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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2012/06/17 12:32:55瀏覽4336|回應16|推薦111

小肉球喜歡影藝八卦,不知為何,對影藝八卦的記憶超好,姑不論丁國琳有什麼八卦,最近,她控告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

小肉球混政治論壇,過去碰到不少不肖網友在公開園地辯輸,便使用悄悄話恐嚇人身安全或殺妳全家,所以俺完全贊同丁國琳提告。她是單親媽媽,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提告,希望她不要心軟撤告,沒錯,我們中華民國尊重言論自由,但網友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發言不可以觸法。

不過,丁國琳連帶控告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小肉球就要好好思考一下她做得對或不對了,歡迎大家貢獻意見。

案由

丁國琳臉書遭恐嚇報警 按「讚」的也告     
聯合報系資料照 記者游明煌╱攝影【聯合追星網╱綜合報導】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連按讚或推文也告?

丁國琳告那名蘇姓網友,他寫了帖子,他發了言,他的發言實在太可惡,恐嚇年幼女童的行為在網路公開園地已經完成,可以提告,應該提告。

但是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呢?對於丁國琳的「連坐」按讚網友,小肉球抱持保留態度。丁國琳的說辭是:

丁國琳也解釋為何要告按讚網友,「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面說明按讚的原因,不是真的要告其他兩個人。」她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臉書粉絲團等於是她的家,網友來「作客」就要遵守她的規矩,「我上面也講很清楚,不喜勿入。」

小肉球持保留態度,就在於任何網友的「按讚」和「推文」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所讚所推之言論的《刑法》恐嚇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行為。

小肉球看了丁國琳告按讚或推文網友的說辭,只能「嘖,嘖」兩聲。亂七八糟!

* 丁國琳告了兩名在她臉書按讚網友,說「不是真要告」。但,她已經告了,告了別人,還公開說她不是真要告--這是自己公然承認玩法。不是嗎?所以說她亂七八糟。

* 丁國琳說「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來說明按讚的原因」。小肉球一看就「哎喲喂」,妳告人是為了私人目的呀。此案的關鍵是按讚行為是否等同蘇姓網友的公然恐嚇行為,就算丁國琳想知道這兩人為何按讚,丁國琳的個人欲望與她控告此兩人並不相干。俺小肉球很想知道很多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呀,可是俺不能使用告人的方法來取得答案呀。

* 丁國琳說她臉書首頁聲明「不喜勿入」,俺要說這是哪門子告人的理由。網路就是公開園地,既然公開,就容許各色人等進入,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人不高興也沒辦法,除非設限不准自己不喜歡的人發言或按讚(即推文)。

總之,那個姓蘇的網友在丁國琳臉書發了言,有實際行為,應該告他的。丁國琳如果要連坐按讚的另兩名網友,小肉球認為不應該多話,簡直搬磚頭自砸其腳。

按讚或推文真能觸法嗎?

小肉球對丁國琳此案的興趣在於觀看此案對兩名按讚者的判決,但丁國琳又說她沒真心提告。

俺去找了資料,想知道司法系統對網路按讚者/推文者是否曾經出現過判決結果,俺想知道的是實際判決結果。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2009-8-3):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小肉球看了許多資料, 覺得上則評論最有道理。

結論

大家盡量按讚!盡量推文!

小肉球根本不認為按讚或推文的行為等同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實際言論的行為

有時,手不聽使喚先按了嘛!有時,只看了一段或幾個字嘛!有時,累了嘛!有時...

但,多了一個按「分享」的動作,倘若原文觸法,就多出刑法的犯意了,原文觸法,你還想去在網路傳佈這種觸法的思想與行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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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6552390
 引用者清單(2)  
2012/06/19 23:07 【不平則鳴】 章子怡告博訊
2012/06/18 19:14 【蓮華園 - 麥芽糖 myata 的家】 貂蟬 呂布 董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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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狀
2012/06/19 13:31

在加和台告人我都有經驗。

加人告台人:

在台到法院填表﹐可找個律師寫好看一點﹐交點錢就等排期﹐很快就能出庭﹐但台灣對串供是無所謂的﹐大家告來告去很習慣。

台人告加人:

在加除了小額錢債﹐其他事找律師寫封信都要數百﹔(要給現金。) 搞出庭數千到數萬不等。(加圓) 排期一年起。加只有賠有單有據的實際損失﹐沒有懲罰性賠償的。(請加機票住宿費。)

實際情況: 在網咖的電腦設ID﹐"讚"完後走人。

此例: "恐嚇人"白字連篇﹐也沒有明確的證據和言語說對她家人不利﹐白搞的。

不是也不會說服誰﹔因為人的看法不同﹐大家都對。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20 12:17 回覆:

小肉球沒去過加拿大, 所以不知道您說的情況, 俺只和美國人告過狀.

