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2015/07/16 12:14:24瀏覽543|回應0|推薦0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Q、什麼是監護宣告?

A: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而法院會開庭,並委派鑑定人調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否有符合監護宣告之門檻(生活是否無法自理,全天候他人照顧,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法院並可以在宣告前,先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需檢視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以查明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Q、監護宣告後,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如何處理?

A: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因此,監護人需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始得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法院審理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時,需審酌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所有稅款繳款書、代墊費用明細資料表、醫療費用收據明細收據、護理之家應收帳款明細表等存卷。

如果法院審酌後認為受監護人有支出生活及醫療看護費用之需要,尚非基於違法或不當之目的,並選擇最適當之財產先為處理較為適當時,且該處分有利於受監護人,則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 在地生活高屏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utong01&aid=2601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