件後,始向公司請假(請假時間13時至17時) ,返家陪伴柯如珍,並於同日下午14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XX-XXX3自小客車搭載被告夏朝源、柯如珍前往案發社區等情,業據證人夏朝泉於警詢中陳述明確, 且與被告夏久盛供述之情節及證人柯如珍證述之內容互核相符, 並有被告夏久盛行動電話數位採證報告中之通話紀錄, 證人夏朝泉之公司請假紀錄,及案發社區監視器擷圖各1份在卷足憑, 是以證人夏朝泉係於112年5月4日中午12時臨時向公司請假 返家,並非於案發前即已向公司請假之事實,應可認定。 2、另觀諸案發社區監視器影像,證人夏朝泉於112年5月3日上午7時18分許與女友黃億瑄使用感應磁扣搭乘電梯至地下一樓停車場, 於同日上午7時20分許共乘機車離開社區,於同日18時16分許 共乘機車返回社區地下一樓停車場, 同日18時18分許使用感應磁扣搭乘電梯至10樓, 同日20時25分許搭乘電梯至一樓(不須使用感應磁扣),同日20時26分許至環保室丟棄垃圾, 同日20時26分許使用感應磁扣搭乘電梯至地下一樓停車場, 同日20時28分許共乘機車離開社區,直至112年5月4日中午14時53分許,始又駕駛車牌號碼XX-XXX3自小客車,搭載被告夏朝源及證人柯如珍 返回社區等情,有案發社區監視器影像在卷足憑。 網友匿名參與者立刻查出: 1、未說明車牌號碼的機車是柯如珍所有; 2、該機車曾搭載賴裕明高中生往返大樓及戶政事務所之間,是犯罪工具之一; 3、柯如珍是蝦父離婚分居多年之前妻,為何突然來到現場? 4、夏朝泉返家陪伴柯如珍,是因為前妻柯如珍也得到蝦父回報嗎? 5、夏朝泉與女友黃億瑄同日20時25分許搭乘電梯至一樓(不須使用感應磁 扣),同日20時26分許至環保室丟棄垃圾,垃圾內容為何 ? 為何不丟掉垃圾桶內的啤酒罐和衛生紙 ? 奇觀先生推斷: 1、柯如珍聽到賴裕明高中生死訊驚駭莫名,需人陪伴! 2、機車成為犯罪工具,柯如珍成為間接參加者,才會害怕! 3、柯如珍雖是蝦父離婚分居多年之前妻,卻仍有聯絡! 4、垃圾雖不多,垃圾桶內的啤酒罐和衛生紙卻保留下來是故佈疑陣? 5、真正丟掉的東西是血袋、針筒、點滴輸液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