您說的加拿大狀況, 都是您的主觀看法.  小肉球根據您的主觀看法, 整理出來, 您 --

(1) 台灣很喜歡串供.

(2) 加拿大律師費很貴.

就這樣.

您提此文的丁國琳事, 您說:

 "恐嚇人"白字連篇﹐也沒有明確的證據和言語說對她家人不利﹐白搞的。

小肉球不同意您.  俺一看, 就想到白曉燕案, 那蘇姓網友拿白曉燕比丁國琳的女兒.


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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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吃老丐話當年
2012/06/18 19:37

老丐用一篇五年前的舊作引用, 笑談此事!

其實, 老丐為文討伐李登輝的文章還在. 其中一篇, 懸賞給帶他來老丐處的人, 還說要修理這廝. 也不乏對於阿扁夫妻的口誅筆伐, 這三位, 歡迎去法院告老丐, 為老丐增加點曝光!

語言的暴力, 固然不是好事. 但是, 口頭的氣話, 是否能夠入罪? 不是有人在媒體上威脅總統的女兒? 美國這裡, 小布希要上任, 他任內判處死刑者的兄弟, 就因為曾經揚言要報復入獄, 媒體報導時, 還頗不以為然: 覺得美國秘密警察化 開始恐怖統治!

至於放話威脅別人的, 到處都是. 美國不正在威脅臺灣, 非買美國牛肉不可嗎?

對於人類來說: 問題不是您碰上啥事, 而是您如何反應!

回頭說推薦: 有人要求讀者, 市民按推薦的. 城市的推薦期一年, 就見過每年開欄, 要市民網友推薦的. 還有要求別人推薦, 拿自己的推薦, 當成交換條件的. 看到拿這推薦, 這麼重視? 不禁啞然失笑!

當然, 有人告訴我: 他按推薦, 只是告訴自己, 這篇文章, 我看過了! 老丐從那之後, 就不讀這位還蠻受歡迎的網友的文章! 此人後來, 還被聯網, 延上異言堂呢!

網路一切虛妄, 或踩, 或讚, 還退一步, 別那麼認真!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9 12:35 回覆:

按讚與推文是另一回事.

但, 在網路發言倘若觸法, 相信俺, 要告是告的成的, 如同蘇姓網友對丁國琳女兒.

小肉球認為她告姓蘇的, 絕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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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國的法?
2012/06/18 14:45

先說大部份的網人都是沒腦的﹔我看過一格上只登了一張街景的照片﹐一個字也沒有﹐這樣也有百多人按讚﹗所以有些格跟本不讓人"讚"。

至於告網人就更誇張了﹔我在加拿大﹐也有人在南非﹐請問用那條法律來告﹐是否國際引渡回台受審等等﹐想下去就比亂按讚更白痴了。

這位嬸嬸四十多還要靠身上的肉而不是腦來找頭路﹐我只能按"憐"。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9 12:30 回覆:

不能這麼說. 

您講的太過分.  有人威脅丁國琳女兒的生死, 人命關天哪.

小肉球其實找到一則新聞, 台灣網友講了什麼話, 傳到加拿大, 加拿大網友跨海告到台灣, 一路告.  俺刪去那資料, 但 -- 別以為在網路發言就不用負責.


無名
無題
2012/06/18 11:15

除內容之外 刑法之犯罪構成要件為 刊登及散布 (刊登於公眾媒體之上即為散佈)

至於未有散佈 有散佈卻並未刊登 於犯罪構成要件尚屬不符!

(有些讀法律的人誇誇其談 卻對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視而不見 這些人在台灣不在少數!)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8 12:43 回覆:

您說的, 俺沒異議. 

按讚或推文, 應不算刊登與散佈, 所以小肉球認為很難定罪.


筆記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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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你個大頭鬼
2012/06/18 10:42

嘸錯地 ! 白案就是三個主謀 > 高天明  林春生 陳進興 . 瞧 , 俺記得如此清楚 , 實在是這三人太有名 太壞 . 丁國琳的女兒在FB被人以白案影射 , 相信任何為人父母的都會心慌慌驚怏怏, 六神無主 ,亂了頭緒 .至少八九成的父母是這樣吧 ? 心頭肉遭受威脅,  如同肉球姨的貓狗孩遇到史上最大的生死危機 . 大家以為然否 ?

那兩個按讚的 , 我完全贊成讓他們曝光到案說明;  似這等留言,  任何腦筋正常的人都能嗅出異狀,  可他倆竟然還讚讚讚 , 若非歹意共犯,  就是該送去療養院的精神病.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8 12:47 回覆:

白曉燕案實在太可怕了, 太令人髮指了.

