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4/07/18 11:06:56瀏覽217|回應0|推薦8 | |
參軍長呈閱公文(1950年6月27日)
核閱本案全卷,被告於大陸軍事失敗後對政府已毫無信心,因之投匪靠攏,確屬事實,原判決理由欄有其參加叛逆已屬情節昭著一語,其認定至為正確, 帷遽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論科其於著手實施罪行一節尚乏積極事證。 茲擬兩案如左謹乞擇決其一: (一) 照周總長意見核准,即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 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似較適法, (二) 照原判決核准,即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於法亦非無據。 附本案主要參考法條 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一OO條第一項..... 之罪者處死刑(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右法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職 劉士毅 代 呈 六月二十七日 照(二)項仍維原判可也 蔣中正印 七、四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