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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劉如心附匪案的疑點
2024/07/24 16:07:45瀏覽185|回應0|推薦3
立法委員劉如心附匪案的疑點:

犯罪事實指出:

劉如心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廣州淪陷後,與共產黨員的次妹劉素娥在廣州會晤,劉素娥係於民國二十七年參加匪黨,廣州淪陷後由天津調至廣州偽稅務機關任職,經劉素娥勸說接受參加共黨。」
( 疑點1: 劉如心民國二十五年參加共黨,比次妹劉素娥更早。)

劉如心當晚發信通知其在港女友,告以「最近期間我便要到華北去考察新政治的興革和工商業,必要時我在那裏會負責一個崗位的工作,從事人民解放和建設工作」。隔年元月,再次去函女友,表示「現在已回到人民的陣營中去奮鬥,現在廣東的實業部門負責工作,在最近的將來我便要到北京而在東北的工業機關服務,希望能到蘇聯去深造」。
(疑點2: 1949年國共內戰大勢已定,國家面臨風雨飄搖,人心惶惶之際,有妻有子的劉如心還有閒情逸致交往在港女友陳若勤? 應該是與中共聯絡員通信吧!)

「立法院在台開會,雖於二月二十一日由香港來台報到,但不久即以商人劉志僑名義,申請出境。經國防部保密局檢獲其由廣州寄給女友陳若勤之函件後,電准立法院將劉如心逮捕解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辦。」
(疑點3: 以商人劉志僑名義,申請出境表示已經預備了兩本身分證件! )

判決理由指出,劉如心並不否認所謂到匪偽機構服務的說法,「是其參加叛逆已屬情節昭著,殆無疑義」,雖其辯稱因女友追求不捨,無法解脫才詭稱投匪,「顯非事實,殊無採信餘地」。況且「若未參加叛亂組織,既已來台開會,何必化名商人亟亟申請出境,是其附逆情虛,尤堪認定,自非空言狡辯所能免除刑責。」
(疑點4: 兵荒馬亂的年代,見面都有困難,在港女友陳若勤如何能追求不捨?)

判決文嚴厲訓斥他,「被告身為國民黨立法委員,不圖矢忠報國,甘心參加叛亂,而在廣州匪偽機關工作,應以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論罪」。

然而,這個判決書上簽到當時參謀總長周至柔手上,卻被認為「劉如心叛亂一案,原判死刑尚非適法」,他在1950年6月25日上簽給蔣介石時建議:「應否改處無期徒刑」,周至柔在簽文中指出:
(疑點5: 國民黨立法委員有兩本黨證的跨黨份子,並非少數,只是祕而不宣罷了! 陳儀的秘書長葛敬恩投共時,就連絡帶走將近50位立法委員 )
劉如心「來台後是否有著手顛覆政府罪刑,尚乏具體事實」,因此,他認為,「原判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論罪,擬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尚欠允洽」。

周至柔建議,「似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以參加叛亂組織論斷,較為適法」,該條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開糾正意見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處分」。

保安司令部的判決確實過於牽強,周至柔建議無期徒刑雖然也是過重,相較卻合理。然而,當時在總統府負責把關的參軍長劉士毅支持原判決,他簽註意見時所陳述的理由竟也自相矛盾。
(疑點6: 周至柔與劉士毅的考量應該是誅殺名人,名聲不佳,影響太大!)

劉士毅一方面說:「被告於廣州淪陷後赴穗,並親函其在香港女友已在穗工作,並盛讚共產黨新政治。來台後,復急急領取旅費,並以劉志僑名義申請出境等事實,已屬證供明確,遂認定被告犯罪之所為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以意圖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

卻一方面又說:「核閱本案全卷,被告於大陸軍事失敗後,對政府已毫無信心,因之投匪靠攏,確屬事實,原判決理由欄有「其參加叛逆已屬情節昭著」一語,其認定至為正確,惟遽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論科,其於著手實施罪行一節,尚乏積極事證。」

既矛盾又模稜兩可說了一堆之後,劉士毅是把兩案併呈,由蔣介石裁決,蔣介石根本不理會周至柔疑似替劉如心求情的簽註意見,堅持己見地親批:「仍維原判可也」。還在總統府給周至柔的代電中明確寫著:「准照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原判決執行可也」。
(疑點7: 蔣介石為何不理會周至柔疑似替劉如心求情的簽註意見?
與時機點有關,首先是復行視事要立威,其次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
美援再度源源不絕而來,蔣介石認為腳步可以站穩,東山再起的機會又在眼前! )

檢視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的簽文,其中竟透露了一個秘密,原來保安司令部到立法院逮捕劉如心的說法,是與當時立法院代院長劉健群密商的,結果,這場密商是由蔣介石核准的,密商者還包括當時的司法行政部長林彬(1980年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劉士毅顯然了解蔣介石的真正心意,簽文當然順著他的意思。

另外,劉士毅也指出了一個當年局勢的實情,那就是:「大陸軍事失敗後,對政府已毫無信心,因之投匪靠攏」。這正說明為何當時眾多中央民意代表放棄厚祿、名位,不願跟蔣介石來台灣的重要原因之一。劉如心顯然是成了蔣介石殺雞儆猴的祭旗。
1950年7月9日上午五時,吳國楨主持的保安司令部將劉如心提庭宣判,驗明正身,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台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三彈畢命。保安司令部直到7月20日才將行刑結果上報給周至柔,周至柔則在四天後將簽文及劉如心槍決後的兩張照片上簽給蔣介石核備。
內政部則到同年9月19日,為了要辦立法委員名籍註銷、遞補,由當時部長余井塘發文國防部查問行刑日期;根據同年12月《總統府公報》第271號記載,劉如心的缺額由歐洲區候補人周庭和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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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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