小肉球完全同意阿本伯, 看到蘇姓網友那種發言, 絕對不應該按讚.

小肉球只是質疑按讚可否負法律責任.

可惜丁國琳已表明並不是真的想告他們, 否則真想知道檢察官會怎麼決定, 檢察官如果起訴他們, 法官又會怎麼判決.


瑩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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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2/06/18 09:17
按讚有時只是不小心隨便按...不一定有意義, 有時說不定連內容都沒看...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8 12:51 回覆:

小肉球也這麼想.  蘇姓網友拿白曉燕案恐嚇丁國琳的女兒, 搞不好那兩名網友沒看清楚, 不小心按了讚.  搞不好, 如您所說, 隨便按, 按讚並不一定有意義.

刑法上, 只要存有一絲合理的懷疑就不能定罪.

不過, 電老大說, FB 按讚是可以取消的, 不像 udn 的推薦文章.


麥芽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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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權力與勝訴機率
2012/06/18 09:02

呵呵!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告訴!

問題是: 勝訴機率多少?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8 12:55 回覆:
丁國琳控告去她臉書恐嚇她女兒的蘇姓網友, 小肉球覺得應該會勝訴.  如果她真告那兩名對蘇姓網友按讚的人, 小肉球很想知道檢察官會不會起訴他們, 俺估計要起訴很難, 除非檢察官發現事證, 證明此二人與蘇姓網友乃同謀.

電老大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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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 但請別罵我
2012/06/18 06:53

讚...也許沒犯法,但是該向法官說明。

FB 讚,若事後發現不妥,是可以收回!

要是分享,向法官說明是不夠的,散佈 【謠言/恐怖分子活動..】都是罪。

英國,搞笑 比個 納粹敬禮姿勢,判刑。

您的舉例事關生死/恐嚇,值得警惕。

讚..

Victor Fox恭喜恭喜


[AVの館:電老大][溫哥華 千里傳音]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8 07:56 回覆:

同意電老大, "讚...也許沒犯法,但是該向法官說明". 

小肉球不玩臉書, 在 FB 按讚,事後發現不妥,真的可以收回嗎?

但, 電老大, 在 udn 按了推薦文章就不能收回.  小肉球不喜歡自己推薦自己文章, 有幾次不慎按了推薦文章, 想破腦袋都無法取消哩!


高山清水龍女-大姊(暫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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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丁國林
2012/06/18 05:02
若有人揚言威脅我女兒的生命,旁邊有兩個人說,讚! 我也會告他們兩個人,因為事關緊要(關係人命),非同小可,以防他們是同謀,這個也可以警告市民,不要與邪惡的人站在同一邊,免得給自己招來麻煩,如果告完了,也查清楚了,證明那二人非同謀,再撤告也無妨,如果是同謀,則法辦!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8 07:53 回覆:

啊, 龍女講的有理, 萬一是同謀, 您這麼一說, 丁國琳告這兩名按讚者是有道理滴.

對, 像白曉燕案就是好幾個人同謀哩!

假如並非同謀, 自然會沒事.

很好的分析!


烏拉瑰本尊在此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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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要看贊什麼內容!!!
2012/06/18 04:00

我贊按的太快了,因為我不同意妳說的, 主要要看贊什麼內容!!!個人有別個人的定義,這是我對按贊的定義。 女兒安全被威脅,有兩個人來按贊這個內容,事主對自身安危,當然要搞清楚。台灣法律是否不告不傳,如果這是唯一途徑,站在他的立場,是對的。按贊要看內容,尤其這種人身安全,名譽這種內容。這個世界不早是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了嗎? 好人早死嗎?惡人誰都怕。

這位女士好像還是公眾人物,白冰冰的女兒不就是慘死嗎?這是我的同理心。當然啦,也有炒作的嫌疑。 什麼都有可能。

您這兒廚房很熱,我怕熱,冒死前來說真話。得意


(udn)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6-18 07:49 回覆:

不會啦!  小肉球明白烏拉瑰的立場, 其實, 俺也贊成您的立場.

只不過, 小肉球有幾個毛病: (1) 累起來, 不知俺按了什麼; (2) 俺逛格子, 碰到好友, 先按讚再看文; (3) 常按錯, 尤其在政論格子, 看標題不同意, 跑到下面去按 "回應" 想反駁, 卻不慎按成 "推薦文章".

嘻嘻, 俺在給自己 "脫罪" 啦!  萬一某日不慎按了不該按的讚, 或推了不該推的文.

俺完全同意您, 那名蘇姓網友恐嚇幼童, 不可原諒. 

丁國琳是否炒作新聞, 俺不知道, 但畢竟有人鬧她臉書, 恐嚇她女兒, 這種行為觸法, 她告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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