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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3教育論壇:從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修法談議會遊說
2012/02/25 18:35:05瀏覽117|回應0|推薦0

在台北市教師會持續遊說下,研修已久的《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終於在9661日完成修法,預計自下學年度開始,台北市的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即可適用新法,消息傳來,基層教師多持正面看法,咸認此舉既可落實校園民主,亦有助於整體教育品質之提昇。

    基本上,我們完全同意這樣的看法,不過,此次《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修正,除了有助於校長遴選制度之改革外,對教師組織而言,亦是一次難得的組織遊說經驗,究竟一件成功的遊說工作應注意哪些環節與原則呢?茲以台北市教師會對本案之遊說為例,簡要說明如下:

一、認識議會立法程序:

    就法制面而言,《地方制度法》於88125日公布實施後,台北市議會隨即於891225日三讀通過《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明訂議會職權,此外,為了規範立法程序、促進議事效率,台北市議會亦分別訂定《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台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台北市議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台北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台北市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台北市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台北市議員出席行為規範》等內規,教師組織對前揭相關法規宜有基本認識,以期在最短時間內充分認識議會職權。

    至於有關議會之立法程序方面,基本上同於國會,市自治條例之制訂與修正仍須經「提案」、「審查」、「讀會」等三個階段,遊說團體必須清楚掌握其程序,方能依既定步驟進行遊說(有關國會立法程序,請參閱951129日本版專文「積極迎戰教師法修法-兼談立法程序與國會遊說」)。值得一提的是,相較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明訂,「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 () 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17條則規定,「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易言之,只要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即可跨屆審議,以教師會版之《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為例,即是於第9屆議會任期內完成委員會審查,但直到第10屆議會方才完成三讀修正程序。

二、掌握議會生態:

    對一件成功的遊說來說,清楚認識議會立法程序只是基本功,因為無論國會與縣市議會之運作,均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舉例來說,雖然議會之運作大抵以黨團為基礎,不過,即便同黨議員也會因為選區或個別議員交情而互組不同的質詢小組,在進行遊說前,必須先釐清議會內部錯綜複雜的合縱連橫關係,以正確掌握議會生態,方能使組織有限資源發揮最大影響力。

    一般而言,黨團或個別議員對法案的修法意向相當程度取決於案件的政治性,政治性越高者越有可能陷入政黨兩極對立的泥沼,例如,台北市議會藍綠議員對「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是否列為暫訂古蹟一案,幾可說就是政黨立場之對決,絲毫沒有妥協空間;此外,適法性尚有疑慮之法案,例如,研議中的《不適任教師處理自治條例》,亦不易獲致共識。準此,無論是《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或其他教育法規之訂定或修正,教師組織於遊說時均應回歸教育本質,切忌捲入不同政黨之立場較勁,否則不僅傷害與特定政黨之互動,也連帶波及法案的遊說進度。

三、與各黨議員維持良性互動:

    國會乃至於縣市議會之遊說工作之所以有其難度,主要原因即在於遊說成效絕無可能在短時間內獲致成功,甚至可以說,其成效取決於遊說者平日對議會之經營程度。以台北市教師會為例,過去幾年內,與各黨議員合作召開之記者會、公聽會不下數十場次,教師會會務幹部平日更勤於就教育議題、教育政策與相關議員作深入討論,教師會對教育議題的敏感度,以及對教育專業的堅持,可謂贏得大多數議員的肯定,以本次《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遊說為例,台北市教師會不但充分掌握議會議事進程,連各黨議員相關發言內容也都能於第一時間得知,凡此均有賴平日對議會紮實之經營。事實上,相較於其他財力雄厚的壓力團體,教育專業即是缺乏資源的教師組織在議會經營時的強項,各縣市教師會之主客觀條件或許並不一致,但對各縣市議會之經營仍應把握此一原則。

    雖然此次《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修法堪稱圓滿,不過,台北市教師會與議會朝野黨團之互動仍有檢討空間。台北市教師會作為一個教師壓力團體,在許多議題上無可避免會與市府教育局有不同立場,擇定合作議員時一般也多以在野黨議員為主,久而久之,外界難免有教師組織與在野黨合作較為頻繁的觀感,此一作法其實不利於法案遊說,畢竟沒有執政黨黨團的支持,相關法案著實不容易完成三讀修法程序。我們以為,今後教師組織仍應與各黨議員維持全面性的交往與互動,特別是在議題設定以及選擇合作對象方面,應更為全面、靈活、開創。

四、與市府教育局維持良性互動:

    無可諱言,不少基層教師難以接受教育局在校長遴選時的相關作為,甚至要求台北市教師會必須以強硬的態度表達抗議。我們完全理解學校教師的心聲,然而,顯而易見地,如果教師組織與教育局在校長遴選一事完全站在相反之立場,勢必也會增加組織在議會遊說修法的難度,從而達成會員託付的機率也將隨之降低。在這樣的基本情勢下,台北市教師會採取的策略是:清楚向教育局表達《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必須適度修正的堅定立場,適時批判現行法規與作法之不當,但同時維持與教育局之有效溝通管道。

    此外,為順利完成修法,除了與教育局持續溝通外,教師會也積極與台北市政府相關官員互動,事實證明,持續施壓且不放棄溝通之操作策略,確實讓教育局感受到教師組織的決心與壓力,並且使其認同教師組織所提之理性訴求,從而影響了議會執政黨黨團的態度,這也是此次《校長遴選自治條例》順利完成修法程序的主因之一。

五、分工合作發揮組織戰力:

    此次修法之所以得以成功,台北市教師會全體會務人員的分工合作也是關鍵,從擬定遊說步驟與策略,製作簡報資料,到全體議員之聯絡、拜會,均是組織幹部群策群力的結果。儘管如此,組織幹部對於議會生態、立法程序、遊說技巧、乃至於與議員及助理之互動,也仍有進一步強化之空間,此外,本屆組織幹部之議會經營成果如何傳承?也是即將改選的台北市教師會必須正視的課題。

六、從源頭阻止惡法之制訂:

    雖然《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修法符合組織預期,惟其過程仍可謂一波三折。事實上,不少議員在看過教師會版《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後,大多認為教師會之訴求不僅合理,亦無以教師本位思考之情事,既然如此,何以修法過程仍然曠日廢時呢?究其實,法案一經制訂,短時間內再提修正原本即屬不易,更何況,在原《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中佔有優勢的相關團體,為維護既得權益,也勢必要反對教師組織的修法,凡此,均將增加修法的難度。

    以此而論,與其事後耗費大量組織資源遊說修法,如何從源頭阻擋有害教育品質與教師專業的惡法通過,對教師組織顯然更為關鍵,不過,這同時也意味著,教師組織必須更為重視對議會之經營,方能及時有效掌握議會動態,以維護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2007061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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