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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的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四〉
2010/02/28 09:25:26瀏覽221|回應0|推薦0

陸、申訴

一、各社團於社團評鑑成績公布之次日起十日內,如有不服,得以書面(附件七)向社團組提出申訴,社團組應於接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五日內,對申訴社團回覆決定書(附件八)。

二、申訴以一次為限,不得再申訴。

柒、協助與輔導

一、各社團均得主動向社團組提出協助社團評鑑工作。

二、對於評鑑成績為丁等或連續兩學年評鑑成績均為丙等之社團,社團組應主動輔導該社團改善狀況,該社團亦應積極、主動提出改善計畫,以為專案評鑑之準備。

捌、檢討

一、本校社團評鑑正式實施一學年之後,應彙集各社團之意見,檢討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作為本辦法之修正方向。

二、本辦法自第一次檢討之後,每兩學年須彙集各社團之意見,檢討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作為未來之修正方向。

玖、本辦法呈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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