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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1:16:35瀏覽312|回應0|推薦18 | |
最近匿名參與者發起大家回看歷史紀錄,
因此翻出以下紀錄,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謝怡如不起訴書 (十八) 再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員警調取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三段170號 10樓之3之社區感應磁扣申請紀錄, 該戶共申請編號X X X 1、 X X X 2、 X X X 3、 X X X4、(0804)、X X X 5 共6顆感應磁扣,E-TAG登載4部汽車(編號X X X 0、 X X X0、X X X 1、 X X X 2號)及1部機車(編號X X X 2號) ,惟未登載各E-TAG號碼對應之車牌號碼, 再經核對該戶於112年5月4日使用感應磁扣進出社區紀錄, 於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2分前,僅有被告夏朝源持用之編號(0804) 之感應磁扣有感應紀錄,直至同日上午11時43分許被告夏久盛駕駛車牌號碼 XX-XXXX自小客車抵達後,始有汽車E-TAG編號X X X 0號感應紀錄, 嗣於同日14時53分許證人夏朝泉駕駛車牌號碼XX-XXX3自小客車 到達後,始有汽車E-TAG編號X X X 1、 X X X 2號感應紀錄, 證人夏朝泉於同日16時19分後,另有4次使用感應磁扣編號X X X 2、搭乘電梯紀錄,除此以外,當日並無該戶其他感應磁扣或登記汽機車E-TAG 感應紀錄等情,有112年5月31日員警職務報告及 3,嗣於同日16時14分許證人夏朝泉駕駛自小客車 搭載被告夏朝源再度返回社區,係為配合鑑識人員再度前來勘查採證, 並由被告夏朝源帶同鑑識人員搭電梯前往10樓之3, 且本次鑑識人員勘查採證之現場並無異狀或變化。 說明: 本案於112年5月19日當事人陳美花在許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 引起社會注意後才正式啟動刑事偵查,在此之前是以意外事件結案, 陳美花只對夏久盛、夏朝源提出控訴的原因,是112年5月4日她 只接觸過這二人,當然說不出其他人名,但是檢察官指揮員警 偵辦是公權力介入,對所有接觸者都有調查義務,命案接觸者 應該稱為關係人(日語為 容疑者)而非證人,但是檢察官報告中卻 一律稱為證人,顯然是為容疑者脫罪,而未盡調查義務! 而所謂鑑識人員再度前來勘查採證,更是欺騙社會,請問 於112年5月4日既然認為是意外事件,何必出動檢察官偵查, 鑑識人員更不可能兩度出入現場! 關係人夏朝泉於同日16時19分後,另有4次使用感應磁扣編號X X X 2、搭乘電梯紀錄,忙著做什麼 ? 這才是調查重點吧 ? 於此也看出當日以意外事件結案,不肯封鎖現場,是辦案最大汙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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